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2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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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23(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4(2008)號決議
2008年7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593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25(2008)號決議

決議[編輯]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8年6月13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內附2008年6月6日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法庭」)庭長給他的信(A/62/896-S/2008/436),
回顧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和2002年12月13日第1449(2002)號決議,
尤其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安全理事會在這兩項決議中籲請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調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回顧安全理事會2006年6月13日第1684(2006)號決議將法庭的十一名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號決議將法庭的十八名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
注意到目前在法庭任職的兩名常任法官和一名審案法官已表示他們打算在2008年了結各自的案件後辭職,並注意到在現階段預計沒有必要安排接替者,
注意到法庭在儘早完成其審判工作方面取得的進展,
注意到法庭提供的關於在2009年12月底之前了結在審判階段的所有剩餘案件的預測,
表示安理會預期延長有關法官任期將提高審判程序的效力,有助於確保《完成工作戰略》付諸執行,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擔任法庭上訴分庭成員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訴分庭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穆罕默德·居內伊先生(土耳其)
– 安德列西亞·瓦斯女士(塞內加爾)
2. 決定將擔任法庭審判分庭成員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給他們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查爾斯·麥克爾·丹尼斯·拜倫先生(聖基茨和尼維斯)
– 阿索卡·德席爾瓦先生(斯里蘭卡)
– 謝爾蓋·阿列克謝耶維奇·葉戈羅夫先生(俄羅斯聯邦)
– 哈立達·拉希德·汗女士(巴基斯坦)
– 埃里克·莫塞先生(挪威)
– 阿萊特·拉馬魯松女士(馬達加斯加)
– 威廉·侯蘇因·塞庫萊先生(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3. 決定將目前在法庭任職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給他們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弗洛朗斯·麗塔·阿雷女士(喀麥隆)
– 索洛米·巴隆吉·博薩女士(烏干達)
– 塔格里德·希克邁特女士(約旦)
– 瓦格恩·約恩森先生(丹麥)
– 格貝道·古斯塔夫·卡姆先生(布基納法索)
– 李·加庫伊加·穆索加先生(肯尼亞)
– 朴宣基先生(大韓民國)
– 埃米爾·弗朗西斯·肖特先生(加納)
4. 決定將尚未被任命在法庭任職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可能指派給他們的任何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艾登·塞法·阿卡伊先生(土耳其)
– 卡琳·赫克伯格女士(瑞典)
– 弗拉維亞·拉坦齊女士(意大利)
– 肯尼思·梅欽先生(聯合王國)
– 約瑟夫·愛德華·基奧恩多·馬桑切先生(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坦·斯里·拿督·哈吉·穆罕默德·阿茲米·拿督·哈吉·卡馬魯丁先生(馬來西亞)
– 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先生(馬達加斯加)
– 阿爾貝圖斯·亨里克斯·約安內斯·斯沃特先生(荷蘭)
– 奧拉·格拉·德比利亞拉斯女士(巴拿馬)
5. 決定修正《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第11條第1和第2款,以本決議附件所列規定取代這些條款;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37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第11條 分庭的組成[編輯]

第11條:分庭的組成
1. 分庭由最多十六名常任獨立法官和在任何時候最多九名審案獨立法官組成。常任獨立法官不得有兩名同屬一國國民;審案獨立法官依本規約第12條之三第2款任命,不得有兩名同屬一國國民。
2. 每個審判分庭在任何時候由最多三名常任法官和六名審案法官組成。獲指派審案法官的審判分庭,可分成若干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組。審判組法官包括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審判分庭的審判組,其權力和責任與根據本規約組成的審判分庭相同,並應依照同一規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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