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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55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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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52(2020)号决议
S/RES/2552(2020)
2020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53(2020)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0年决议

第8776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552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20

第2552(2020)号决议

2020年11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877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局势的所有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重申对中非共和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等原则,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都是根据有关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情况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会授权的任务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期待其授权的任务得以充分落实,就此回顾其第2436(2018)号决议,

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保护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民众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使他们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为此回顾在全国所有地区恢复国家权力的重要性,

强调中非共和国危机的任何持久解决办法,包括相关政治进程,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并应优先注重通过一个使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众,包括因危机而流离失所者都能参与的包容进程,实现中非共和国人民的和解,

欢迎在中非共和国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框架内并在非洲联盟(非盟)主持下在苏丹喀土穆举行和平谈判后,中非共和国当局与14个武装团体于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签署了《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和平协议》),强调该和平协议的执行是实现中非共和国和平与稳定的唯一可行途径,

欢迎《和平协议》执行工作取得进展,诸如关于权力下放、政党和反对派的地位及前民选总统养恤金制度的立法,启动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设立工作的法令,第一支特别混合安全部队完成培训,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和其他民兵在全国各地实施违反《和平协议》行为和暴力行为,包括使用地雷、暴力阻扰选举进程、煽动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等行为,包括针对儿童和涉及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以及针对特定族群平民的暴力行为,导致伤亡和流离失所,

强调指出亟需和必须结束中非共和国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将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国努力扩大国家权力和改革安全部门,

欢迎中非稳定团、非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观察团(非盟驻中非观察团)、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培训团(欧盟中非培训团)和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咨询团(欧盟中非咨询团)开展的工作,以及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中非共和国其他国际和区域伙伴给予的支持,旨在培训和加强中非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能力,鼓励为中非共和国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协调的国际支持,

谴责跨境犯罪活动,诸如贩运武器、非法贸易、非法开采和走私自然资源,包括黄金、钻石,偷猎和贩运野生动物,使用雇佣军以及非法转让、破坏稳定的积累和滥用轻小武器,这些活动威胁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促请中非共和国政府与邻国合作保障边境和其他入境点的安全,以防武装战斗人员、军火和冲突矿产跨境流动,强调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需与相关伙伴合作,最后敲定和实施一项战略,以解决非法开采和走私自然资源的问题,

表示注意到2020和2021年即将举行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安排进行选举负有首要责任,注意到当局努力根据宪法安排选举进程,在此方面欢迎图瓦德拉总统2020年10月1日与非盟和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共同主持中非共和国问题高级别会议期间做出的承诺,注意到宪法法院的意见,即对宪法所规定时间表的任何改动都应是全国广泛协商一致的结果,强调指出,唯有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及时的选举,不受虚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纵行为的干扰,才能给中非共和国带来持久稳定,包括为此而使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重申青年参与的重要性,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相关伙伴支持下,根据本国宪法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参与,

回顾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促请中非共和国所有当事方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互动协作,

表示严重关切中非共和国境内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及安全局势对人道主义准入的影响,最强烈地谴责攻击人道主义工作者行为增加,强调该国一半以上人口、包括受暴力威胁的平民当前的人道主义需求以及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令人震惊的状况,欢迎中非稳定团、联合国机构、非洲联盟、世界银行、中非共和国的技术和财政合作伙伴以及非政府组织协力支持中非共和国境内的发展和人道主义工作,应对冠状病毒病大流行,这一大流行病加剧了现有脆弱性,

回顾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指导原则,

回顾2532(2020)号决议要求在安理会议程所列各个局势内普遍、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并促请所有武装冲突方立即实行至少连续90天的持久人道主义暂停,以便人道主义援助得以按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安全、及时、畅通无阻地持续运送,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包括这些因素导致的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粮食不安全和能源供应等状况对中部非洲区域稳定的不利影响,强调指出联合国需要针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中部非洲区域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制定长期战略以支持稳定和建设抗灾能力,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或其他行为人针对中非稳定团和其他国际部队的所有攻击、挑衅、煽动仇恨和暴力活动,向献身于和平事业的中非稳定团人员致敬着重指出对维和人员的攻击可能构成战争罪,提醒所有当事方根据国际人道法承担的义务,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与中非稳定团合作增强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包括根据第2518(2020)号决议这么做,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确保逮捕和起诉行为人,

回顾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是根据客观业绩数据作出,强调有必要定期评价中非稳定团的业绩,使稳定团能够保留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和灵活性,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0年10月9日的报告(S/2020/994),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政治进程,包括《和平协议》的执行

