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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63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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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2022) 联合国安理会第2637(2022)号决议
S/RES/2637(2022)
2022年6月2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38(2022)
本作品收录于《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2年决议

第9072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637 (2022)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22

第2637(2022)号决议

2022年6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907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决心打击所有严重国际罪行责任人逍遥法外的情况,重申必须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起诉的人绳之以法,在此方面回顾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所设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的任务规定,

回顾1966(2010)号决议附件一所载《余留机制规约》中分别关于监督判决执行情况以及免刑或减刑的第25和26条,

考虑到《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

回顾安理会在2020年6月25日通过的第2529(2020)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余留机制检察官,任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且决定余留机制检察官可获任期两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尽管《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有这方面的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对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余留机制检察官的提名(S/2022/486),

回顾各国务须与余留机制合作,以期逮捕和移交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其余在逃罪犯,在此方面又回顾大会2020年4月21日第74/273号决议,

回顾安理会第1966(2010)号决议决定,余留机制自该决议第1段所述首个开始日起初期运作四年,在初期结束之前并在此后每两年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决定余留机制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两年,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注意到余留机制当前运作期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

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并根据2022年3月31日主席声明(S/PRST/2022/2)规定的程序,审查了自上次于2020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任命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检察官,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4年6月30日期满;

2. 敦促各国与余留机制充分合作;

3. 继续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国家,加强与余留机制合作,为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尤其是为了尽快逮捕和移交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其余所有在逃罪犯,并且合作执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余留机制作出的判决,此外欢迎各国继续在这方面提供的支持;

4.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早先已达成一项协议,但余留机制在重新安置无罪释放人员和被判有罪后已服满刑期人员方面继续面临问题,强调必须为这些问题找到迅速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包括作为和解进程的一部分,鼓励为此作出一切努力,就此再次促请所有国家与余留机制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5. 指出关于无罪释放人员和已服满刑期人员重新安置的决定除其他外应考虑到原籍国是否愿意接收其国民、这些人员是否同意或表示反对重新安置以及是否有其他国家可供重新安置;

6. 注意到余留机制最近作出的判决以及在查找逃犯方面的发展,赞扬余留机制、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这些合作促成了这些发展,并确认这些是根据第2529(2020)号决议第3段与余留机制合作的重要步骤;还注意到检察官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和2022年5月18日就普罗台斯·姆皮拉尼亚于2006年10月5日和费内亚斯·穆尼亚如加拉马于2002年2月28日死亡的案件作出的裁定,即:姆皮拉尼亚是余留机制预计要审判的最后一名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逃犯,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其余4名逃犯仍然在逃,预计将由卢旺达审判,前提是须符合有关移交案件决定中规定的条件;

7. 强调,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减少,余留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将随时间推移逐渐缩减,并根据职能减少情况维持少量工作人员,确认余留机制全面承诺遵守这些要点,它继续依循这些要点开展活动;

8. 欢迎余留机制根据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2/2)向安理会提交报告(S/2022/319),据以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的要求,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欢迎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和工作评价的报告(S/2022/148),表示注意到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对监督厅各项建议和第2529(2020)号决议第9段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结论;

9. 表示注意到余留机制迄今开展的工作,特别是按照《余留机制规约》并借鉴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及其他法庭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制定法律和监管框架、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使用名册以确保必要时才动用法官,尽最大可能让法官远程办公,尽量减少全体法官参加预审和上诉预审的听审工作的必要性,以使司法活动的费用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相比大幅减少,赞扬余留机制努力实现这些缩减;

10. 还注意到本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余留机制考虑这些意见并落实建议,继续采取步骤,以期进一步提高效率,进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落实有待落实的监督厅建议;㈡尽早为余留机制所有活动特别是与审理中案件及监督执行判决有关活动的完成工作时间表,作出明确、有重点的预测,并严格予以遵守;㈢继续确保工作人员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别均衡,同时确保继续留有专业人员;㈣继续执行符合其临时任务的人力资源政策;㈤进一步减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而灵活聘用工作人员;㈥余留机制三个机构就同受影响的事项进行协调和分享信息,以确保系统地思考和规划未来;

11. 促请余留机制作为其完成工作战略的一部分,于适当时提出移交其余留活动的备选方案;

12. 再次请余留机制在提交安理会的半年度报告中说明本决议执行进展情况,提供按部门分列的余留机制工作人员配置和员额总数、各自工作量以及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并根据现有数据对余留职能将延续多长时间作出详细预测;

13. 回顾必须根据适用的国际标准确保余留机制授权予以拘留者的权利,包括保健方面;

14. 回顾安理会在第2422(2018)号决议中鼓励余留机制就提前释放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判定有罪者的做法考虑妥善解决办法,注意到在所述的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运作期间,针对合适案件订立了提前释放条件,而且余留机制改进了这方面的程序;

15. 注意到安理会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对上次于2020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所作审查已经结束;

16. 回顾指出,为了加强对余留机制的独立监督,如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2/2)所述,今后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进行的审查应包括请监督厅提供余留机制的方法和工作评价报告;

1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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