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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宝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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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宝训
W. P. Paterson, D.D.
1904年
译者:任保罗 季理斐
1910年上海广学会出版,有节译。英文原书名为The Pauline Theology (Guild Text-Book Series)。

西𠪱一千九百十年

圣保罗宝训

宣统二年岁次庚戌 上海广学会藏版

CONTENTS

1. Characteristics and Sources.
2. The Axioms of Religion.
3. The Distress of Man.
4. The Ineffectual Remedy.
5. The Reign of Grace.
6. The Original Dignity of the Saviour.
7. The Redemptive Work of Christ.
8. The Terms of the Gospel.
9. The Glory and Grace of the Risen Christ.
10. The Endowment of Power.
11. Walking in the Spirit.
12. The Church and its Ordinances.
13. The Doctrine of Election.
14. The Last Things.

第一章 总论性质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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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作使徒书信之注解者。莫不以保罗书为首屈一指。不但因其卷页之独多。内容之丰富。惟观其解释基督道之词句。实有三种情形。为最关紧要者也。

其一。保罗所讲之道。最为奥妙。最为详尽。吾人三复其书。盖莫不知之矣。

其二。保罗书中包括一种基督教道之特质。超乎各书信之上者。即皈依基督之壮志也。

其三。保罗所讲之道。最有势力。足以感人之心。敦人之行。并足以立教会之根基。各使徒所讲之道。皆无能出其右矣。

查本章所论保罗讲道之性质及其根源。计分四节如下。【书中仅有三节,第二节后为第四节,无第三节,非因缺损所致。】

第一节 论保罗讲道之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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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保罗所讲之要道。分三段申明。如下。

第一段 论保罗之由信而进于知。 保罗在使徒中。洵可称为圣道之讲师。其于平常诸事。与各使徒无异。惟论其性质与教育。能于基督教道之精义。格外完全。发为文章。亦格外详尽。卓然成为深明圣道之大师矣。

保罗生平具有思想之才能。探索之精神。皆为明道者所必需之性质。故能用意清切而不浮。寻源究委而不紊。于真理之错综。又能左右联合而逢其源。充其考察之效验。既发明新理而无所不至。更通澈奥旨而无所不明也。

保罗之讲道。固未尝按照次序。原始要终。辑成道学之专书。然而细察保罗各书之内容。可以确知其心中。洞悉上帝与世人之关系。若何审判。若何得救。知之明而言之详。足供讨论者研究之材料。无论何等烦难紧要之问题。皆能对答如流矣。

第二段 论保罗表明基督教道之本质。 保罗所作之工。其最为彰明较著者。在于其认明基督道之本质。而毅然表明之耳。基督之道与旧约之道。固有多端相同之处。犹太旧教人未明新教之特别性质。仍谨守旧教之外貌仪文。亦其宜也。夫两教相通之训词。一则曰在天有独一上帝。再则曰上帝所责望吾人者。莫要于公义。圣洁。二端。保罗特举基督道之三大要端。剀切指陈。一论基督为中保之事。二论基督之道关于万国万民。三论基督之道专以福音传教。今试分论如下。

其论基督之为中保。则云凡吾人于福音中得受上帝之恩赐。无一不靠基督之功。保罗之全诚热忱。即为此事作证。求诸各使徒中。除约翰外。几无一人能及。但究全部新约圣经。皆有此等中保复和之说也。

其论关于万民。可谓天下之通教。此乃保罗独得之密秘。以弗所三章八节彼以为幸蒙默示。得知基督拯救异邦人之奥义。深信上帝之福音。关于万民。从未示以束缚之限制。此奥义于前古之世。未示于人。今则以圣灵显示圣徒与先知。即异邦人同为嗣子。同为一体。赖福音共享上帝因耶稣所许之福。详以弗所三章五六节。

其论以福音传教之性质。实为保罗被召为使徒之职任。彼曾阐明二理。以立主道之根基。即以传得救之要法。兹述其大旨如下。

一。当视上帝为主。世人则皆在仆人之列。凡仆人皆宜忠心事主。盼望主人之恩赐。此实为旧约之原旨。罗马十章五节是即以功得恩之说也。  此为保罗所痛斥者。

二。世人当奉上帝为慈悲之大恩主。凡向上帝祈求诸福者。惟当显明其真实感谢之心。终不可自恃己功。视为应得。以弗所二章八节是即以恩获福之说也。  此为保罗所服悦者。

第三段 论保罗所讲宗教之势力。

使徒中惟保罗之势力最大。故于教会𠪱史之中。所纪保罗传道之功。亦较各使徒为倍多。当时罗马所得之福音。大槪由于保罗。及其门徒所传。因其所讲之道。以恩宠为体。以释放自由为用。皆能切中时弊。痛下针砭。故能速行广传于异邦中也。

