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6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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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63(202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64(2022)號決議
S/RES/2664(2022)
2022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65(2022)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針對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行為實行制裁措施的各項決議,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採取一切手段抗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在此方面強調指出聯合國在領導和協調這項努力方面發揮着重大作用,包括利用其制裁製度,

強調制裁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維護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支持開展和平進程、打擊恐怖主義和促進不擴散的一個重要手段,在這方面強調需要按照國際人道法,全面執行安理會規定的所有此類措施,

銘記在安理會決定設立制裁製度之前評估潛在人道影響的重要性,同時承認安理會有必要迅速採取行動,對付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受威脅,

回顧第2462(2019)號決議,其中決定,所有國家應以符合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的方式,確保國內法律法規確立相關的嚴重罪行,足以能據此以適當反映罪行嚴重性的形式起訴和懲處直接或間接地蓄意提供或籌集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提供金融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意圖供恐怖主義組織或恐怖主義分子用於或知悉將被他們用於任何目的的行為,這些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招募、訓練或旅行,即便它與某一具體恐怖主義行為無關,敦促各國在制定和實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時考慮到這些措施可能對公正的人道主義行為體以符合國際人道法方式開展純屬人道主義活動、包括醫務活動的影響;

回顧指出,會員國需確保為執行制裁而採取的所有措施,包括在反恐方面採取的措施,均符合其根據國際法,包括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人道法關於尊重和保護人道救援行動人員和物資以及不對任何從事符合醫德的醫護活動者實施懲罰的適用規則,

強調此類措施無意對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後果,也無意對人道主義活動或開展這些活動的人造成不利後果,注意到人道需求和人的基本需求因具體情況而異,

表示隨時準備結合當地局勢的演變情況以及儘可能減少負面人道影響的需要,在適當時審查、調整和取消其制裁製度,着重指出制裁措施是臨時性的,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這方面的看法,

鼓勵聯合國酌情發揮積極作用,在適用制裁的局勢中協調人道主義活動,回顧大會第46/182號決議關於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聯合國指導原則,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原則,並注意到本決議的意圖是澄清問題,以確保今後繼續進行人道主義活動,指出本決議的意圖是作出明確規定,確保今後繼續開展人道主義活動,

重申其以往關於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認定,這些威脅促使其實施所有現行制裁措施,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在不影響會員國所承擔的凍結安理會或其制裁委員會所指認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義務情況下,聯合國包括其方案、基金和其他實體和機構及聯合國專門機構和有關組織、國際組織、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人道主義組織和這些人道主義組織的成員,或參加聯合國人道主義應急計劃、難民應對計劃、其他聯合國呼籲或人道協調廳協調下人道主義專題群組的雙邊或多邊供資非政府組織或以這些組織身份行事的這些組織雇員、受權方、附屬機構或執行夥伴,或安理會所設任何單獨委員會在各自任務範圍內並根據各自任務規定增加的其他相關方提供、處理或支付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提供必要貨物和服務以確保及時運送人道援助或支持為幫助滿足人們基本需求而開展其他動,都是允許的,不違反安理會或其制裁委員會規定的資產凍結;

2. 決定上文第1段所述規定將適用於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製度,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為期兩年,並表示打算在該段對上述制裁製度適用期限本應結束之前,就是否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此制裁製度作出決定,強調1267/1989/2253制裁委員會依照第6段在監測本決議第1段執行情況方面的作用,促請所有國家與該委員會及其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充分合作執行其任務,包括提供該委員會在這方面可能需要的信息,強調安理會需要審議一切信息,包括該委員會或監測組所提供關於第1267(1999)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包括可能違反制裁行為信息,以及聯合國緊急救濟協調員依照本決議第5段提交的簡報;

3. 援用第1段的提供方作出合理努力,儘可能減少制裁措施所禁止的任何收益通過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轉移,流向安理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包括為此強化風險管理和盡職調查戰略與程序;

4. 強調本決議第1段如與安理會以往決議有衝突,就此類衝突而言,應以第1段取代以往此類決議,並在這方面澄清,第1段應取代和替換安理會第2607(2021)號決議第37段和第2653(2022)號決議第10段,但其第2615(2021)號決議第1段應繼續有效,此外決定,本決議第1段應適用於安理會今後實施或延長的所有資產凍結,除非安理會明確作出與此相反的決定;

5. 聯合國緊急救濟協調員(緊急救濟協調員)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1個月內,並在其後每12個月,根據每個相關委員會的任務範圍向其通報或安排通報根據本決議提供人道援助和開展其他活動以幫助滿足人們基本需求的情況,包括通報關於向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供、處理或支付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被指認個人或實體轉移任何資金或經濟資源、既有風險管理和盡職調查程序以及妨礙提供此類援助或妨礙執行本決議的任何障礙,此外請相關提供方協助緊急救濟協調員籌備這類通報,儘可能快速但無論如何應在緊急救濟協調員提出任何要求後60天內提供與此相關的資料,此外強調在籌備通報過程中,緊急救濟協調員必須考慮到1267/1989/2253制裁委員會或其監測組在其任務範圍內提供的關於第1267(1999)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包括可能違反制裁行為的任何資料,並回顧這些委員會有能力與會員國接觸,確保安理會的決定得到有效執行,包括請所涉會員國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包括關於其管轄範圍內的提供方的資料,以支持安理會決定的執行;

6. 指示安理會為執行制裁而設立的各委員會發出執行援助通知,結合其各自任務所涉制裁的獨特背景,為充分執行第1段提供進一步指導,以此協助會員國正確理解和充分執行本決議第1段,還指示這些委員會在其各自專家小組的協助下監測本決議第1段的執行情況,包括監測任何轉移風險;

7. 要求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個月內,就安全理事會制裁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和軍火禁運措施以及特定製裁製度的特有措施所產生的意外負面人道後果,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該報告中提出關於如何儘可能減少和減輕這種意外負面後果,包括為此頒布更多關於此類措施的長期豁免的建議,表示打算考慮結合秘書長的報告和建議,視需要採取更多步驟,進一步減少和減輕這種意外負面後果;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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