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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7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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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77(200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78(2007)号决议
2007年9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574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79(200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乍得、中非共和国及该次区域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第1769(2007)号决议,
重申其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该区域和平事业的承诺,
深为关切武装团体在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和苏丹西部的活动以及其他袭击事件,这些行为威胁到了民众的安全、这些地区人道主义行动的开展和三国的稳定,并导致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受到严重侵犯,
重申任何以暴力手段破坏稳定或以武力夺权的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
回顾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对保障其境内平民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重申关切达尔富尔、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持续暴力可能对该区域带来进一步负面影响,
回顾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三国政府之间缔结的2006年2月8日《的黎波里协定》和其他双边和多边协定,强调达尔富尔问题的妥善解决以及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关系的改善,将促进该区域的长期和平与稳定,并欢迎2007年2月12日和13日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关于乍得和苏丹之间关系的第七十次会议的公报,
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和非洲联盟为重振《达尔富尔和平协议》启动的和平进程、巩固停火和加强达尔富尔维持和平存在而作的努力,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
重申其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第1612(2005)号决议,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乍得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7/400)及其中的建议,并回顾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其后通过的关于乍得的结论(S/AC.51/2007/16),
铭记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议定书,
强调需要保持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性质,防止武装团体可能在难民营内部或周围从事任何招募人员(包括儿童)的行为,
欢迎2007年8月13日在恩贾梅纳签署了政治协定以加强乍得民主进程,
审议了2007年8月10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7/488)(下称“秘书长的报告”)以及其中第37段所述关于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区域(下称“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部署国际存在的建议,
欢迎欧洲联盟在2007年7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欧洲联盟理事会会议上表示愿意考虑设立一项为期12个月的行动,以支持联合国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存在,并注意到2007年9月17日欧洲联盟理事会秘书长/高级代表的信(S/2007/560,附件),
欢迎2007年9月11日乍得当局的信(S/2007/540)和2007年9月17日中非共和国当局的信(S/2007/551),其中同意部署联合国和欧洲联盟提供的国际存在,
认定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边界区域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核准按照下文第2至第6段,并与乍得当局和中非共和国当局协商,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国境内建立一个多层面存在,目的是通过帮助保护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处境危险平民,协助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为这些地区的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的安全条件;
2. 决定该多层面存在中应包含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特派团(所有语文均简称MINURCAT),为期一年,负责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络,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执行以下任务:
安全和保护平民
(a) 甄选和训练下文第5段所述乍得人道主义保护警察的成员,为其提供咨询,并促成为其提供支持;
(b) 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国家军队、宪兵和警察部队、流动国民警卫队、司法当局及监狱官员联络,帮助建立更安全的环境;
(c) 与乍得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络,支持其为搬迁毗邻边界的难民营而作的努力,并为此在有资源可用且可回收费用的基础上,向难民署提供后勤协助;
(d) 与苏丹政府、非洲联盟、非洲联盟驻苏丹特派团(非苏特派团)、行将接替非苏特派团的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支助办事处(中非支助处)、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多国部队(多国部队)和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保持密切联络,以便就该区域人道主义活动面临的新威胁交换情报;
人权与法治
(e) 帮助监察并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关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向主管当局提出行动建议,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f) 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通过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支持开展各种努力,提高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及民间社会能力,并支持努力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g) 协助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虽已另有中非支助处任务规定)促进法治,包括与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支持建立独立司法系统,加强法律制度;
3. 决定MINURCAT将配备最多300名警察和50名军事联络官以及适当数量的文职人员;
4. 秘书长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尽快缔结MINURCAT部队地位协定,同时考虑到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法律保护的范围的第59/47号决议、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第60/42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对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第61/133号决议,并指出,在同上述国家中任何一国正式缔结此类协定之前,应先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
5. 同意秘书长报告中提及的警察构想,包括关于建立乍得人道主义保护警察的内容,这支警察队伍将专门在难民营、境内流离失所者集居地和邻近地区主要城镇维持法律秩序,并在这方面鼓励乍得政府组建这支人道主义保护警察,强调亟需向人道主义保护警察提供后勤和财政支持,并秘书长为此目的动员各会员国和捐助机构;
6.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 授权欧洲联盟自欧洲联盟与秘书长协商宣布组建其最初行动能力之日起,部署一项行动(下称“欧洲联盟行动”),为期一年,其目的是支持第2至第4段所提及的各项要务,并决定授权该行动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行动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欧洲联盟和联合国之间将订立的安排,并同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联络,履行下列职能:
(一) 帮助保护处境危险的平民,特别是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二) 通过协助加强行动区内的安全,为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三) 帮助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确保其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b) 授权欧洲联盟在(a)分段所述期间结束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在其剩余能力限度内履行(a)分段所述职能等手段,实现有条不紊的脱离接触;
7. 邀请欧洲联盟根据适当履行其行动任务的需要,参与第2段(b)至(d)所述的联络和支助活动;
8. 邀请欧洲联盟行动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筹备其全面作业能力,并秘书长同欧洲联盟密切协调,特别是作出必要安排,以确保适当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并确保联合国工作人员行动自由;
9. 欧洲联盟、秘书长以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在欧洲联盟行动的整个部署期间密切合作,直至该行动完全脱离接触;
10. 秘书长自第6段(a)分段所述日期起的六个月内,在适当同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协商后,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为打算进行已获一年授权的欧洲联盟行动而作的后续安排,包括视局势发展设立联合国行动的可能性,并指出,为此目的,联合国和欧洲联盟应在前述日期开始前,对有关需求进行一次评估;
11. 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及欧洲联盟尽快就第6段所述行动,缔结部队地位协定;
12. 欧洲联盟在上文第6段(a)分段所述期间的中期和期终,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其行动将会如何履行任务;
13. 吁请所有各方在MINURCAT及欧洲联盟行动的部署和作业方面给予充分合作,包括保障其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14. 敦促所有会员国,特别是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接壤的国家提供便利,以便在无障碍或拖延的情况下,自由地向乍得和中非共和国运送MINURCAT和欧洲联盟行动所需的所有人员、设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备件;
15. 鼓励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三国政府确保其领土不被用于损害他国主权,并积极配合执行《的黎波里协定》和旨在确保其共同边界安全的其他协定;
16. 鼓励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当局和境内各政治利益攸关方在尊重宪法框架的情况下,努力进行全国对话;
17. 重申各方有义务充分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特别是那些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的规则和原则,此外还请所涉各方依照有关国际法,让人道主义人员立即、自由和无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18. 注意到乍得当局为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而已采取的措施,鼓励其与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与儿童基金会进行合作,并呼吁所涉各方确保儿童受到保护;
19. 恳请捐助界加倍努力,满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人道主义、重建和发展需求;
20. 秘书长随时向安理会通报上文执行部分第2段(b)至(d)所述的联络安排,并定期报告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以及该区域的安全局势和人道主义状况,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流动情况,通报在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MINURCAT任务的执行情况,每三个月就此事向安理会提交一份报告;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74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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