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5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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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3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5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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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30日
第757(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1992年4月7日第749(1992)和1992年5月15日第752(1992)號決議,

注意到在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事態發展非常複雜的背景下,各當事方對此局勢都負有一些責任,

重申其支持南斯拉夫問題會議,包括支持歐洲共同體按照關于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憲政安排的討論所作的努力,並回顧以暴力取得或變更領土是不能接受的,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邊界是不可侵犯的,

痛惜第752(1992)號決議的要求沒有獲得遵行,這些要求包括: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的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各方立即停戰,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一切形式外來干預立刻停止,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鄰國迅速採取行動結束一切干預,並尊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領土完整,

——對南斯拉夫人民軍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單位採取行動,包括將沒有撤出或置于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政府的管制之下的任何單位解散和解除武裝,將武器置於有效國際監測之下,

——將所有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非正規部隊解散和解除武裝,

又痛惜其關於立即停止強制驅逐並停止企圖改變人口中族裔組成的呼籲沒有獲得重視,並在這方面重申需要有效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少數民族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感到失望的是迄今尚未創造條件以便有效和順利無阻地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安全可靠地進出薩拉熱窩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其他機場,

嚴重關切仍然留在薩拉熱窩的聯合國保護部隊的人員受到迫擊炮和小型武器的蓄意射擊,而部署在莫斯塔爾地區的聯合國軍事觀察員被迫撒出,

又嚴重關切克羅地亞的事態發展,包括不斷違反停火規定和繼續驅逐非塞爾維亞族平民以及嚴重關切在克羅地亞其他地區妨礙該部隊並拒絕與其合作,

痛惜1992年5月18日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悲慘意外事件造成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隊伍一名成員死亡,

注意到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提出的自動維持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席位的要求沒有得到普遍接受,

1992年5月26日秘書長根據第752(1992)號決議提出的報告表示讚賞

回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又回顧《憲章》第八章的規定,以及歐洲共同體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在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其他共和國內謀求和平解決辦法方面繼續發揮的作用,

並回顧第752(1992)號決議決定考慮按照安理會的有關決議,採取進一步措施,以達成和平解決,並重申決心採取措施,對付不履行第752(1992)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的要求的任何當事方,

決定為此採取某些措施,唯一目的是達成和平解決和鼓勵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所作出努力,

回顧根據《憲章》第五十條,任何國家因採取防止或強制執行措施而遭遇特殊經濟問題時,有權與安全理事會會商,

斷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其他地區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譴責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包括南斯拉夫人民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第752(1992)號決議的要求;

2.要求仍然留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克羅地亞軍隊的任何分子,不再延遲地按照第752(199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採取行動;

3.決定各國應採取以下所列措施,這些措施應一直適用至安全理事會決定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包括南斯拉夫人民軍,已採取有效措施履行第752(1992)號決議的要求為止;

4.又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阻止原產於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而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出口的任何商品和產品輸入其境內;

(b)阻止其國民或在其領土內進行任何活動促進或意圖促進出口或轉運原產於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任何商品或產品,並阻止其國民或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或飛機或在其領土內經營原產於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而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出口的任何商品和產品,特別包括阻止為這種活動或經營的目的而將任何資金轉移到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

(c)阻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或飛機將任何商品或產品,不論是否原產於其境內,出售或供應給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的任何人員或團體,或給予任何人員或團體,以供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或從該國境內從事任何營業,但不包括已通知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南斯拉夫問題的第724(1991)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的純為醫療目的的用品和食物,並阻止其國民或在其領土內進行任何活動促進或意圖促進這類商品或產品的出售或供應;

5.並決定所有國家不得向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或向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的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提供任何資金或任何其他財政或經濟資源,並應阻止其國民及其境內任何人員從其境內轉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這種資金或資源給這些當局或任何此類機構,阻止將任何其他資金匯交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的人員或團體,但僅為純屬醫療或人道主義目的和為食物支付的款項除外;

6.決定第4和第5段的禁令不適用於按照安全理事會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的委員會核准的準則,經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轉運、非原產於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並且純為轉運的目的而暫時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的商品和產品;

7.決定所有國家:

(a)不允許任何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起落的飛機在其領土起落或飛越;但如果該航班是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批准從事符合安理會各有關決定的人道主義和其他目的,則不在此限;

(b)禁止其國民或從其領土為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註冊或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實體營運或代表這類實體營運的飛機或這些飛機的部件,提供工程和維修服務、簽發這些飛機適航證明、對現行保險合同支付新的賠款,並為這些飛機提供新的直接保險;

8.又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減少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各外交使團和領事館的人員;

(b)採取必要步驟,制止代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人員或團體在其領土內參加體育比賽項目;

(c)暫停涉及由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官方贊助的或代表該國的人員或團體所參與的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和訪問;

9.並決定所有國家以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應採取必要步驟,保證不受理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當局、或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任何人員或機構、或任何通過或代表任何這些人員或機構申請的人因本決議和各有關決議規定的措施影響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的履行而據以提出的賠償要求;

10.決定本決議採取的措施對聯合國保護部隊、南斯拉夫問題會議或歐洲共同體監測團的有關活動不適用,各國、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各方均應同該部隊、南斯拉夫問題會議和歐洲共同體監測團充分合作,充分尊重它們的行動自由及其人員的安全;

11.要求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和各國際組織,嚴格按照本決議的各項規定行事,無論是否在本決議的日期之前簽訂的任何國際協定或任何合同或簽發的執照或許可證曾賦予或規定任何權利或義務;

12.所有國家在1992年6月22日以前,就它們為履行第4至9段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措施,向秘書長提出報告;

13.決定安全理事會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除與第713(1991)號第727(1992)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有關的任務以外,並應執行下列任務:

(a)審查根據上文第12段的規定所提出的報告;

(b)向所有國家索取關於它們為有效執行第4至9段制定的措施所採取行動的進一步資料;

(c)審議各國就違反第4至9段所制定的措施的事件提請它注意的一切資料,並為此向安理會建議如何提高這些措施的實效;

(d)建議適當措施對付違反第4至9段所制定的措施的事件,並定期向秘書長提供資料,以全面分發給會員國;

(e)審議並核可上文第6段所提的各項準則;

(f)迅速審議並裁定根據上文第7段提出而符合安理會各有關決議的人道主義或其他目的航班的申請;

14.要求所有國家同安全理事會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務,包括提供委員會可能根據本決議索取的資料,

15.秘書長最遲在1992年6月15日或在他認為適當的在更早日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說明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各方執行第752(1992)號決議的情況;

16.決定繼續審查第4至9段內製定的措施,以期在第752(1992)號決議各項規定獲得遵守後考慮是否可以暫停或終止這些措施;

17.要求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各方立即創造必要條件,以便順利無阻地運送人道主義供應品到薩拉熱窩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其他目的地,包括建立一個包括薩拉熱窩及其機場在內、尊重1992年5月22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各項協定的安全區;

18.秘書長繼續斡旋,以便實現上文第17段所載各項目標,並請他繼續審查為保證順利無阻地運送人道主義供應品可能必須採取的進一步措施;

19.敦促所有國家響應1992年5月初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兒童基金會和世界衛生組織發出的關於人道主義援助的訂正聯合呼籲;

20.重申第752(1992)號決議第2段的以下要求:各當事方在南斯拉夫問題會議的框架內繼續努力,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三族恢復關于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憲政安排的討論;

2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並於必要時立即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以達成符合安理會各有關決議的和平解決辦法。


第3082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中國、津巴布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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