1. 重申支持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及其政府努力通过全面政治进程促进中非共和国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努力遵守根据《和平协议》作出的承诺;

2.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签署《和平协议》的武装团体本着诚意毫不拖延地充分执行该协议,以满足中非共和国人民对和平、安全、正义、和解、包容和发展的愿望,和平解决各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包括利用《和平协议》的后续行动和争端解决机制,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紧迫、建设性地参与执行《和平协议》;

3. 要求武装团体按照根据《和平协议》作出的承诺,停止违反《和平协议》行为和对平民、联合国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一切形式暴力,停止破坏稳定活动、煽动仇恨和暴力、限制行动自由和阻扰选举进程,并立即无条件放下武器;

4. 回顾指出,根据第2536(2020)号决议,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与稳定的个人或实体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单;

5. 促请邻国、区域组织和所有国际伙伴以协调一致的方式,通过加强伙伴关系,支持和平进程,包括支持《和平协议》的执行,强调《和平协议》的保证方和协调者包括非盟、中非经共体和邻国可发挥重要作用,利用各自影响力促使武装团体遵守承诺,又促请邻国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便利难民参与选举进程,还强调必须根据《和平协议》第35条制定和实施可适用于不遵守协议的当事方的制裁等措施和机制;

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邻国当局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调查和打击参与军火贩运和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跨国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呼吁重新启动和定期后续落实中非共和国与邻国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以解决跨界问题,包括与军火贩运有关的问题,并敦促中非共和国与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与刚果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与乍得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采取商定的下一步步骤以保障共同边界;

7.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巩固和扩大全国对《和平协议》的认识和自主权,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在此方面回顾民间社会和信仰组织在和平与和解进程中的关键作用,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需要充分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和平协议》执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进程,还鼓励妇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这一进程;

8.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开展真正包容各方的进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国国内和解,为此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处理冲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边缘化问题、民族意识问题和地方社会各界的冤情以及与季节性游牧有关的问题,为此根据《和平协议》在全国和地方实施选举进程和政治改革、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公务员招聘政策,并促进区域、国家、省和地方一级的和解举措;

9.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内所有利益攸关方确保按照中非共和国宪法和宪法法院裁决,筹备在2020年和2021年及时举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妇女作为选民和竞选人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其中,鼓励青年参与,促请各方避免煽动仇恨和暴力,进行对话,包括通过协商框架进行对话,以便解决任何有关选举框架和相关改革的未决问题,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为举行选举和不受限制的参与投票创造安全条件,包括为此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保护平民职责与其合作,在此方面欢迎10月2日签署了选举综合安保计划,鼓励国际社会为即将举行的选举紧急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术和财政支持;

10. 促请所有当事方尊重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和住地的民事和人道主义性质,因此,又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护所有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包括行动自由,创造有利条件,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找到知情的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回返、融入当地或重新安置,并使他们可以参与选举;

11.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一项全面战略以处理境内武装团体的存在和活动,优先考虑对话和紧急实施包容、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和有效的复员方案进程以及针对外国作战人员的遣返(复员遣返方案),包括以前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继续执行减少社区暴力项目,又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签署《和平协议》的武装团体以补充复员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的方式加速执行《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措施,包括在审查、解除武装、复员和培训后成立特别混合安全部队,促进协议签署方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以此为平台部署国家权力机构;

12.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执行《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虑到妇女招募、经适当培训和装备的专业国防部队和安全部队,包括为此通过并实施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的适当审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权审查,并采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严格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已解除武装和复员的武装团体成员;

13.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防和安全部队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续,不对国家稳定、平民或政治进程构成风险,表明中非共和国当局已加强监督、指挥和控制以及适当的预算支助,并继续执行符合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的全面国家安全战略;

14.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毫不拖延地作为优先事项采取具体步骤,作为扩大国家权力的部分工作加强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司法机构,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稳定与和解,途径包括恢复全国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监狱系统的行政管理、特别刑事法院开展调查、监狱实行非军事化、根据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包括使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开始充分运作,该委员会应能以中立、公正、透明和独立的方式开展工作,考虑到《和平协议》规定设立的包容各方委员会的建议,以确保对过去罪行进行问责和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并根据2015年5月班吉论坛的结论确保所有人可以诉诸公正平等的司法;