保罗当日于各处宣播圣道。备尝艰苦。大道广行。但其所发明之要义。尚未能使全教会人完全相信而深明之。

迨主降世后第二周时。保罗所讲之道。势力渐减。至于中世。发达成为罗马教。即今之天主教权大无比。该教之推广。原乃恢复旧约中以功得救之道。实为保罗生平所痛恶深绝之也。

厥后宗教维新。路得氏兴。而众维新之教徒。咸乘机而起。保罗遗传之道。遂因之复振。得掌无上之主权。其故乃由默受书信中播道之教法。信凭由恩得救之真理。重寻福音和平之根源。灵力之特助。此皆括于保罗各书中矣。

第二节 论保罗道学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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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罗道学之根源。见于加拉太书。保罗自言其道非得之于人。乃为主所默示。如云我所传之福音。非循人意。盖未受之于人。亦未学之。乃耶稣基督默示我也。其论如何传道。加拉太首章十一至十六又二章六节此可表明其道非出于人。乃由于上帝旨也。

本节所论保罗道学之源。当分为两段明之。如下。

第一段 论保罗所得之默示。 福音中最关紧要之词句。即是上帝恩赐之永生。与主耶稣基督而已。保罗幼时为最虔心之犹太教人。其于律法上应尽之义务。莫不谨守服从。以取悦于上帝。观其若何信守律法。试读加拉太书首章十四节。保罗云。我在犹太教中。较本族同人更有进益。于列祖之遗传。热衷尤加。又告腓立比人云。我亦有可恃于形躯者。若他人以为可恃。我更可恃矣。我生八日即受割礼。属以色列族。属便雅悯支派。世为希伯来人。依律则为法利赛人。依热心则窘逐教会。以守律法之义。则无疵可摘。详腓立比三章四五六节。

但有二端。使之不安于心。并使之负疚于上帝。由其惟恃己力。不能遵法。良心情欲。在胸中交战。不克自制。以致信道之程度。有失败。无得胜。有退缩。无长进。罗马七章十四至末

非第是也。无论何人。虽皆能服从律法之仪文。使欲全受制伏。恐亦无望矣。罗马七章七八节

值保罗逼迫教会之时。为律法之故。奋身不顾以悦上帝。为功之故。毅然窘逐而不疑。厥后保罗失败。上帝于途次特以其子显之。彼所信为有罪之基督。即彼所逼害者在途中显示之。使受感化而为使徒。使徒二十六章十三

嗣是以后。诸凡更新。保罗之得知上帝。更觉有荣。哥林多后书四章六节

保罗本非应受上帝之恩宠。因其从前多出亵渎之言。多行逼害之事。然而上帝鉴其无知妄作。特怜悯之。而选召之。赐以无上厚恩。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十节

第二段 论保罗道学之旁支。 保罗于讲道之时。述及多端道理。未经列入福音。不过为其所预料。又尝自表所得。皆由于圣灵。哥林多前书二章十节又七章四十节但除感受圣灵所得诸道之外。又有三种道理。为保罗所采辑者。条列如下。

第一种 出于教会共信之道。 保罗奉召为使徒时。曾举基督生平之事实。当众为之作证。读圣经者。盖莫不见之矣。保罗讲道之时。罕引耶稣在世之圣迹。哥林多后书五章十六节惟取耶稣从死复活之一端。恒于讲道时提及之。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三至八节其述主耶稣设立圣餐之事。亦自作干证。切责门徒之轻视。哥林多前书十一章廿三至廿九节不但此也。保罗于讲道之时。遇有疑难。必引耶稣之训词以决断之。哥林多前书七章十节此可断定夫妇之不可相离矣。又如使徒行传二十章三十五节此可断言施者之所失非真失也。其获报于上帝者。行将什佰倍之矣。

照保罗所定之常道。凡为基督徒者。不必问其得有默示与否。惟当责其信从最要之三大端。即基督之升天。末日之再临。及公义之审判是也。

第二种 出于旧约圣经。 保罗之信旧约圣经。视为上帝亲命之训词。凡遇宗教之问题。恒引旧约以证之。且视为一切知识之渊源。以其包涵万事也。保罗之能知上帝之有在。能明上帝之性质。能悉世人之义务。能窥世人之命运。率由旧约得之。其论各先知之预言。悉足以证基督之尊荣。更可用以解释基督之所为也。

