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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06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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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059(201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060(2012)号决议
2012年7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681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2061(201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和厄立特里亚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规 定禁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下称“索马里军火禁运”)的第 733(1992)号决议和第 2036(2012)号决议,

注意到监察组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依照第 2002(2011)号决议第 6(m)段提交 的最后报告(S/2012/544 和 S/2012/545)和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 重申尊重索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各自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 统一,

敦促索马里过渡联邦机构和路线图所有签署方加倍努力,在联合国索马里政 治事务处(联索政治处)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全面执行路线图,重申,根据《过渡联邦宪章》、《吉布提协议》和《坎帕拉协议》及其后的协商会议,2012 年 8 月 20 日后不会延长过渡,

表示关注政治过渡仍然未按期进行,指出过渡进程至关重要,重申必须防止 进一步为过渡进程制造障碍,

谴责有武器和弹药违反索马里军火禁运和第 1907(2009)号决议规定的厄立 特里亚军火禁运(下称“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流入或流经索马里和厄立特里 亚,严重威胁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谴责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对平民、包括对儿童实施暴力、虐待和侵犯的行为, 包括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强烈谴责招募儿童兵,强烈敦促过渡联邦政府及 过渡后的接任者大力落实 2012 年 7 月 3 日签署的关于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 动计划》,强调应将进行侵害者绳之以法,

回顾制裁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关于最佳做法和方法的报告(S/2006/ 997),包括论及可采取哪些步骤阐明监察机制的方法标准的第 21、22 和 23 段, 重申,索马里当局和捐助方都需要通过鼓励采用财务透明的国际标准,彼此 相互负责,以透明方式分配财务资源,包括通过联合财务管理委员会这样做,对 有关财务透明度的报告令人担心表示关注,

认定索马里局势、厄立特里亚对索马里的影响以及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之间 的争端继续威胁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回顾第 1844(2008)号决议规定进行定向制裁,第 2002(2011)号决议扩 大了列名标准,指出,第 1844(2008)号决议规定的一个列名标准是从事或支持威 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 2008 年 8 月 18 日《吉布提协议》 或政治进程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机构及其过渡期后的接任者或非洲联盟索马 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

2. 回顾,从事或支持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如第 2036(2012)号决议第 22 和 23 段所述,直接或间接出口或进口索马 里出产的木炭;

(b) 通过青年党控制的港口从事非本地商业活动,因为这是从财务上支持一 个列入名单的实体;

(c) 挪用资金,因为这种行为损害过渡联邦机构在《吉布提协议》框架内履 行其提供服务义务的能力;

3. 认为这些行为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或支持旨在阻碍或破坏索马里过 渡进程的行为;

4. 欢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察组建议设立一个联合财务管理委员 会以加强索马里公共资源的财务管理、透明度和问责制,再次呼吁停止挪用资金, 充分开展合作以迅速设立联合财务管理委员会和让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并指出 索马里有关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5. 着重指出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重要性,谴责将人道主义援助政治化、滥 用或挪用援助,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采取一切可行步骤,在索马里减少上述这些 做法;

6. 要求所有各方按照公正、中立、人道和独立的人道主义原则,确保全面、 安全和不受阻碍的进出,以便及时把人道主义援助送交索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 人,着重指出安理会对索马里人道主义局势的关切,敦促所有各方和武装团体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的安全和保障,并表示愿意对符合第1844(2008)和第 2002(2011)号决议规定的列名标准的个人和实体实行定向制裁;

7. 决定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不妨碍在别处执行的人道主义 援助方案的情况下,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3 段为会员国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为 确保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方案、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提供人道主义 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和其执行伙伴(包括参加联合国关于索马里的联合呼吁的获 得双边或多边资助的非政府组织)在索马里及时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义援助而 需要支付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8. 请紧急救济协调员至迟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并至迟于 2013 年 7 月 20 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上文第 5、6 和 7 段的执行情况以及在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 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碍,并请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以及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 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道主义组织通过提供与上文第 5、6 和 7 段相关的信息, 在联合国索马里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编写上述报告过程中,加强与协调员的合作 和增强与协调员分享信息的意愿,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制;

