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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9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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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96(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7(2009)号决议
2009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622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8(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决议,
继续严重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仍在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和该区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其他易受攻击船只,包括对依照国际法从事捕捞活动构成威胁,而且海盗威胁已扩大到西印度洋区域,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按照国际法对渔场等沿海自然资源的权利,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再次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机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只有有限的能力制止海盗或在制止后予以起诉,或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包括在国际海道和索马里领海进行巡逻并保障安全,
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数次请求提供国际援助以打击其沿海的海盗活动,其中包括2009年11月2日和6日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的信,信中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协助,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及区域组织协作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并请求将第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决议的规定再延长12个月,
赞赏欧盟阿塔兰特行动(欧洲联盟已承诺将此行动延长到2010年12月)、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联合保护者行动和海盾行动、联合海上力量的151联合特遣队以及以本国名义配合过渡联邦政府并相互配合采取行动的其他国家努力打击海盗行为并保护途经索马里沿海水域的易受攻击船只,
关切地注意到,有助于在抓获海盗嫌疑人后对他们进行拘押和起诉的能力和国内立法依然有限,影响了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采取更为有力的国际行动,在有些情况下导致海盗未受惩处即被释放,不管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其提起诉讼,重申依循《海洋法公约》关于打击海盗行为的规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须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被移交的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手段扣押或控制船只的责任人或嫌疑人,强调各国需要在其国内法中将海盗行为定为刑事罪,并在适当案件中积极考虑按照适用的国际法,起诉海盗嫌疑人,
赞赏肯尼亚共和国在本国法院起诉海盗嫌疑人的努力,并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捐助者正在与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协调提供援助,支持肯尼亚、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包括塞舌尔和也门采取步骤,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被抓获的海盗,或在别处起诉他们之后,将他们监禁在第三国,
注意到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内部正在努力探讨更多的可能机制,以有效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嫌疑人,
还赞赏地注意到禁毒办和开发署正在努力支持加强索马里惩戒系统的能力,包括地区当局的能力,以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监禁已定罪的海盗,
欣见通过了《关于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吉布提行为守则》并建立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吉布提行为守则信托基金(由日本发起的多方捐助者信托基金)以及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国际信托基金支助举措,确认签署国努力制定适当的管理和立法框架,以打击海盗行为,提高它们在该地区海域进行巡逻、阻截可疑船只并起诉海盗嫌疑人的能力,
强调必须在索马里建立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人权与法制得到尊重,从而为持久杜绝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还强调索马里的长期安全取决于过渡联邦政府能否在《吉布提协议》框架内并按照国家安全战略,有效组建国家安全部队和索马里警察部队,
认定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
2. 再次表示关切索马里问题监察组2008年11月20日报告(S/2008/769,第55页)中得出结论认为,支付的赎金不断增多,而且第733(1992)号决议所规定的军火禁运没有强制实施,此种情况正在助长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吁请所有国家与索马里问题监察组充分合作;
3. 再次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武器和军用飞机,并扣押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海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4. 赞赏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为促进协调所做的工作,以与海事组织、船旗国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遏制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支持这些努力;
5. 确认索马里根据国际法对渔场等近海自然资源的权利,吁请各国和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有关组织在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和邻近沿海国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他们的能力,确保沿海及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线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强调在这方面通过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6. 邀请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与愿意拘押海盗的国家订立特别协议或安排,让这些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的执法人员(“登船执法人员”)登船,以便利调查因根据本决议开展的行动而被拘留的人员在索马里沿海所从事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行为并对其进行起诉,条件是登船执法人员在索马里领海行使第三国管辖权须事先征得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且这类协议或安排不影响《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的有效执行;
7. 鼓励会员国继续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指出过渡联邦政府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1846(2008)号决议第10段和第1851(2008)号决议第6段给予在索马里沿海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延长12个月,过渡联邦政府已为此事先知会秘书长;
8. 申明本决议延长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海洋法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不得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只是在收到过渡联邦政府2009年11月2日和6日来信表示同意之后才延长授权;
9. 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规定、并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专门供根据上文第7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和区域组织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也不适用于向索马里提供的专门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术援助物品,因为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规定此类物品不受这些措施约束;
10. 各合作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第7段授权从事的活动不会实际上导致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船只无害通过的权利;
11. 吁请会员国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索马里包括地区当局加强其能力,将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者绳之以法,并着重指出,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12.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实施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责任人,确保交给司法机构的所有海盗都经过司法程序,并提供各种协助,包括针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受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13. 在此赞赏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决定设立国际信托基金以支持其举措,鼓励捐助者为该信托基金捐款;
14. 敦促海洋法公约》和《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各缔约国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并与禁毒办、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嫌疑人;
15. 欣见海事组织修订其关于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的建议和指导意见,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实施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的最佳做法和预告,供船只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受袭或航行时采用,还敦促各国在海上的海盗行为或武装抢劫行为或未遂的此类行为发生后,或其公民和船只被释放后,立即在第一个停靠港口酌情让其公民和船只接受法证调查;
16. 目前正在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在9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所采取行动的进展情况,还请通过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协助在索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包括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在同一截止期限内,报告其在调查和起诉海盗行为方面确立管辖权和开展合作的努力;
17.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有关情况;
18. 海事组织秘书长在经所有受影响沿海国商定之后提请他注意的案件基础上,同时适当考虑到现有各种双边和区域合作安排,向安理会通报有关海盗和武装抢劫的情况;
19. 表示打算审视那里的局势,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要求时酌情考虑再度延长上文第7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2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22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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