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3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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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3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34号决议
1978年9月1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35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434(197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和五月三日第427(1978)号决议,

特别回顾安理会在第425(1978)号决议中,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承认的边界以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严重关切黎巴嫩的严重局势,此种局势继续有害于在中东问题上达成公正和持久的解决,

审议了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三日秘书长关于上述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赞扬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在努力执行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所规定的任务方面的卓越成绩,

痛惜该部队遭受的生命损失,

意识到该部队在确立黎巴嫩南部的和平与安全方面业已取得的进展,

关切地注意到该部队在其整个活动地区自由部署工作方面遭遇到一些障碍,并注意到黎巴嫩政府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按照第425(1978)号决议完全恢复对其所有领土的统治,

支持秘书长的努力,并考虑到他在关于该部队执行任务时所遇到的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

决心按照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的规定,紧急保证该部队的任务和目标得以充分履行,

响应黎巴嫩政府的要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任期延长四个月,即延至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

2.要求以色列、黎巴嫩和其他所有有关各方紧急与联合国充分合作,执行安全理事会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的规定;

3.秘书长在两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便安理会审查局势并考虑应该进一步采取什么措施,并请秘书长在四个月的期限结束时再次提出报告。


第二〇八五次会议以十二票对〇票,两票弃权(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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