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1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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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15日
第510(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秘书长1982年6月1日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
注意到有关各方同意秘书长的建议,由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又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鉴于岛上的现况,1982年6月15日以后联塞部队仍有驻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重申其第186(1964)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的规定,
重申支持在秘书长主持下于1979年5月18日和19日在尼科西亚举行的高级会议上所议定的恢复两族会谈的十点协议,
1.再次延长根据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1982年12月15日;
2.满意地注意到各方已在十点协议的范围内恢复两族会谈,并促请它们以取得成果为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会谈,避免任何迟延;
3.请秘书长继续其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1982年11月30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237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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