15.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努力在本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权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国家行政机构和提供基本服务,确保及时支付公务员及国防和安全部队的工资,实施关于权力下放的法律,以期确保稳定、负责、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6. 在这方面强调指出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发挥宝贵作用,汇集战略咨询意见,提供意见供安全理事会考虑,并推动在国际建设和平工作中采取更协调一致和统筹兼顾的做法,确认摩洛哥王国的积极作用,鼓励继续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协调,支持中非共和国长期建设和平需求;

经济恢复与发展

17.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机构引领国际努力的情况下,根据重大的建设和平目标和国家建设目标,继续巩固公共财政管理和问责,使之能够支付国家运行相关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重振经济,并能促进国家自主权;

18. 还促请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鲁塞尔国际会议上所作认捐,以支持在相互问责框架内落实中非共和国的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及社会经济发展,并考虑为《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专家知识和实物支持;

19.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加速有效落实《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鼓励相关伙伴通过该计划的秘书处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为本国的持久和平以及国内所有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努力为民众和发展项目包括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增进和平红利,这将克服该国的后勤运输难题,加强中非共和国当局和中非稳定团的机动性及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的能力,并努力开展扶贫工作,帮助中非共和国民众建设可持续生计;

人权,包括儿童保护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

20. 重申必须紧急追究所有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者的责任,不论其地位或政治派别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定罪行,回顾对于煽动暴力,特别是以族裔或宗教为由进行煽动,然后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可因此根据第2536(2020)号决议的规定予以列名制裁;

21.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在此方面持续给予合作;

22.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对“摸底项目”报告所提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报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严重侵犯践踏国际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23.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停止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而对儿童实施的侵害和虐待行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儿童、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致残、绑架和袭击学校和医院的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遵守其于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欢迎儿童保护法的通过,着重指出充分执行该法的重要性,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据控的侵害虐待行为,以便打击行为人有罪不罚现象,确保此类侵害虐待行为的责任人被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诉诸司法及获得医疗服务和支助服务,呼吁立即全面执行一些武装团体签署的行动计划,并呼吁其他武装团体签署此类行动计划,再次要求所有当事方保护被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的儿童,将此类儿童视为受害者,特别是建立标准作业程序,以便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有关的平民儿童保护行为体,回顾《和平协议》载有儿童保护若干规定,敦促该协议签署方加大力度予以执行,强调需要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获释和重返社会问题;

24. 促请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冲突各方,包括武装团体,停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据控的虐待行为,以便打击此类行为责任人有罪不罚现象,并采取切实、具体和有时限的步骤落实联合国与中非共和国政府的联合公报,预防和应对冲突中性暴力,确保将这些罪行的责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门之外及予以起诉,并为所有性暴力幸存者立即获得可用的服务提供便利,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际伙伴继续充分支持快速干预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混合部队,并呼吁迅速起诉被指控的行为人;

中非稳定团的任务

25. 表示大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曼克尔·恩迪亚耶;

26. 决定将中非稳定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15日;

27. 决定,中非稳定团将继续包括最多达11650名军事人员(包括480名军事观察员和军事参谋人员)、2080名警务人员(包括400名单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队人员)和108名狱警,回顾安理会打算不断审议此人数;

28.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战略目标是在不损害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办法,以积极主动、强有力的态势,支持创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体制条件,以持续减少武装团体的存在及其构成的威胁;

29. 回顾中非稳定团应根据本决议第31至33段所规定的任务优先次序并在需要情况下按序执行任务,还请秘书长在稳定团部署过程中反映这一优先次序并按照本决议所述任务优先次序调配预算资源,同时为执行任务确保适当资源;

30. 授权中非稳定团根据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

优先任务

31.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应包括下列优先任务:

(a) 保护平民

㈠ 根据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号主席声明,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以及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保护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通过全面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威慑和有效应对平民受到的严重且可信威胁,为此:

– 根据维和基本原则,包括针对违反《和平协议》情形以及族裔或宗教敌对群体之间爆发暴力的情形,与地方社区协商,通过全面和综合办法,包括预见、威慑和阻止所有武装团体、《和平协议》签署方和未签署方及地方民兵对民众施加暴力,并通过支持和开展地方调解工作以防止暴力升级,确保有效和动态地保护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 增强与平民互动,加强早期预警机制,加大力度监测和记录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并加强地方社区的参与和权能;

– 保持积极主动的部署和机动灵活的强有力态势,包括积极巡逻,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

– 减轻在任何军事或警务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对平民造成的风险,包括为此而追踪了解、预防、尽量减少和处理稳定团行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包括为支持国家安全部队而采取的行动;