第三种 出于犹太人之道学。 保罗深娴于犹太人之道学。故可信其幼年所得之教育。直至召为使徒。宣讲基督教道之时。犹未尽脱其窠臼也。保罗讲解旧约之法。多用比喻之词。以明奥妙之意。明可知其出于犹太教师之口吻矣。

又如保罗之论罪与救赎之精义。其所讲代替之情形。诬陷之景象。亦多本于当时犹太道学家之教训也。

第四节 论保罗所著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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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所著之各书信。可分为四种如下。

第一种。为初作之书信。即帖撒罗尼加前后二书。计前书五章后书三章。

第二种。为辩駮之各书。即罗马十六章。哥林多前书十六章。后书十三章。加拉太书六章。

第三种。为拘禁时所作之各书。即以弗所书六章。腓立比书四章。哥罗西书四章。

第四种。为牧师之各书。即提摩太前书六章。后书四章。提多书三章。腓利门书一章。

除上四种之外。又有使徒行传一书。其中载有保罗告犹太人与异邦人之语。即十三章十六至四十一节。为保罗在安提阿证明耶稣为救主之词。又十七章十六至三十一节。为保罗在雅典与博士争辩之词。又二十章十八至三十五节。为保罗在米利都。招集以弗所教会诸长老。述己如何事主传道之词。又二十二章三至二十一节。为保罗在耶路撒冷讲道之词。又二十四章十至二十五节。为保罗在方伯前为己分诉之词。又二十六章六至二十三节。为保罗在亚基帕王前。𠪱述一生始末之词。又二十八章十七至二十八节。为保罗向犹太人自述其到罗马之原因。以上章节。皆保罗所讲之要书也。

按保罗所作四种书信之内容。亦各不同。各皆有其特别之性质。兹更分别申论之。

帖撒罗尼加书。为保罗初次所作。所讲之道。及其规劝门徒之词句。皆合于初学之程度。其劝门徒。凡事宜求上帝喜悦。存心宜圣洁。彼此亲爱。各宜安静守分。有为死人过恸者。则以主所应许之复活安慰之。惟各宜警醒预备而已。凡此皆为平庸无奇之教训。非独劝戒。且屡为门徒祈祷。其热心为何如乎。

辩駮之各书信中。多为解释宗教之原理。谓恃恩得救。非恃法得救。如与罗马人云。犹太人人恃法。实乃背法。人苟仅恃律法。无一端可以称义。惟信耶稣。始得称义。缘主所赐之福。必以信而获全也。罪由亚当入世。死因罪而有。永死乃罪之罚也恩赐由于基督。恩之赏。即为永生。惟望我侪不从肉体而从圣灵。以成律法之义而已。其劝哥林多人则云。当避拜偶像之事。上帝之筵。魔鬼之筵。不能并食。又言信望皆不如爱。人若无爱。恩赐徒然。其责加拉太人则云。人得称义。非因行律。祇因信耶稣。耶稣未至。我侪受律法之束缚。今耶稣已来。赎我侪于律法之中。不再被束而为奴。冀望吾人专以爱心完全律法。因律法为我之导师。引我就基督。以信见称为义。不复在律法下矣。

拘禁时所作之各书。语气异常。专论基督之若何尊荣。与其属天之关系。并教会所得之各种优利。如对以弗所人云。耶稣以诸恩赐于教会。使教会深蒙厚泽。又对腓立比人云。无论生死。愿归荣耀于耶稣。耶稣自卑。上帝升之为高。其告哥罗西人则云。耶稣有极大尊荣。劝门徒一心从主。坚心守道。皆为问安慰劝之词。悉合缧绁中之光景也。

牧师之各书信中。皆以讲道及立教会之秩序为宗旨。如告提摩太云。宜为众人祈祷祝谢。会牧应有若何之职品。宜洞悉教规。规劝老幼男妇。优待会中长老。远避背教之人。勿以主道为耻。当为福音耐苦。又命提多宜若何训人。若何守己。凡于门徒宜行诸善。拒绝异端。待主再临。其在狱中致腓利门书。亦惟坚其信心。策其爱心。皆合于牧师之语气也。

