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6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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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061(2012)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和厄立特里亞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規 定禁止向索馬里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下稱「索馬里軍火禁運」)的第 733(1992)號決議和第 2036(2012)號決議,
注意到監察組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依照第 2002(2011)號決議第 6(m)段提交 的最後報告(S/2012/544 和 S/2012/545)和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 重申尊重索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各自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 統一,
敦促索馬里過渡聯邦機構和路線圖所有簽署方加倍努力,在聯合國索馬里政 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和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全面執行路線圖,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吉布提協議》和《坎帕拉協議》及其後的協商會議,2012 年 8 月 20 日後不會延長過渡,
表示關注政治過渡仍然未按期進行,指出過渡進程至關重要,重申必須防止 進一步為過渡進程製造障礙,
譴責有武器和彈藥違反索馬里軍火禁運和第 1907(2009)號決議規定的厄立 特里亞軍火禁運(下稱「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和厄立特里 亞,嚴重威脅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譴責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對平民、包括對兒童實施暴力、虐待和侵犯的行為, 包括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強烈譴責招募兒童兵,強烈敦促過渡聯邦政府及 過渡後的接任者大力落實 2012 年 7 月 3 日簽署的關於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行 動計劃》,強調應將進行侵害者繩之以法,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 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察機制的方法標準的第 21、22 和 23 段, 重申,索馬里當局和捐助方都需要通過鼓勵採用財務透明的國際標準,彼此 相互負責,以透明方式分配財務資源,包括通過聯合財務管理委員會這樣做,對 有關財務透明度的報告令人擔心表示關注,
認定索馬里局勢、厄立特里亞對索馬里的影響以及吉布提與厄立特里亞之間 的爭端繼續威脅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第 1844(2008)號決議規定進行定向制裁,第 2002(2011)號決議擴 大了列名標準,指出,第 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一個列名標準是從事或支持威 脅索馬里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包括威脅 2008 年 8 月 18 日《吉布提協議》 或政治進程或以武力威脅過渡聯邦機構及其過渡期後的接任者或非洲聯盟索馬 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
2. 回顧,從事或支持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 如第 2036(2012)號決議第 22 和 23 段所述,直接或間接出口或進口索馬 里出產的木炭;
(b) 通過青年黨控制的港口從事非本地商業活動,因為這是從財務上支持一 個列入名單的實體;
(c) 挪用資金,因為這種行為損害過渡聯邦機構在《吉布提協議》框架內履 行其提供服務義務的能力;
3. 認為這些行為還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或支持旨在阻礙或破壞索馬里過 渡進程的行為;
4. 歡迎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察組建議設立一個聯合財務管理委員 會以加強索馬里公共資源的財務管理、透明度和問責制,再次呼籲停止挪用資金, 充分開展合作以迅速設立聯合財務管理委員會和讓委員會有效開展工作,並指出 索馬里有關機構能力建設的重要性;
5. 着重指出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重要性,譴責將人道主義援助政治化、濫 用或挪用援助,呼籲會員國和聯合國採取一切可行步驟,在索馬里減少上述這些 做法;
6. 要求所有各方按照公正、中立、人道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確保全面、 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進出,以便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交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 人,着重指出安理會對索馬里人道主義局勢的關切,敦促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安全和保障,並表示願意對符合第1844(2008)和第 2002(2011)號決議規定的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7.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 12 個月內,在不妨礙在別處執行的人道主義 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3 段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不適用於為 確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 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和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關於索馬里的聯合呼籲的獲 得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 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8. 請緊急救濟協調員至遲於 2012 年 11 月 20 日並至遲於 2013 年 7 月 20 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上文第 5、6 和 7 段的執行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 援助遇到的任何障礙,並請相關的聯合國機構以及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 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通過提供與上文第 5、6 和 7 段相關的信息, 在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協調員編寫上述報告過程中,加強與協調員的合作 和增強與協調員分享信息的意願,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強問責制;
9. 請監察組和在索馬里和鄰近國家活動的人道主義組織加強相互之間的 合作、協調和信息交流;
