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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4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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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48(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49(2005)号决议
2005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534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50(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2004年3月12日第1533号、2004年10月1日第1565号、2005年3月30日第1592号、2005年4月18日第1596号、2005年8月15日第1616号、2005年9月6日第1621号和2005年9月30日第1628号决议,以及2005年3月2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5/10)和10月4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5/46),
重申决心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以及该区域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支持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亚签署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过渡时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协定》的进程,并强调选举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刚果民主共和国长期恢复和平与稳定、实现民族和解和建立法治的基础,
再次严重关注民兵和外国武装团体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开展敌对行动,威胁平民,危及刚果民主共和国选举的举行,并威胁该区域的稳定,
谴责这些团体和民兵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强调亟须将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欣见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对这些团体和民兵采取强有力行动,并赞扬在极其危险的条件下作业的联刚特派团人员的献身精神,
呼吁非洲大湖区所有武装团体,例如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卢民主力量)、解放党-民族解放力量和上帝抵抗军,毫不拖延地放下武器,参加复员方案,支持该区域目前开展的巩固和平努力,
注意到2005年9月16日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卢旺达和布隆迪作出决定,在三方加一联合委员会的框架内采取行动,根据不遵守有关期限就对其实行制裁这一谅解,维持卢民主力量在2005年9月30日自愿解除武装的期限,
注意到2005年10月21日代表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乌干达参加三方加一联合委员会的部长们给安理会主席的信,
吁请该区域各国加强合作,终止非法武装团体的活动,并强调指出,任何用武力威胁一国的领土完整或使用武力破坏其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违反《联合国宪章》,
为此敦促大湖区和平、安全、民主发展问题国际会议的参加者尽快召开第二次最高级会议,
认识到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这些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扩散和贩运有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冲突的因素之一,
赞扬捐助界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援助,并鼓励它们继续提供这种援助,
注意到2005年11月4日至11日安全理事会中部非洲区域访问团的报告(S/2005/716),并赞同其建议,
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谴责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外国武装团体仍不放下武器,要求所有这些团体毫不拖延,也不设先决条件,自愿着手解除武装、返回本国和重新定居;
2. 决定在截至2006年7月31日的期间内,把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至16段的规定扩大适用于经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认定的下列人士:
(a) 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的那些阻碍下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返回本国或重新定居的政治军事领导人;
(b) 阻碍其战斗人员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那些接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外援助的刚果民兵政治军事领导人,特别是在伊图里活动的那些领导人;
3. 决定上文第2段所定措施以及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述情况:经委员会逐案预先批准,返回国籍国的人的过境,或参与为把严重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绳之以法而作出的努力;
4. 决定扩大第1596(2005)号决议第18段规定的委员会的任务,使其也包括上文第2段作出的规定;
5. 秘书长和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专家组,在其能力范围内,在不妨碍开展其任务规定中的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协助委员会指认上文第2段所述领导人;
6. 决定,除非秘书长通知安理会,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和刚果民兵解除武装的工作正在完成之中,否则上文第2段至5段的规定于2006年1月15日生效;
7. 决定安理会应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平与过渡进程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外国武装团体解除武装方面的进展,至迟在2006年7月31日审查上文第2段规定的措施;
8. 敦促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切实将国家权力扩展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尤其是北基伍省、南基伍省和伊图里区,竭尽全力确保平民、包括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
9. 回顾安理会在第1565(2004)号决议中授权联刚特派团支持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部队主导下进行的解除外国战斗人员武装的行动,协助已解除武装的外国战斗人员及其家属自愿返回本国;
10. 为此秘书长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有关者,特别是全国团结与过渡政府,密切协调,根据国际法的适用准则,在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顾及军事、政治、经济和司法等相关因素,其中包括联刚特派团在现有任务范围内可以提供的协助的情况下,至迟在2006年3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外国战斗人员解除武装、遣返和重新定居的全面综合战略,以供其审议;
11. 强调指出,按第1565号决议的规定,联刚特派团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在其能力范围内,在它部队的部署区内,不让任何外国武装团体或刚果武装团体试图用武力来威胁政治进程,保护人身即将遭受暴力威胁的平民;
12. 敦促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改革安全部门,迅速整编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尤其是确保其人员有及时和足够的薪饷和后勤支助,使他们除其他外,能迅速解除在刚果境内活动的武装团体的武装,并适当地注意到安全理事会中非访问团报告提及的欧盟安全改革援助团的建议;
13. 再次吁请捐助者作为紧急事项,继续稳固提供整编、训练和装备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所需要的援助,并敦促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为此推动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促进和加快合作;
14. 秘书长就2005年10月21日代表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乌干达参加三方加一联合委员会的部长们给安理会主席的信提出意见,并在他认为必要时,提出建议;
15. 要求乌干达、卢旺达、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布隆迪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有人利用其领土支持违反安理会第1493(2003)号第1596(2005)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616(2005)号决议延长的军火禁运的活动,或支持在该区域的武装团体的活动;
16. 又要求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毗邻的所有国家及民族团结和过渡政府,阻止对非法开采刚果自然资源的活动提供任何支持,尤其是防止这些资源经本国领土流通;
17. 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的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武装团体的政治军事领导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将其绳之以法,或采取适当的国际合作和司法援助措施;
18. 再次吁请刚果当局毫不拖延地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绳之以法,并重申,第1565(2004)号决议为联刚特派团规定的任务包括与旨在将这些人绳之以法的努力合作;
19. 要求所有各方同阿鲁沙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充分合作,尤其是在逮捕和移送依然在逃的被告方面进行合作;
2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34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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