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6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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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30日
第768(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和426(1978)、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决议及其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1992年7月21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见,
注意到1992年7月15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暂时再延长六个月,即至1993年1月31日止;
2.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3.再次强调1978年3月19日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可的该部队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同该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4.重申该部队应充分执行第425(1978)、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规定的任务;
5.请秘书长同黎巴嫩政府及与本决议的执行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继续协商,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310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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