–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作查明和报告对平民的威胁和攻击,实施现有的预防和应对计划,加强军民合作,包括为此进行联合规划;

㈢ 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包括为此而部署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和性别问题顾问,并在这方面采取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办法,特别是向性暴力幸存者提供最佳援助;

㈣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协调,充分执行稳定团的保护平民战略;

(b) 开展斡旋和支持和平进程,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的《和平协议》执行工作、选举、民族和解、社会凝聚力和过渡期正义

㈠ 继续在和平进程中发挥政治作用,包括为《和平协议》的执行提供政治、技术和业务支持,并采取积极步骤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创造有利于充分执行《和平协议》的条件;

㈡ 确保稳定团的政治和安全战略促进协调一致的和平进程,特别是支持《和平协议》,将地方和国家的和平努力与目前为推进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安全部门改革进程、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恢复国家权力而作出的努力相衔接;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努力推动政党、民间社会、妇女、性暴力幸存者、青年、信仰组织并在可能情况下推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更多参与和平进程,包括《和平协议》;

㈣ 提供斡旋和技术专门力量,支持努力消除冲突根源,包括本决议第8段提及的根源,特别是与相关区域及地方机构和宗教领袖合作,推进民族和解及解决地方冲突,同时根据中非共和国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行动计划,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包括为此而支持地方对话和社区参与;

㈤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处理作为和平与和解进程组成部分的过渡期正义以及边缘化和地方冤情等问题,包括为此与武装团体、妇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间社会领袖以及与性暴力幸存者对话,并协助国家、省级和地方当局促进社区间信任;

㈥ 与联合国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协商和协调,提供技术专门力量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与邻国、中非经共体和非盟接触,以解决共同和双边感兴趣的问题,并促进它们继续充分支持《和平协议》;

㈦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更加积极主动地利用战略沟通来支持保护平民战略,帮助地方民众更好地了解稳定团的任务和活动、《和平协议》和选举进程,并与中非共和国公民、冲突各方、区域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及地方合作伙伴建立信任;

㈧ 继续协调对和平进程的国际支持和援助,包括酌情通过国际支助小组这么做;

(c) 2020/2021年选举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按本决议序言部分和执行部分第9段所述筹备在2020/2021年举行和平的总统、立法和地方选举,为此提供斡旋,包括鼓励所有政治利益攸关方在整个选举期间包容地进行对话以缓解紧张气氛,并为此提供安保、行动、后勤支持及酌情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便利出入偏远地区,为此协调国际选举援助;

(d) 推动建立一个有利于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环境

改善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联合国各机构的协调,推动建立安全的环境,以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和人道主义原则,在文职人员领导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以便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续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同时按第2532(2020)号决议要求协助减轻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后果;

(e) 保护联合国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备和物资,并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务

32.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着力执行下列规定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以及上文第31段所述任务相辅相成:

(a) 支持扩展国家权力、部署安全部队和维护领土完整

㈠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相关战略,通过执行《和平协议》相关规定等途径扩大国家权力,建立民众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国当局监督的临时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为此与国家工作队和相关伙伴优化分工;

㈡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根据实地风险情况并考虑到选举进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移交主要官员安保和国家机构固定警卫职责;

㈢ 促进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国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包括为此与其他伙伴协调,支持在优先地区部署经过审查和培训的国家警察和宪兵,包括安排同地办公并提供咨询、辅导和监测,作为领土管理机构及其他法治当局部署工作的组成部分;

㈣ 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任务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在不会增加国家稳定、平民、政治进程、联合国维和人员或稳定团公正性所面临风险的情况下,提供进一步的规划和技术援助及有限的后勤支持,以逐步重新部署参与与中非稳定团联合开展行动、包括开展联合规划和战术合作且经欧盟中非培训团培训或认证、有限数量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单位以及经审查或培训、有限数量的国内安全部队,以此支持执行中非稳定团当前任务,包括保护平民的任务,支持国家当局恢复和维护公共安全与法治,重新分配核定资源以执行这一任务,并在一年后审查这一有限后勤支持的情况,以确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准;

(b) 安全部门改革

㈠ 与欧盟中非培训团、欧盟中非咨询团、非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观察团(非盟驻中非观察团)和中非共和国的其他国际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切协调,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和《国防计划》提供战略和技术咨询,以确保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连贯一致,包括明确划定国家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其他军警实体的责任,并确保对国防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实行民主管控;

㈡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制订审查国防和安全人员的办法,包括人权审查,尤其是为了打击违反国际法及国内法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并考虑到将已复员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部门机构这一方面;

