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5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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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58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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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1992年4月7日第749(1992)和1992年5月15日第752(1992)号决议,
注意到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事态发展非常复杂的背景下,各当事方对此局势都负有一些责任,
重申其支持南斯拉夫问题会议,包括支持欧洲共同体按照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政安排的讨论所作的努力,并回顾以暴力取得或变更领土是不能接受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边界是不可侵犯的,
痛惜第752(1992)号决议的要求没有获得遵行,这些要求包括: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立即停战,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一切形式外来干预立刻停止,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邻国迅速采取行动结束一切干预,并尊重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领土完整,
——对南斯拉夫人民军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单位采取行动,包括将没有撤出或置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政府的管制之下的任何单位解散和解除武装,将武器置于有效国际监测之下,
——将所有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非正规部队解散和解除武装,
又痛惜其关于立即停止强制驱逐并停止企图改变人口中族裔组成的呼吁没有获得重视,并在这方面重申需要有效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少数民族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感到失望的是迄今尚未创造条件以便有效和顺利无阻地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安全可靠地进出萨拉热窝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其他机场,
严重关切仍然留在萨拉热窝的联合国保护部队的人员受到迫击炮和小型武器的蓄意射击,而部署在莫斯塔尔地区的联合国军事观察员被迫撒出,
又严重关切克罗地亚的事态发展,包括不断违反停火规定和继续驱逐非塞尔维亚族平民以及严重关切在克罗地亚其他地区妨碍该部队并拒绝与其合作,
痛惜1992年5月18日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悲惨意外事件造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队伍一名成员死亡,
注意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提出的自动维持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的要求没有得到普遍接受,
对1992年5月26日秘书长根据第752(1992)号决议提出的报告表示赞赏,
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又回顾《宪章》第八章的规定,以及欧洲共同体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内谋求和平解决办法方面继续发挥的作用,
并回顾其第752(1992)号决议决定考虑按照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达成和平解决,并重申决心采取措施,对付不履行第752(1992)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的要求的任何当事方,
决定为此采取某些措施,唯一目的是达成和平解决和鼓励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所作出努力,
回顾根据《宪章》第五十条,任何国家因采取防止或强制执行措施而遭遇特殊经济问题时,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
断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地区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谴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包括南斯拉夫人民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第752(1992)号决议的要求;
2.要求仍然留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克罗地亚军队的任何分子,不再延迟地按照第752(1992)号决议第4段的规定采取行动;
3.决定各国应采取以下所列措施,这些措施应一直适用至安全理事会决定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包括南斯拉夫人民军,已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第752(1992)号决议的要求为止;
4.又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阻止原产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而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和产品输入其境内;
(b)阻止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活动促进或意图促进出口或转运原产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任何商品或产品,并阻止其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或在其领土内经营原产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而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出口的任何商品和产品,特别包括阻止为这种活动或经营的目的而将任何资金转移到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c)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飞机将任何商品或产品,不论是否原产于其境内,出售或供应给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任何人员或团体,或给予任何人员或团体,以供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或从该国境内从事任何营业,但不包括已通知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南斯拉夫问题的第724(1991)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的纯为医疗目的的用品和食物,并阻止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进行任何活动促进或意图促进这类商品或产品的出售或供应;
5.并决定所有国家不得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或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任何商业、工业或公用事业机构提供任何资金或任何其他财政或经济资源,并应阻止其国民及其境内任何人员从其境内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这种资金或资源给这些当局或任何此类机构,阻止将任何其他资金汇交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人员或团体,但仅为纯属医疗或人道主义目的和为食物支付的款项除外;
6.决定第4和第5段的禁令不适用于按照安全理事会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的委员会核准的准则,经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转运、非原产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并且纯为转运的目的而暂时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的商品和产品;
7.决定所有国家:
(a)不允许任何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起落的飞机在其领土起落或飞越;但如果该航班是经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批准从事符合安理会各有关决定的人道主义和其他目的,则不在此限;
(b)禁止其国民或从其领土为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注册或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实体营运或代表这类实体营运的飞机或这些飞机的部件,提供工程和维修服务、签发这些飞机适航证明、对现行保险合同支付新的赔款,并为这些飞机提供新的直接保险;
8.又决定所有国家均应:
(a)减少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人员;
(b)采取必要步骤,制止代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的人员或团体在其领土内参加体育比赛项目;
(c)暂停涉及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官方赞助的或代表该国的人员或团体所参与的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和访问;
9.并决定所有国家以及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不受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当局、或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任何人员或机构、或任何通过或代表任何这些人员或机构申请的人因本决议和各有关决议规定的措施影响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的履行而据以提出的赔偿要求;
10.决定本决议采取的措施对联合国保护部队、南斯拉夫问题会议或欧洲共同体监测团的有关活动不适用,各国、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均应同该部队、南斯拉夫问题会议和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充分合作,充分尊重它们的行动自由及其人员的安全;
11.要求所有国家,包括非联合国会员国和各国际组织,严格按照本决议的各项规定行事,无论是否在本决议的日期之前签订的任何国际协定或任何合同或签发的执照或许可证曾赋予或规定任何权利或义务;
12.请所有国家在1992年6月22日以前,就它们为履行第4至9段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13.决定安全理事会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除与第713(1991)号和第727(1992)号决议规定的武器禁运有关的任务以外,并应执行下列任务:
(a)审查根据上文第12段的规定所提出的报告;
(b)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它们为有效执行第4至9段制定的措施所采取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c)审议各国就违反第4至9段所制定的措施的事件提请它注意的一切资料,并为此向安理会建议如何提高这些措施的实效;
(d)建议适当措施对付违反第4至9段所制定的措施的事件,并定期向秘书长提供资料,以全面分发给会员国;
(e)审议并核可上文第6段所提的各项准则;
(f)迅速审议并裁定根据上文第7段提出而符合安理会各有关决议的人道主义或其他目的航班的申请;
14.要求所有国家同安全理事会第724(199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务,包括提供委员会可能根据本决议索取的资料,
15.请秘书长最迟在1992年6月15日或在他认为适当的在更早日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执行第752(1992)号决议的情况;
16.决定继续审查第4至9段内制定的措施,以期在第752(1992)号决议各项规定获得遵守后考虑是否可以暂停或终止这些措施;
17.要求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各方立即创造必要条件,以便顺利无阻地运送人道主义供应品到萨拉热窝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其他目的地,包括建立一个包括萨拉热窝及其机场在内、尊重1992年5月2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各项协定的安全区;
18.请秘书长继续斡旋,以便实现上文第17段所载各项目标,并请他继续审查为保证顺利无阻地运送人道主义供应品可能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19.敦促所有国家响应1992年5月初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出的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订正联合呼吁;
20.重申第752(1992)号决议第2段的以下要求:各当事方在南斯拉夫问题会议的框架内继续努力,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三族恢复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政安排的讨论;
21.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并于必要时立即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达成符合安理会各有关决议的和平解决办法。
第3082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津巴布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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