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3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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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22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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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22日
第333(197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三二〇(1972)號決議第三二八(1973)號決議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到現在為止所制定的各項措施都沒有能推翻羅得西亞的非法政權,

重申它對下述情況表示嚴重關切:若干國家違反安全理事會第二三二(1966)號第二五三(1968)號第二七七(1970)號三個決議的規定和它們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承擔的義務,未能防止同南羅得西亞非法政權進行貿易,

譴責南非和葡萄牙明顯地違反聯合國憲章,堅決拒絕同聯合國合作,以切實遵守和執行對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制裁,

審議了依照第二五三(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的第二次特別報告(S/10920),

注意到四月二十七日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主席的函件(S/10923),

1.同意依照第二五三(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的第二特別報告第10段至第22段里所載的各項建議和提議(S/10920),

2.該委員會以及所有政府,並斟酌情況要求秘書長採取緊急行動以執行上述各項建議和提議,

3.具有準許從南羅得西亞進口礦物及其他產品的法規的國家立即廢止這些法規,

4.要求各國立即制訂並執行法規,規定對於以下列行為規避或破壞制裁的自然人或法人嚴加懲罰:

(a)從南羅得西亞輸入任何貨物;

(b)向南羅得西亞輸出任何貨物;

(c)對於貨物運往南羅得西亞和從南羅得西亞運出提供任何便利;

(d)進行或便利任何交易或貿易從而使南羅得西亞自任何國家取得或送交任何國家任何貨物或服務;

(e)已經知道其在南非,安哥拉,莫三鼻給,幾內亞(比紹)和納米比亞的主顧將貨物或部件向南羅得西亞再出口,或自這些主顧所收到的貨物系產自南羅得西亞,而仍與這些主顧繼續進行交易;

5.各國於和南非及葡萄牙進行貿易時,務必作到在和這些國家所訂的採購契約中以法可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明文規定禁止以產自南羅得西亞的貨物從事交易。同樣地,在和這些國家簽訂的售貨契約中應列入禁止將貨物向南羅得西亞轉售或再出口的規定,

6.要求各國通過法規,禁止在它們管轄下的保險公司為出入南羅得西亞的航空飛機或這些飛機上所載的人員及空運貨物保險,

7.要求各國採取適當的立法措施,務使所有有效的海上保險契約都載有明確的規定,使這些契約的適用範圍不包括產自南羅得西亞或運往南羅得西亞的貨物,

8.要求各國將它們的鉻,石棉,鎳,生鐵,煙草,肉類和糖的現有供應來源和數量,連同它們於實施制裁前自南羅得西亞取得的這些貨物的數量通知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


第1716次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和3票棄權(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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