㈢ 发挥领导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提高国内安全部队的能力,特别是指挥和控制架构和监督机制,并协调国际合作伙伴对中非共和国的技术援助和培训,特别是与欧盟中非培训团和欧盟中非咨询团协调,以确保明确分配安全部门改革领域的任务;

㈣ 在捐助方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支持下,同时考虑到需要在所有层级征聘妇女,并在充分遵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的情况下,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开展警察和宪兵培训以及警察和宪兵人员的甄选、征聘和审查工作;

(c)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及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复员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2015年5月在班吉论坛上签署的复员遣返方案和编入军警部队的原则,针对武装团体成员执行包容和渐进的复员方案,针对外国作战人员执行复员遣返方案,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特别注意需要确保儿童脱离这些部队和团体,需要防止重新招募,并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所强调的优先事项,与发展伙伴和回返社区合作,为武装团体成员、包括没有资格参与全国复员遣返方案的成员制订和实施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㈢ 根据更广泛的安全部门改革进程并考虑到建立代表各族裔和保持地域平衡的专业国内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必要性,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将符合条件的武装团体复员成员编入安全部队和国防部队的国家计划,并提供技术咨询以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加速落实《和平协议》规定的临时安全安排,例如在审查、解除武装、复员和培训后组成特别混合安全部队;

㈣ 协调世界银行等多边伙伴以及双边伙伴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执行复员遣返方案,使符合条件和经过审查的武装团体成员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帮助确保这些努力促成可持续的社会经济重新融入;

(d)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监测、帮助调查和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和公开报告中非共和国各地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

㈡ 协同快速干预和制止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行为混合部队监测、帮助调查并确保报告侵害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防止侵犯践踏行为,并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

(e)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打击有罪不罚、法治

㈠ 帮助加强司法独立,建设能力,提高国家司法系统的成效以及监狱系统的成效和问责制,包括为此而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以查明、调查和起诉那些对中非共和国各地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有责任者;

㈡ 酌情与中非共和国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协调,帮助建设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

紧急临时措施:

㈢ 应中非共和国当局正式请求,在国家安全部队尚未部署或开展行动的地区,作为例外,在不产生先例也无损维和行动既定原则的情况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紧急和积极采取范围和时间有限且符合第31段和第32(e)段所述目标的紧急临时措施,实施逮捕和羁押以维护基本的法律和秩序、打击有罪不罚,并在此方面特别关注那些参与或支持损害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的人员;

特别刑事法院:

㈣ 协同其他国际伙伴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以帮助特别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人道法义务和国际人权义务启动和运作,特别是在调查、逮捕、羁押、罪行和法证分析、证据采集和存放、人员征聘和遴选、法院管理、起诉战略和案例发展以及建立法律援助系统等方面酌情给予帮助,帮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别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诉讼过程中保障其安全,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㈤ 协助为特别刑事法院的运作协调和调集更多双边和多边支助;

法治:

㈥ 在联合国全球法治协调人框架内为建设刑事司法系统能力及增进其成效,以及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支持下为增进警察和惩戒系统的成效和问责,提供支持并协调相关国际援助;

㈦ 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恢复和维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为此根据国际法逮捕该国境内对涉及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包括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移交给中非共和国当局,以便将他们绳之以法,并为此与区域各国合作,以及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应中非共和国当局请求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据控自2012年以来实施的罪行展开调查后,就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形与该法院合作;

其他任务

33.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执行下列其他任务:

(a) 协助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所设委员会和同一决议所设的专家小组;

(b) 与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合作,监测经第2536(2020)号决议第1段延续和修订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而在稳定团认为必要时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存放在何地,并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装团体开采自然资源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咨询意见;

(c) 支持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32(g)段规定并经第2536(2020)号决议第6段延期的任务,收集关于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以族裔和宗教为由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

(d) 与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一起确保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不受阻碍的通行和安全,特别是不受阻碍地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由这些机构控制的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e) 酌情、根据个案和在情况允许时为中非共和国有关当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进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

稳定团成效

34. 秘书长在中非稳定团内部署分配人员和专业技能,以体现本决议第31至33段提出的优先事项,并根据这一任务的执行进展不断调整部署;

35. 重申关切中非稳定团继续缺乏关键能力,需要填补差距,特别是在军用直升机方面,重申当前和今后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须为部队和警察提供适足的能力、装备和部署前培训,以加强中非稳定团有效运作的能力;

