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83号决议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联合国安理会第78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83号决议
1992年10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84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10月13日
第783(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1991年10月16日第717(1991)、1991年10月31日第718(1991)、1992年1月8日第728(1992)、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和1992年7月21日第766(1992)号决议,

回顾1992年6月12日安全理事会主席所作的声明,

又回顾1992年6月22日《柬埔寨恢复与重建问题东京宣言》,

赞赏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为恢复柬埔寨的和平与国家统一作出的努力,

注意到如秘书长1992年9月21日关于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的第二次报告中所指出,柬埔寨国、争取柬埔寨独立、中立、和平与合作民族团结阵线和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阵线三方已向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提供合作,但民主柬埔寨方面仍然没有履行它在于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上签字时承担的义务,

重申该权力机构必须能够全面、毫无限制地进出各方所控制的地区,

欣悉该权力机构在执行巴黎协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包括在全国几乎所有地方作出军事部署,颁布选举法,办理政党的临时登记,开始办理选民登记,安全遣返十五万名以上的难民,推动几项恢复方案和项目、并发动尊重人权的运动,

欣悉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加入几项国际人权公约,

又欣悉该权力机构在对巴黎协定规定的行政结构加强监督和控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承认该权力机构这一部分职权的重要性,

还欣悉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按照巴黎协定发挥功能,

感谢那些在1992年6月20日和22日柬埔寨恢复与重建问题东京部长级会议上宣布捐款协助柬埔寨重建和复原的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

感谢泰国和日本政府努力寻求解决目前在巴黎协定执行方面的问题,

深为关切该权力机构面对的特别是柬埔寨的安全和经济情况所引起的困难,

1.核可秘书长1992年9月21日关于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的第二次报告;

2.确定按照报告第66段所述,选举进程将按执行计划所定时间表完成,因此,制宪会议的选举最迟将在1993年5月举行;

3.支持秘书长在其报告第67段中表示的意向,在该国境内及其与邻国的边界设检查站;

4.感谢秘书长和他的柬埔寨问题特别代表及与该权力机构合作的会员国努力解决该权力机构所遭遇到的困难,并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邻国,向该权力机构提供协助,以确保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有效执行;

5.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不顾其第766(1992)号决议中所载要求,至今没有履行其义务;

6.要求上文第5段中提到的一方考虑到柬埔寨所有各方都有执行巴黎协定的相同义务,立刻履行它根据巴黎协定承诺的义务,毫不拖延地在它控制的地区内便利该权力机构的充分部署,并且充分执行计划的第二阶段,特别是进驻营地和复员,以及巴黎协定的其他方面;

7.要求充分尊重停火,呼吁柬埔寨所有各方与该权力机构充分合作确定布雷地区,不得从事任何旨扩大其控制地区的活动,并进一步要求所有各方协助该权力机构调查在其控制地区内有关外国军队、外国援助和违反停火事件的报导;

8.重申要求所有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联合国人员的平安和安全,并且不对他们作出任何威胁或暴力行为;

9.强调按照《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第12条,在一个中立的政治环境下进行选举的重要性,鼓励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继续努力创造这种环境,并在这方面,特别请求立即设立该权力机构无线电广播设施,并向柬埔寨全国领土广播;

10.鼓励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充分利用该权力机构的任务包括《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附件1,B节第5(b)段所提供的一切可能办法,提高现有民警解决在柬埔寨维持法律和秩序方面日益增加的问题的效率;

11.各国和各国际金融机构尽快拨出他们已在1992年6月20日和22日在东京举行的柬埔寨恢复与重建问题部长级会议期间宣布的捐款,优先拨出能迅速产生效果的捐款;

12.泰国和日本两国政府与巴黎柬埔寨问题会议联合主席合作,并酌情同其他人士磋商,继续努力谋求解决目前与执行巴黎协定有关的问题,并在1992年10月31日以前向秘书长和会议联合主席报告它们努力的结果;

13.秘书长按照其报告第70段表示的意向,请巴黎柬埔寨问题会议联合主席在收到上文第12段提到的报告后,立即进行适当的磋商,以便全面实施和平进程;

14.秘书长尽快,至迟在1992年11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如果无法克服目前的困难,承诺考虑应进一步采取何种必要和适当的步骤,来确保巴黎协定各项基本目标的实现;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24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