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7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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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74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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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特别是其中第2至第4段,以及1991年4月9日第689(1991)号决议,
回顾秘书长1991年5月2日关于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3段有关设立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标界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其后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主席于1991年5月6日和13日的换函,
审议了1992年8月12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转递委员会的进一步报告,
关于这点,回顾委员会的标界工作并非在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重新分配领土,仅是进行必要的技术性工作,以供首次标定1963年10月4日签署的《科威特国与伊拉克共和国间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及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中所载的边界明确座标点,而此一工作是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后的特殊情况下,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和秘书长为执行该决议第3段而提出的报告进行的,
1.欢迎1992年8月12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以及其中所附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标界委员会的进一步报告;
2.对委员会标定陆地边界的工作表示赞赏,并欢迎其标界决定;
3.还欣悉委员会决定在其下届会议审议边界东段,其中包括岸外边界,并敦促委员会尽快标定此一部分边界,借以完成其工作;
4.强调它保证上述国际边界不容侵犯,并决定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第4段的规定,为此目的于适当时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5.又欣悉秘书长打算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早进行第687(1991)号决议第5段所称非军事区的重新划定,以符合委员会标定的国际边界,并从而拆除伊拉克的警察哨所;
6.敦促两个有关国家充分配合委员会的工作;
7.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108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一票弃权(厄瓜多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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