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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66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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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663(202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64(2022)号决议
S/RES/2664(2022)
2022年12月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65(2022)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22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针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行为实行制裁措施的各项决议,

重申需要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法,采取一切手段抗击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在此方面强调指出联合国在领导和协调这项努力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包括利用其制裁制度,

强调制裁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支持开展和平进程、打击恐怖主义和促进不扩散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这方面强调需要按照国际人道法,全面执行安理会规定的所有此类措施,

铭记在安理会决定设立制裁制度之前评估潜在人道影响的重要性,同时承认安理会有必要迅速采取行动,对付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受威胁,

回顾第2462(2019)号决议,其中决定,所有国家应以符合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承担的义务的方式,确保国内法律法规确立相关的严重罪行,足以能据此以适当反映罪行严重性的形式起诉和惩处直接或间接地蓄意提供或筹集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相关服务、意图供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分子用于或知悉将被他们用于任何目的的行为,这些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招募、训练或旅行,即便它与某一具体恐怖主义行为无关,敦促各国在制定和实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时考虑到这些措施可能对公正的人道主义行为体以符合国际人道法方式开展纯属人道主义活动、包括医务活动的影响;

回顾指出,会员国需确保为执行制裁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在反恐方面采取的措施,均符合其根据国际法,包括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承担的义务,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人道法关于尊重和保护人道救援行动人员和物资以及不对任何从事符合医德的医护活动者实施惩罚的适用规则,

强调此类措施无意对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后果,也无意对人道主义活动或开展这些活动的人造成不利后果,注意到人道需求和人的基本需求因具体情况而异,

表示随时准备结合当地局势的演变情况以及尽可能减少负面人道影响的需要,在适当时审查、调整和取消其制裁制度,着重指出制裁措施是临时性的,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在这方面的看法,

鼓励联合国酌情发挥积极作用,在适用制裁的局势中协调人道主义活动,回顾大会第46/182号决议关于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联合国指导原则,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原则,并注意到本决议的意图是澄清问题,以确保今后继续进行人道主义活动,指出本决议的意图是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今后继续开展人道主义活动,

重申其以往关于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认定,这些威胁促使其实施所有现行制裁措施,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在不影响会员国所承担的冻结安理会或其制裁委员会所指认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义务情况下,联合国包括其方案、基金和其他实体和机构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有关组织、国际组织、在联合国大会具有观察员地位的人道主义组织和这些人道主义组织的成员,或参加联合国人道主义应急计划、难民应对计划、其他联合国呼吁或人道协调厅协调下人道主义专题群组的双边或多边供资非政府组织或以这些组织身份行事的这些组织雇员、受权方、附属机构或执行伙伴,或安理会所设任何单独委员会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并根据各自任务规定增加的其他相关方提供、处理或支付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提供必要货物和服务以确保及时运送人道援助或支持为帮助满足人们基本需求而开展其他动,都是允许的,不违反安理会或其制裁委员会规定的资产冻结;

2.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规定将适用于1267/1989/2253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制度,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两年,并表示打算在该段对上述制裁制度适用期限本应结束之前,就是否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此制裁制度作出决定,强调1267/1989/2253制裁委员会依照第6段在监测本决议第1段执行情况方面的作用,促请所有国家与该委员会及其第1526(2004)号决议所设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充分合作执行其任务,包括提供该委员会在这方面可能需要的信息,强调安理会需要审议一切信息,包括该委员会或监测组所提供关于第1267(1999)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可能违反制裁行为信息,以及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依照本决议第5段提交的简报;

3. 援用第1段的提供方作出合理努力,尽可能减少制裁措施所禁止的任何收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转移,流向安理会或其任何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包括为此强化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战略与程序;

4. 强调本决议第1段如与安理会以往决议有冲突,就此类冲突而言,应以第1段取代以往此类决议,并在这方面澄清,第1段应取代和替换安理会第2607(2021)号决议第37段和第2653(2022)号决议第10段,但其第2615(2021)号决议第1段应继续有效,此外决定,本决议第1段应适用于安理会今后实施或延长的所有资产冻结,除非安理会明确作出与此相反的决定;

5. 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紧急救济协调员)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11个月内,并在其后每12个月,根据每个相关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向其通报或安排通报根据本决议提供人道援助和开展其他活动以帮助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情况,包括通报关于向被指认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处理或支付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被指认个人或实体转移任何资金或经济资源、既有风险管理和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妨碍提供此类援助或妨碍执行本决议的任何障碍,此外请相关提供方协助紧急救济协调员筹备这类通报,尽可能快速但无论如何应在紧急救济协调员提出任何要求后60天内提供与此相关的资料,此外强调在筹备通报过程中,紧急救济协调员必须考虑到1267/1989/2253制裁委员会或其监测组在其任务范围内提供的关于第1267(1999)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可能违反制裁行为的任何资料,并回顾这些委员会有能力与会员国接触,确保安理会的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包括请所涉会员国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包括关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提供方的资料,以支持安理会决定的执行;

6. 指示安理会为执行制裁而设立的各委员会发出执行援助通知,结合其各自任务所涉制裁的独特背景,为充分执行第1段提供进一步指导,以此协助会员国正确理解和充分执行本决议第1段,还指示这些委员会在其各自专家小组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第1段的执行情况,包括监测任何转移风险;

7. 要求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个月内,就安全理事会制裁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和军火禁运措施以及特定制裁制度的特有措施所产生的意外负面人道后果,提出书面报告,要求该报告中提出关于如何尽可能减少和减轻这种意外负面后果,包括为此颁布更多关于此类措施的长期豁免的建议,表示打算考虑结合秘书长的报告和建议,视需要采取更多步骤,进一步减少和减轻这种意外负面后果;

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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