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1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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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11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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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秘书长的报告认为在现况之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不仅对维持该岛的平静,而且对促进继续寻求和平解决,都是必要的,
注意到报告内所述岛上的现况,
还注意到报告说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及其民警在该岛北方的行动自由仍然受到限制,表示希望能找到克服仍然存在的各种障碍的方法,
还注意到秘书长认为,要使塞浦路斯问题取得公正持久的解决最大的希望寄予两族代表进行谈判,而谈判的发生效用有赖于所有有关方面都愿意表现出必要的灵活性,不仅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正当愿望和要求,
注意到由于秘书长、他的工作人员和联塞部队的努力,并获得有关各方的合作,安全情况已有相对的改善,但是这种演变还没有缓和岛上根本的紧张局势,
还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在其主持下举行的高阶层会议的一九七七年四月三十日的报告,并强调需要遵守在该次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以及以前各回合的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
还注意到有关各方同意秘书长的提议,即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鉴于岛上的现况,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联塞部队仍有驻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1.重申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号决议的规定,以及此后关于成立和维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和关于塞浦路斯局势其他方面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再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号决议,该决议赞同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获得一致通过的大会第3212(XXIX)号决议,并且再度要求紧急而有效地执行这些决议和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安理会第367(1975)号决议;
3.促请有关各方尽力抑制,不要采取任何单方或其他行动,使为达成公正和平解决而进行的谈判的前景可能受到不良的影响,并继续和加紧坚定的合作努力,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各项目标;
4.再度延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希望届时在取得最后解决办法方面会有相当的进展,从而可以撤出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5.再次呼吁所有有关方面给予最充分的合作,以便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
6.请秘书长继续进行第367(1975)号决议第6段交付给他的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得的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一项报告。
第二〇一二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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