10. 決定第 733(1992)號決議第 5 段規定、並經第 1425(2002)號決議第 1 和 第 2 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經第 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 的專供支助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或供其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設備,或提供的援 助;
11. 決定,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5 段規定的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不適用於 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主義人員和發展工程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厄 立特里亞的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12. 又決定,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5 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事先得到委員 會批准的只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
13. 決定延長第 1558(2004)號決議第 3 段所述、後經包括第 2002(2011)、 第 2023(2011)和第 2036(2012)號決議在內的各項決議延長的監察組的授權,到 2013 年 8 月 25 日為止,表示打算至遲於 2013 年 7 月 25 日審查該授權,並就進 一步延長授權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重新組建監察 組,自本決議之日起任期 13 個月,酌情利用包括第 2002(2011)號決議所設監察 組成員的知識專長,並遵循第 1907(2009)、第 2023(2011)和第 2036(2012)號決 議,這一授權為:
(a) 協助委員會監測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1、3 和 7 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 況,包括上報違規行為的信息;在提交委員會的報告中提供與委員會可能指認上 文第 1 段所述個人和實體有關的任何信息;
(b) 協助委員會如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14 段所述,編寫關於按照上文第 1 段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敘述性簡要說明;
(c) 調查索馬里境內任何可能為委員會指認的、符合第 1844(2008)號決議的 列名標準的實體青年黨帶來收入的港口活動;
(d) 繼續開展第 1587(2005)號決議第 3(a)至(c)段、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23(a)至(c)段和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19(a)至(d)段提出的工作;
(e) 與相關國際機構協調,調查所有用以違反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 的創收活動,包括金融、海洋和其他部門的活動;
(f) 調查任何用於違反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的運輸工具、路線、海 港、機場及其他設施; (g) 繼續改進和增訂索馬里境內外有上文第 1段所述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及其 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可在今後採取措施,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 向其提交這些資料;
(h) 編制厄立特里亞境內外從事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15(a)至(e)段所述 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及其積極支持者的名單草稿,以便安理會可在今後採取措施, 並在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向其提供這些信息;
(i) 繼續根據其調查結果、第 1425(2002)號和第 1474(2003)號決議任命的 專家小組以前的報告(S/2003/223 和 S/2003/1035),以及第 1519(2003)、第 1558 (2004)、第 1587(2005)、第 1630(2005)、第 1676(2006)、第 1724(2006)、第 1766(2007)、第 1811(2008)、第 1853(2008)、第 1916(2010)和第 2002(2011)號 決議任命的監察組的以前的報告(S/2004/604、S/2005/153、S/2005/625、S/2006/ 229、S/2006/913、S/2007/436、S/2008/274、S/2008/769、S/2010/91 和 S/2011/ 433),提出建議;
(j) 與委員會密切合作,以便就採取補充措施,改進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軍 火禁運以及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1、3和 7段和關於厄立特里亞的第 1907(2009) 號決議第 5、6、8、10、12 和 13 段規定措施的總體遵守情況,提出具體建議;
(k) 協助確定可在哪些領域中加強該區域國家的能力,以便協助執行索馬里 和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以及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1、3 和 7 段和關於厄立特里 亞的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5、6、8、10、12 和 13 段規定的措施;
(l) 在設立之後六個月內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中期簡報,並每月向委員 會提交進度報告;
(m) 至遲在監察組任期結束前 15 天,通過委員會提交兩份最後報告,一份 以索馬里為重點,另外一份以厄立特里亞為重點,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14. 還請秘書長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支持監察組的工作;
15. 請委員會根據其授權,同監察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審議監察 組報告中的建議,並在考慮到上文第 1 段的情況下,根據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 就如何改進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軍火禁運、有關進出口索馬里出產的木炭的措施 以及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1、3 和 7 段和第 1907(2009)號決議第 5、6、8、10、 12 和 13 段規定的定向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6.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厄立特里亞、該區域的其他國家和過渡 聯邦政府及其過渡期後的接任者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監察組合 作,確保監察組成員的安全,尤其確保可以不受阻礙地接觸監察組認為與執行其 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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