腓立比一章九节可知基督徒之知识加增。乃为其祈祷时之一大题目。盖莫不得上帝之恩赐也。

总而论之。保罗之书信中。明自认其智慧日增。与平常基督之徒相若。然而难以表明讲道之书信中。其包括之各种理想。较诸传道各书为更深也。

缘保罗最后所作之各书信中。似其心力。于当时有停息不前之势。平铺直叙。无辩駮之语气。惟练习其所讲宗教之要端而已。

第二章 论宗教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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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之根据有三。论上帝之钟情若何。论为人之目的若何。论人如何能得上帝之喜悦。凡此三端。具有热忱宗教者。靡不口悟心领。此等要道。可谓自然之理。保罗于书信中论上帝之道。亦不外此三端。故吾侪研究宗教。亦必于此三者详致意焉。

第一节 论上帝之钟情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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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尝谓人观察万物。能确知有上帝。罗马一章二十

如异邦人之不知上帝。非真不知也。乃为其罪恶愚笨所掩耳。虽然。盲目之异邦人。亦有于暗中摸索求见上帝者也。使徒十七章二十七言人必知有上帝也。

第于天地万物所显明之理。恐未足领人详知上帝情由。外有上帝之默示。取信于旧约书中。故保罗详查旧约。悉明上帝之钟情。即崇拜上帝为活泼之神。为万物之真主宰。鉴无遐迩。体无始终。诚无不能无不理之上帝也。万物为上帝所造。亦为上帝所存。推之各事。俱有上帝之旨在。十一章三十六节又以弗所书四章六节保罗确信无疑者。即上帝之无限智识也。其言上帝能察人之隐微。帖撒罗尼加前二章四节其言上帝之智识。虽经愚鲁之世人多方反对。终能成其圣洁之意旨。罗马十一章三十三又十六章廿七又哥林多前一章廿五论上帝之恩。不第详表于福音书中。即于万物及各国𠪱史亦略明之。故保罗欲宣上帝之仁慈怜悯。有显而易见之证据二。一、见使徒行传十四章十七节云。然未尝遗己于无证。雨降自天。果实以时蕃生。赐我赢粮。喜溢于心。二、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节【原书缺下句,据第五章补。】又云。往者冒昧。上帝不咎之。今乃命随在之众人悔改。

论上帝之义。其管理万有之权柄。率以义为主。圣经中论上帝之义。恒与仁字并列。诗篇第五十一篇十四节云。我必以舌歌颂主之仁义。保罗亦尝如是言之。

大槪而论。保罗所讲上帝之义。未涵以仁。乃是专指审判之公义言之也。上帝设立律法。即以其公义实行之。罗马七章十二又二章十五又二章六节又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一

究之上帝亦甚仁慈。显现于基督之身。成为爱心无限之上帝。然而仁爱之中。仍不失其公义之本原。故论上帝之钟情。悉括于义之中矣。

第二节 论为人之目的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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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上帝所造。世人所共信也。哥林多前书八章六节又使徒行传十七章二十八又哥林多前十一章七又哥罗西三章十节

凡人得与上帝相通。一切权利必为己有。罗马八章三十八九节又八章三十二

上帝与人之恩赐。悉括于永生福内。罗马六章二十二节云。有成圣之效果。其终乃为永生。二十三节云。上帝之恩赐乃永生。在我主耶稣基督中焉。又加拉太六章八节云。种于圣灵者。则由圣灵而获永生。又罗马二章七节云。凡恒忍行善。以求尊荣不朽者。则以永生报之。此可见人依上帝。必能胜死。与一切软弱。而得荣尊不朽之永生矣。

第三节 论人如何能得上帝之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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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欲得恒久之福。非与上帝相通不可。如是。人必问如何能与上帝相通。必如何能得上帝之恩赐保护。保罗答云。人若顺从上帝旨意。爱慕上帝。始能得与上帝相通之福。上帝之旨既属乎义。人而无义。万难见悦于上帝。可惜伊古无一义人。是以人人见绝于上帝。倾覆之患将现于眉睫间矣。详见下章

第三章 论人生之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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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我材既必有用。故宜知上帝向人所讨者为何。即义是也。惜乎人皆不义。甚至罪污全染。按圣经原文。论罪孽之名目。译如失其正鹄。或云游荡于正道之外。或云堕落。或云反叛之行。或云犯法之事。皆为罪之名词也。

