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8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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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8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88号决议
1976年4月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89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六年四月六日
第388(197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216(1965)号、十一月二十日第217(1965)号、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第221(1966)号、十二月十六日第232(1966)号、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号和一九七〇年三月十八日第277(1970)号等决议,

重申这些决议所规定的措施,以及各会员国在执行这些决议时所开始采取的措施,应继续有效,

考虑到安全理事会按照关于南罗得西亚问题的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在其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的特别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建议,

重申南罗得西亚当前的局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决定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它们的国民和在其领土内的人不对下列物品予以保险:

(a)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后,他们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违反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自南罗得西亚出口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b)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后,他们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违反第253(1968)号决议,预定或企图进口到南罗德西亚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c)违反第253(1968)号决议在南罗得西亚进行的任何工、商企业、或公用事业的商品、产品或在南罗得西亚的其他财产;

2.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它们的国民和在其领土内的人给予在南罗得西亚进行的任何工、商企业或公用事业使用任何商号名称的权利,及防止订立让上述南罗事业在销售或分配任何产品、商品或服务方面使用任何商号名称、商标或注册图案的任何商业特许权的协定;

3.敦促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顾到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述的原则,遵守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第一九〇七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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