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7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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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77(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8(2007)號決議
2007年9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74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9(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乍得、中非共和國及該次區域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第1769(2007)號決議,
重申其對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該區域和平事業的承諾,
深為關切武裝團體在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和蘇丹西部的活動以及其他襲擊事件,這些行為威脅到了民眾的安全、這些地區人道主義行動的開展和三國的穩定,並導致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受到嚴重侵犯,
重申任何以暴力手段破壞穩定或以武力奪權的企圖都是不可接受的,
回顧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對保障其境內平民的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重申關切達爾富爾、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持續暴力可能對該區域帶來進一步負面影響,
回顧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三國政府之間締結的2006年2月8日《的黎波里協定》和其他雙邊和多邊協定,強調達爾富爾問題的妥善解決以及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關係的改善,將促進該區域的長期和平與穩定,並歡迎2007年2月12日和13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乍得和蘇丹之間關係的第七十次會議的公報,
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和非洲聯盟為重振《達爾富爾和平協議》啟動的和平進程、鞏固停火和加強達爾富爾維持和平存在而作的努力,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
重申其關於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乍得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7/400)及其中的建議,並回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其後通過的關於乍得的結論(S/AC.51/2007/16),
銘記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議定書,
強調需要保持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性質,防止武裝團體可能在難民營內部或周圍從事任何招募人員(包括兒童)的行為,
歡迎2007年8月13日在恩賈梅納簽署了政治協定以加強乍得民主進程,
審議了2007年8月10日秘書長的報告(S/2007/488)(下稱「秘書長的報告」)以及其中第37段所述關於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區域(下稱「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部署國際存在的建議,
歡迎歐洲聯盟在2007年7月23日和24日舉行的歐洲聯盟理事會會議上表示願意考慮設立一項為期12個月的行動,以支持聯合國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存在,並注意到2007年9月17日歐洲聯盟理事會秘書長/高級代表的信(S/2007/560,附件),
歡迎2007年9月11日乍得當局的信(S/2007/540)和2007年9月17日中非共和國當局的信(S/2007/551),其中同意部署聯合國和歐洲聯盟提供的國際存在,
認定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邊界區域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核准按照下文第2至第6段,並與乍得當局和中非共和國當局協商,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境內建立一個多層面存在,目的是通過幫助保護難民、流離失所者和處境危險平民,協助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及為這些地區的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等方式,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的安全條件;
2. 決定該多層面存在中應包含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和乍得特派團(所有語文均簡稱MINURCAT),為期一年,負責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聯絡,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執行以下任務:
安全和保護平民
(a) 甄選和訓練下文第5段所述乍得人道主義保護警察的成員,為其提供諮詢,並促成為其提供支持;
(b) 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國家軍隊、憲兵和警察部隊、流動國民警衛隊、司法當局及監獄官員聯絡,幫助建立更安全的環境;
(c) 與乍得政府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聯絡,支持其為搬遷毗鄰邊界的難民營而作的努力,並為此在有資源可用且可回收費用的基礎上,向難民署提供後勤協助;
(d) 與蘇丹政府、非洲聯盟、非洲聯盟駐蘇丹特派團(非蘇特派團)、行將接替非蘇特派團的非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建設和平支助辦事處(中非支助處)、中部非洲經濟和貨幣共同體多國部隊(多國部隊)和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保持密切聯絡,以便就該區域人道主義活動面臨的新威脅交換情報;
人權與法治
(e) 幫助監察並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關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向主管當局提出行動建議,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f) 在能力所及範圍內通過提供國際人權標準方面的培訓,支持開展各種努力,提高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及民間社會能力,並支持努力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
(g) 協助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雖已另有中非支助處任務規定)促進法治,包括與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支持建立獨立司法系統,加強法律制度;
3. 決定MINURCAT將配備最多300名警察和50名軍事聯絡官以及適當數量的文職人員;
4. 秘書長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儘快締結MINURCAT部隊地位協定,同時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法律保護的範圍的第59/47號決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的第60/42號決議以及大會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對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第61/133號決議,並指出,在同上述國家中任何一國正式締結此類協定之前,應先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5. 同意秘書長報告中提及的警察構想,包括關於建立乍得人道主義保護警察的內容,這支警察隊伍將專門在難民營、境內流離失所者集居地和鄰近地區主要城鎮維持法律秩序,並在這方面鼓勵乍得政府組建這支人道主義保護警察,強調亟需向人道主義保護警察提供後勤和財政支持,並秘書長為此目的動員各會員國和捐助機構;
6.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 授權歐洲聯盟自歐洲聯盟與秘書長協商宣布組建其最初行動能力之日起,部署一項行動(下稱「歐洲聯盟行動」),為期一年,其目的是支持第2至第4段所提及的各項要務,並決定授權該行動在能力所及範圍內,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行動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歐洲聯盟和聯合國之間將訂立的安排,並同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聯絡,履行下列職能:
(一) 幫助保護處境危險的平民,特別是難民和流離失所者;
(二) 通過協助加強行動區內的安全,為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三) 幫助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確保其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b) 授權歐洲聯盟在(a)分段所述期間結束時,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在其剩餘能力限度內履行(a)分段所述職能等手段,實現有條不紊的脫離接觸;
7. 邀請歐洲聯盟根據適當履行其行動任務的需要,參與第2段(b)至(d)所述的聯絡和支助活動;
8. 邀請歐洲聯盟行動立即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籌備其全面作業能力,並秘書長同歐洲聯盟密切協調,特別是作出必要安排,以確保適當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並確保聯合國工作人員行動自由;
9. 歐洲聯盟、秘書長以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在歐洲聯盟行動的整個部署期間密切合作,直至該行動完全脫離接觸;
10. 秘書長自第6段(a)分段所述日期起的六個月內,在適當同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協商後,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為打算進行已獲一年授權的歐洲聯盟行動而作的後續安排,包括視局勢發展設立聯合國行動的可能性,並指出,為此目的,聯合國和歐洲聯盟應在前述日期開始前,對有關需求進行一次評估;
11. 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及歐洲聯盟儘快就第6段所述行動,締結部隊地位協定;
12. 歐洲聯盟在上文第6段(a)分段所述期間的中期和期終,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其行動將會如何履行任務;
13. 籲請所有各方在MINURCAT及歐洲聯盟行動的部署和作業方面給予充分合作,包括保障其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4. 敦促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接壤的國家提供便利,以便在無障礙或拖延的情況下,自由地向乍得和中非共和國運送MINURCAT和歐洲聯盟行動所需的所有人員、設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備件;
15. 鼓勵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三國政府確保其領土不被用於損害他國主權,並積極配合執行《的黎波里協定》和旨在確保其共同邊界安全的其他協定;
16. 鼓勵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當局和境內各政治利益攸關方在尊重憲法框架的情況下,努力進行全國對話;
17. 重申各方有義務充分執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特別是那些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的規則和原則,此外還請所涉各方依照有關國際法,讓人道主義人員立即、自由和無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18. 注意到乍得當局為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而已採取的措施,鼓勵其與聯合國各機構,特別是與兒童基金會進行合作,並呼籲所涉各方確保兒童受到保護;
19. 懇請捐助界加倍努力,滿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人道主義、重建和發展需求;
20. 秘書長隨時向安理會通報上文執行部分第2段(b)至(d)所述的聯絡安排,並定期報告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以及該區域的安全局勢和人道主義狀況,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流動情況,通報在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MINURCAT任務的執行情況,每三個月就此事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74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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