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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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8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88號決議
1976年4月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8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六年四月六日
第388(197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216(1965)號、十一月二十日第217(1965)號、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第221(1966)號、十二月十六日第232(1966)號、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253(1968)號和一九七〇年三月十八日第277(1970)號等決議,

重申這些決議所規定的措施,以及各會員國在執行這些決議時所開始採取的措施,應繼續有效,

考慮到安全理事會按照關於南羅得西亞問題的第253(1968)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在其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的特別報告中所作的各項建議,

重申南羅得西亞當前的局勢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各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它們的國民和在其領土內的人不對下列物品予以保險:

(a)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後,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違反安全理事會第253(1968)號決議,自南羅得西亞出口的任何商品或產品;

(b)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後,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違反第253(1968)號決議,預定或企圖進口到南羅德西亞的任何商品或產品;

(c)違反第253(1968)號決議在南羅得西亞進行的任何工、商企業、或公用事業的商品、產品或在南羅得西亞的其他財產;

2.決定所有會員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它們的國民和在其領土內的人給予在南羅得西亞進行的任何工、商企業或公用事業使用任何商號名稱的權利,及防止訂立讓上述南羅事業在銷售或分配任何產品、商品或服務方面使用任何商號名稱、商標或註冊圖案的任何商業特許權的協定;

3.敦促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顧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述的原則,遵守本決議的各項規定。


第一九〇七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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