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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5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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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54(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5(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05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6(2008)号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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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和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决议,
尤其回顾安理会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吁请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并回顾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强调必须全面实施《完成工作战略》,
注意到2008年12月18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其中附上2008年12月10日国际法庭庭长给秘书长的信(S/2008/799),并审议了国际法庭庭长的提议,
注意到目前在法庭任职的两名常任法官将于2008年底辞职,另外三名常任法官已表示他们打算在了结各自的案件后辞职,如果授权国际法庭为案件增派审案法官,则无需为上述法官安排接替者,
深信允许秘书长在《规约》规定的九名审案法官以外任命新的审案法官是明智之举,可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使国际法庭能够尽快完成庭审并进行更多庭审,以落实其《完成工作战略》,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秘书长可根据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任命更多审案法官,以便完成现有庭审或进行更多庭审,尽管为分庭指派的审案法官总数有时会暂时性地超过《国际法庭规约》第11条第(1)款规定的9人上限,在任何一段时间内最多达到12人,但至迟在2009年12月31日将回复到最多9人;
2. 决定修正《国际法庭规约》第11条第2款,以本决议附件所示为准;
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052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第11条 分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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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分庭的组成

2. 每个审判分庭可分成若干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组。审判分庭各审判组的权力和责任与根据本规约组成的审判分庭相同,并应依照同一规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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