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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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5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510號決議
1982年6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5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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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15日
第510(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秘書長1982年6月1日關於聯合國塞浦路斯行動的報告,

注意到有關各方同意秘書長的建議,由安全理事會將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駐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又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鑑於島上的現況,1982年6月15日以後聯塞部隊仍有駐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重申第186(1964)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規定,

重申支持在秘書長主持下於1979年5月18日和19日在尼科西亞舉行的高級會議上所議定的恢復兩族會談的十點協議,

1.再次延長根據第186(1964)號決議成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在塞浦路斯的駐留期限至1982年12月15日;

2.滿意地注意到各方已在十點協議的範圍內恢復兩族會談,並促請它們以取得成果為目標,持續不斷地進行會談,避免任何遲延;

3.秘書長繼續其斡旋任務,隨時將所獲進展通知安全理事會,並於1982年11月30日以前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第237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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