保罗之论罪。或称为肉之欲。或称为肉之行。加拉太五章十九至廿一

以上诸罪。大抵分为两类。一为恶行。一为恶性。观罗马七章十四节云。我深知法属灵。我属肉。是已见卖于罪矣。

且吾人论罪。莫谓一事犯之。非事事犯之。偶然犯之。非常常犯之也。讵知罪之权通于天下。罪之力遍于万民。恶如不戢。后必遭殃。从无一人能免之也。保罗尝云。罪之价值即死。兹本斯意。分为二节解之。

第一节 论罪权通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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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在世。初不必有证据以表明之。当罪恶之发现。姑勿论其对于个人。或对于社会。惟论其对于上帝。已有多罪之可指矣。世之哲学论罪。或谓。罪乃心性之病。人类之犯此病者。不过居其少数。或谓。人能自持。成为无罪之身。且有人修行。冀能脱除一切罪孽。然而是说也。保罗决不信认。罗马三章廿三并引证经言。无人为义。其一亦无之。明言人皆有罪也。

保罗当时欲证实此说。特指出凭据四端。明论于下。

第一端。从阅𠪱而得之明证。 保罗尝问人类中谁可称为有义。质诸异邦人决其必无。彼等犯罪敌光。违背上帝之旨意。崇拜土木之偶像。成为失德之恶人。罗马首章廿二至廿五

即在犹太人中。亦无一人见称为义。他姑无论。第就其所恃之律法而言。则惟知责人不知责己。所谓知法犯法。其罪应加人一等矣。罗马二章廿一至廿三

此可知异邦人与犹太人敬神则异。其干罪一也。罗马三章九

第二端。从旧约所得之证据。 考旧约所载。最为可憎之罪恶。即为近世所推行者。如说谎。忿恨。扰乱。凶杀。污秽。等是也。罗马三章十三至十八

虽于当时有人论及罪恶。纵能盛行于世。仍有人能跳出罪恶之圈套。不受其污染者。但此说之谬。保罗尝援旧约以駮之。加拉太三章二十二节云。圣经已括万民于罪中。罗马三章十节云。经之所录。无一义人。此可证罪为普世人所共有者矣。

第三端。从人性而得之证。 人皆有罪。不独证之旧约。即察世人之本性。亦能知其罪无可逭。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何善恶交争。善多败。而恶常胜也。

试分二段以申论之。

一论善恶相争之原理。 保罗之论人性。或分为二份。或分为三份。皆为无关紧要之问题。保罗初认人之身性有二份。即肉体与灵魂。厥后又加一灵。如哥林多前书二章十一节云。人之情在于其内之灵而外。又以弗所四章二十三节云。宜以尔心之灵而更新之。观于更新二字。可知保罗所称之灵。并非指为人性中之第三份。不过抬高灵魂之地位。而特加一号以尊崇之耳。本节所论。即谓善恶于心中交战之情形。俨若性中有二物焉。一尊一卑。尊者保罗称之为心。或称为在内之人。罗马七章廿二三保罗所论之心。兼括天赋之良心是非心。皆作证于上帝与义者也。又赅括心中之情。能引吾人得近上帝。其卑者保罗称之为肉。罗马八章五至十三节其告哥林多人语亦类是。后书十章二三四节肉常引诱人使之背叛上帝。甚至劫夺之使昧于上帝。服从诸恶。以致自怨自艾。追悔莫及矣。罗马七章十五此皆为肉欲所扰乱也。

二论肉权力之大。 理欲交争之际。肉得胜而心败绩。如罗马七章二十三节云。有他法在我肢体。战于我心之法而掳我。即指此也。又其甚者。恶念能痼蔽人心。生命渐为其剥蚀。并能减损其阻拒之力。使之服从而不觉也。

不但此也。心既受肉之污。必致荡检而逾闲。罗马首章廿八又十二章二节

其实保罗之论人。并未明言其全然败坏。或全与众善为敌。全与众恶为缘。如云。一国一人之罪恶。不无等差之分。又云我肉乃指已下等之一份无善居我。论及我灵。乃指已上等之一份或有自奋为善之能力。以此可知理欲交战之情形矣。