36. 确认有效执行维和任务的责任在于所有利益攸关方,并取决于若干重要因素,包括明确界定、符合实际且可以完成的任务,各级的政治意愿、领导力、业绩和问责,适足的资源、政策、规划和业务准则以及培训和装备;

37. 秘书长、会员国和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依照第2518(2020)号决议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审查和加强中非稳定团人员的安全保障;

38. 欢迎秘书长采取积极举措以建立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来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表现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中非稳定团,特别是按照该决议,在出现未能实施保护平民战略的重大失职情况时进行调查和立即采取行动,包括轮调、遣返、替换或解雇业绩不佳的中非稳定团军警或文职人员,包括稳定团领导人员和稳定团支助人员;注意到秘书长正在努力制定一个全面业绩评估制度;

39.秘书长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设法增加中非稳定团内妇女人数,确保军警和文职妇女在各个层面和所有职位上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包括高级领导职位,并执行第2538(2020)号决议的其他相关规定;

40. 赞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致力于在挑战性环境中执行稳定团任务,在此方面重点指出,未宣布的国内限制条件、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平民所受袭击作出反应以及装备不足,这些可能对共同承担有效执行任务的责任产生不利影响,不应为秘书长所接受;

41.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随时向安理会全面通报稳定团在此方面的进展情况,强调指出需根据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此类剥削和虐待行为并改进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包括筛查所有人员、进行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为此而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酌情由中非稳定团及时调查指控,追究行为人责任,并在有可信证据表明某些部队普遍或整体存在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时遣返这些部队;

42. 中非稳定团在执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和有关的大会决议及联合国规则和条例予以妥善管理;

儿童保护

43. 中非稳定团在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儿童保护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在复员遣返方案进程和安全部门改革进程中得到考虑,以终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儿童行为;

性别平等问题

44. 中非稳定团在整个任务期间充分考虑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妇女包括性暴力幸存者在所有领域和各级的充分、平等和有意义的参加、参与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参与政治与和解进程及《和平协议》执行工作、实现稳定活动、过渡期正义、特别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遣返方案进程、2020/2021年选举的筹备和举行,除其他外,为此而提供性别平等问题顾问;

武器弹药管理

45. 中非稳定团继续努力扣押和收缴按第2536(2020)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不得供应、出售和转让的军火及任何相关物资,为此积极扣押、记录、处置和酌情销毁拒绝或未能放下武器并对平民或国家稳定构成迫在眉睫威胁的解除武装战斗人员和武装团体的武器和弹药;

46.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与中非稳定团,包括地雷行动处,以及国际伙伴协调处理中非共和国境内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轻小武器的问题,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储存轻小武器和保障库存武器的安全,收缴和(或)销毁多余、被扣押、没有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弹药,还请中非稳定团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扩散和流通全国委员会的全国行动计划;

中非稳定团的通行自由

47.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各方对中非稳定团的部署和活动给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确保稳定团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它在中非共和国全境不受阻碍地随时通行,以便能在复杂环境下全面执行任务;

48.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区域内会员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中非稳定团专用的公务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中非共和国;

人道主义准入和人道主义呼吁

49. 要求所有当事方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及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和便利充分、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以便人道主义援助能及时送达中非共和国全境需要援助者,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

50. 还要求所有当事方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51. 促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迅速回应人道主义救援计划中确定的人道主义需要,增加捐助,并确保全额及时兑现认捐;

对中非稳定团的支持

52. 授权法国武装部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应秘书长请求,按法国武装部队与中非共和国之间现有的双边协定并在部队能力范围内,在部署地区采取一切手段,向受到严重威胁的中非稳定团部队提供行动支持,并请法国确保向安理会报告此项任务执行情况,且与本决议第54段提及的秘书长的报告工作相协调;

秘书长的报告

53. 秘书长定期审查和报告联合国行动在无损支持和平与稳定这一长期目标的总体努力下进行过渡、缩编和撤离所需要的条件;

54. 秘书长于2021年2月15日、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10月11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内容包括:

– 中非共和国的局势,包括安全局势,上述关于政治进程的优先政治事项,包括本决议第9和12段所述选举进程和其他问题,《和平协议》执行情况,推进治理和财政管理的机制和能力进展情况,以及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进展、促进和保护及关于保护平民的相关信息;

– 中非稳定团规定任务的执行状况,包括严格按照人权尽职政策为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情况,包括提供适当的财务信息;

– 中非稳定团所有构成部分的部队和警察组建和部署情况,为改善中非稳定团业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第34至42段概述的确保部队成效的措施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第41段概述的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执行情况;

5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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