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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5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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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54(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5(2008)號決議
2008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605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6(2008)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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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和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決議,
尤其回顧安理會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籲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審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並回顧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強調必須全面實施《完成工作戰略》,
注意到2008年12月18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其中附上2008年12月10日國際法庭庭長給秘書長的信(S/2008/799),並審議了國際法庭庭長的提議,
注意到目前在法庭任職的兩名常任法官將於2008年底辭職,另外三名常任法官已表示他們打算在了結各自的案件後辭職,如果授權國際法庭為案件增派審案法官,則無需為上述法官安排接替者,
深信允許秘書長在《規約》規定的九名審案法官以外任命新的審案法官是明智之舉,可作為一項臨時措施,使國際法庭能夠儘快完成庭審並進行更多庭審,以落實其《完成工作戰略》,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秘書長可根據國際法庭庭長的請求,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任命更多審案法官,以便完成現有庭審或進行更多庭審,儘管為分庭指派的審案法官總數有時會暫時性地超過《國際法庭規約》第11條第(1)款規定的9人上限,在任何一段時間內最多達到12人,但至遲在2009年12月31日將回復到最多9人;
2. 決定修正《國際法庭規約》第11條第2款,以本決議附件所示為準;
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052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第11條 分庭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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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分庭的組成

2. 每個審判分庭可分成若干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組。審判分庭各審判組的權力和責任與根據本規約組成的審判分庭相同,並應依照同一規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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