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3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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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34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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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三二〇(1972)号决议和第三二八(1973)号决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到现在为止所制定的各项措施都没有能推翻罗得西亚的非法政权,
重申它对下述情况表示严重关切:若干国家违反安全理事会第二三二(1966)号、第二五三(1968)号和第二七七(1970)号三个决议的规定和它们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承担的义务,未能防止同南罗得西亚非法政权进行贸易,
谴责南非和葡萄牙明显地违反联合国宪章,坚决拒绝同联合国合作,以切实遵守和执行对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制裁,
审议了依照第二五三(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的第二次特别报告(S/10920),
注意到四月二十七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主席的函件(S/10923),
1.同意依照第二五三(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的第二特别报告第10段至第22段里所载的各项建议和提议(S/10920),
2.请该委员会以及所有政府,并斟酌情况要求秘书长采取紧急行动以执行上述各项建议和提议,
3.请具有准许从南罗得西亚进口矿物及其他产品的法规的国家立即废止这些法规,
4.要求各国立即制订并执行法规,规定对于以下列行为规避或破坏制裁的自然人或法人严加惩罚:
(a)从南罗得西亚输入任何货物;
(b)向南罗得西亚输出任何货物;
(c)对于货物运往南罗得西亚和从南罗得西亚运出提供任何便利;
(d)进行或便利任何交易或贸易从而使南罗得西亚自任何国家取得或送交任何国家任何货物或服务;
(e)已经知道其在南非,安哥拉,莫三鼻给,几内亚(比绍)和纳米比亚的主顾将货物或部件向南罗得西亚再出口,或自这些主顾所收到的货物系产自南罗得西亚,而仍与这些主顾继续进行交易;
5.请各国于和南非及葡萄牙进行贸易时,务必作到在和这些国家所订的采购契约中以法可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明文规定禁止以产自南罗得西亚的货物从事交易。同样地,在和这些国家签订的售货契约中应列入禁止将货物向南罗得西亚转售或再出口的规定,
6.要求各国通过法规,禁止在它们管辖下的保险公司为出入南罗得西亚的航空飞机或这些飞机上所载的人员及空运货物保险,
7.要求各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务使所有有效的海上保险契约都载有明确的规定,使这些契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产自南罗得西亚或运往南罗得西亚的货物,
8.要求各国将它们的铬,石棉,镍,生铁,烟草,肉类和糖的现有供应来源和数量,连同它们于实施制裁前自南罗得西亚取得的这些货物的数量通知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
第1716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和3票弃权(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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