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2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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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编辑]安全理事会,
- 注意到2008年6月13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内附2008年6月6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法庭”)庭长给他的信(A/62/896-S/2008/436),
- 回顾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和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号决议,
- 尤其回顾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安全理事会在这两项决议中吁请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 回顾安全理事会2006年6月13日第1684(2006)号决议将法庭的十一名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号决议将法庭的十八名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 注意到目前在法庭任职的两名常任法官和一名审案法官已表示他们打算在2008年了结各自的案件后辞职,并注意到在现阶段预计没有必要安排接替者,
- 注意到法庭在尽早完成其审判工作方面取得的进展,
- 注意到法庭提供的关于在2009年12月底之前了结在审判阶段的所有剩余案件的预测,
- 表示安理会预期延长有关法官任期将提高审判程序的效力,有助于确保《完成工作战略》付诸执行,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将担任法庭上诉分庭成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诉分庭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 – 穆罕默德·居内伊先生(土耳其)
- – 安德列西亚·瓦斯女士(塞内加尔)
- 2. 决定将担任法庭审判分庭成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给他们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 – 查尔斯·麦克尔·丹尼斯·拜伦先生(圣基茨和尼维斯)
- – 阿索卡·德席尔瓦先生(斯里兰卡)
- – 谢尔盖·阿列克谢耶维奇·叶戈罗夫先生(俄罗斯联邦)
- – 哈立达·拉希德·汗女士(巴基斯坦)
- – 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
- – 阿莱特·拉马鲁松女士(马达加斯加)
- – 威廉·侯苏因·塞库莱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3. 决定将目前在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给他们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 – 弗洛朗斯·丽塔·阿雷女士(喀麦隆)
- – 索洛米·巴隆吉·博萨女士(乌干达)
- – 塔格里德·希克迈特女士(约旦)
- – 瓦格恩·约恩森先生(丹麦)
- – 格贝道·古斯塔夫·卡姆先生(布基纳法索)
- – 李·加库伊加·穆索加先生(肯尼亚)
- – 朴宣基先生(大韩民国)
- – 埃米尔·弗朗西斯·肖特先生(加纳)
- 4. 决定将尚未被任命在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可能指派给他们的任何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 – 艾登·塞法·阿卡伊先生(土耳其)
- – 卡琳·赫克伯格女士(瑞典)
- –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 – 肯尼思·梅钦先生(联合王国)
- – 约瑟夫·爱德华·基奥恩多·马桑切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 坦·斯里·拿督·哈吉·穆罕默德·阿兹米·拿督·哈吉·卡马鲁丁先生(马来西亚)
- – 姆帕拉尼·马米·里夏尔·拉约翰松先生(马达加斯加)
- – 阿尔贝图斯·亨里克斯·约安内斯·斯沃特先生(荷兰)
- – 奥拉·格拉·德比利亚拉斯女士(巴拿马)
- 5. 决定修正《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11条第1和第2款,以本决议附件所列规定取代这些条款;
- 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37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第11条 分庭的组成
[编辑]- 第11条:分庭的组成
- 1. 分庭由最多十六名常任独立法官和在任何时候最多九名审案独立法官组成。常任独立法官不得有两名同属一国国民;审案独立法官依本规约第12条之三第2款任命,不得有两名同属一国国民。
- 2. 每个审判分庭在任何时候由最多三名常任法官和六名审案法官组成。获指派审案法官的审判分庭,可分成若干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审判组法官包括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审判分庭的审判组,其权力和责任与根据本规约组成的审判分庭相同,并应依照同一规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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