9. 请监察组和在索马里和邻近国家活动的人道主义组织加强相互之间的 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

10. 决定第 733(1992)号决议第 5 段规定、并经第 1425(2002)号决议第 1 和 第 2 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经第 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 的专供支助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设备,或提供的援 助;

11. 决定,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5 段规定的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不适用于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主义人员和发展工程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厄 立特里亚的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12. 又决定,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5 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事先得到委员 会批准的只用于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

13. 决定延长第 1558(2004)号决议第 3 段所述、后经包括第 2002(2011)、 第 2023(2011)和第 2036(2012)号决议在内的各项决议延长的监察组的授权,到 2013 年 8 月 25 日为止,表示打算至迟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审查该授权,并就进 一步延长授权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重新组建监察 组,自本决议之日起任期 13 个月,酌情利用包括第 2002(2011)号决议所设监察 组成员的知识专长,并遵循第 1907(2009)、第 2023(2011)和第 2036(2012)号决 议,这一授权为:

(a) 协助委员会监测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1、3 和 7 段所定措施的执行情 况,包括上报违规行为的信息;在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与委员会可能指认上 文第 1 段所述个人和实体有关的任何信息;

(b) 协助委员会如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14 段所述,编写关于按照上文第 1 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的叙述性简要说明;

(c) 调查索马里境内任何可能为委员会指认的、符合第 1844(2008)号决议的 列名标准的实体青年党带来收入的港口活动;

(d) 继续开展第 1587(2005)号决议第 3(a)至(c)段、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23(a)至(c)段和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19(a)至(d)段提出的工作;

(e) 与相关国际机构协调,调查所有用以违反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 的创收活动,包括金融、海洋和其他部门的活动;

(f) 调查任何用于违反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的运输工具、路线、海 港、机场及其他设施; (g) 继续改进和增订索马里境内外有上文第 1段所述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及其 积极支持者的名单草稿,以便安理会可在今后采取措施,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 向其提交这些资料;

(h) 编制厄立特里亚境内外从事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15(a)至(e)段所述 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及其积极支持者的名单草稿,以便安理会可在今后采取措施, 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向其提供这些信息;

(i) 继续根据其调查结果、第 1425(2002)号和第 1474(2003)号决议任命的 专家小组以前的报告(S/2003/223 和 S/2003/1035),以及第 1519(2003)、第 1558 (2004)、第 1587(2005)、第 1630(2005)、第 1676(2006)、第 1724(2006)、第 1766(2007)、第 1811(2008)、第 1853(2008)、第 1916(2010)和第 2002(2011)号 决议任命的监察组的以前的报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 229、S/2006/913、S/2007/436、S/2008/274、S/2008/769、S/2010/91 和 S/2011/ 433),提出建议;

(j) 与委员会密切合作,以便就采取补充措施,改进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 火禁运以及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1、3和 7段和关于厄立特里亚的第 1907(2009) 号决议第 5、6、8、10、12 和 13 段规定措施的总体遵守情况,提出具体建议;

(k) 协助确定可在哪些领域中加强该区域国家的能力,以便协助执行索马里 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以及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1、3 和 7 段和关于厄立特里 亚的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5、6、8、10、12 和 13 段规定的措施;

(l) 在设立之后六个月内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中期简报,并每月向委员 会提交进度报告;

(m) 至迟在监察组任期结束前 15 天,通过委员会提交两份最后报告,一份 以索马里为重点,另外一份以厄立特里亚为重点,供安全理事会审议; 14. 还请秘书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支持监察组的工作;

15. 请委员会根据其授权,同监察组和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商,审议监察 组报告中的建议,并在考虑到上文第 1 段的情况下,根据继续发生的违禁行为, 就如何改进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军火禁运、有关进出口索马里出产的木炭的措施 以及第 1844(2008)号决议第 1、3 和 7 段和第 1907(2009)号决议第 5、6、8、10、 12 和 13 段规定的定向措施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16.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包括厄立特里亚、该区域的其他国家和过渡 联邦政府及其过渡期后的接任者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同监察组合 作,确保监察组成员的安全,尤其确保可以不受阻碍地接触监察组认为与执行其 任务有关的人、文件和地点;

1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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