然而保罗所论。则谓人之所以能胜恶者。全恃有圣灵之助力。使先成为真实之义人。而后可得上帝之恩赐也。

第四端。从人之团体而得之证。 不但吾人称为罪人。实不能不为罪人。并可称为𠪱代相传之罪人。因人类初造之第一人。即吾人之始祖。故亚当之罪遗留于后人也。罗马五章十二节

或谓亚当之罪。亚当受之。后世之人。何由分得之乎。保罗所谓亚当之罪。应归于后裔者。以亚当为人类之首出也。或云万人皆胎胚于一始祖内。始祖之罪。定能染及后人。因保罗又解明从亚当至摩西。死所以能掌权之理由。当律法未定之时。人受死之罚者。不皆由于其一己所犯之罪。亦不得指死之罚为不公。因人皆分得亚当之罪于其身也。罗马五章十二三四节又五章十七八保罗特取亚当所作之工。与基督所作之工。相提并论。俾信基督之义。因恩之维系。归之凡与基督连合之人。恰如亚当之罪。因性之维系。归之凡与亚当连合之人。罪始亚当。遂致有死。恩由基督。乃致得生。此保罗之卓识。所以胜于他人也。

本章专论人类之苦难。至不免于罪死。可谓详且至矣。然而更有苦中苦之情形。则由于魔鬼之权力与诈术也。保罗尝论魔鬼之势力强横。哥林多后书四章四又以弗所二章二

除此而外。保罗又以诡谲拟之。哥林多后二章十一又帖撒罗尼加前三章五又以弗所六章十一明言魔鬼作工之式样。规仿圣灵。行于不信从者之灵。夫不信徒者。即循其本性而作服怒之子者也。

总而论之。人之苦难。皆由于恶之攻心。不但根于本性出于遗传。桎梏其心。更受魔权之侵伐。百般之诱惑。苟不得圣灵之助。万不能拒之矣。

第二节 论罪之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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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权之得胜管辖人类。实为毒害之结局。为世人所不能堪之苦也。迹其所传。莫非灾难祸患。综而论之。不外一死。罗马首章三十二节云。凡行此者宜死。又六章二十三节云。罪之偿乃死。加拉太书六章八节云。种于其肉者。必由肉而种败坏。皆言有罪者所受之偿报也。

如上所言。罪恶之罚。约分二端。一则恶必渐长而成稔恶。更生新恶。一则上帝设公义之报应以惩恶。俾各受苦遇难。以彰罪恶之罚。兹乃分论如下。

第一端 论罪恶之滋长。 观于保罗所论异邦人之罪状。即可信其罪恶之日长。乃上帝之降罚。任其深陷于罪中也。异邦人所犯之罪。为离上帝而拜偶像。因得重罚。使之日即败坏。罗马首章廿四至廿七节此皆为异邦人陷于罪恶之情状也。

又如罗马八章七节云。从肉之念与上帝为仇。盖言恶人不畏上帝。愈生仇视上帝之心。又言失德之行为。终不知有上帝。如告以弗所人云。当时尔无关于基督。与以色列民相异。外乎应许之约。一无所望于上帝。二章十二

以大槪而论。罪恶日长之说。原为吾人所公认。提摩太后书三章十三节又帖撒罗尼加后书二章六七节云。今尔知有阻之者。致彼届期而显也。盖彼不法之隐慝。于今已萌。惟阻之者。致已见移焉。

第二端 论罪恶之报应。 上帝以苦难罚人。又有一种真实可怕之罚。即任其陷溺于罪中。深之又深。使有罪之人。成为多罪之人以罚之。即罗马首章所谓听其陷于污秽是也。

除此而外。上帝刑罚罪人。又常于痛苦损失施之。俾人自知恨悔。

惟罪能使上帝发怒以恨罪人。以弗所五章六节上帝罚罪之公义。明显于罪人之身。但有时上帝悯罪人之愚昧无知。援不知不罪之例定之。使徒十七章三十

有时出于上帝之仁慈。望其悔改。不速加罪。罗马二章四节然而或早或迟。或生前或将来。上帝公义之审判。必按各人应得之报应而实施之。我等确知上帝以真理判断行恶之人。绝不宽宥也。又二章二节

在今之世。应受之报应。至不一矣。最重之罚。即见绝于上帝。凡为罪人。皆不得与上帝相交。 其次为保罗所论之困苦。恒加于罪人之身也。罗马七章廿四又罚以疾病灾难。使人无从脱免。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三十节又提摩太前书五章廿四节

更有一种为人生最惨之事。即为上帝罚之以死。并未死以前。所遭之诸般苦难是也。保罗之论死。非谓人生自然而有之事。乃上帝所定以罚罪人者。罗马五章十二节保罗又谓罪之掌权于人类。乃原由也。死之掌权于人类。乃结果也。五章十七节皆言因罪而有死也。

以福音而论。死为罚罪之结局。自有福音。而死权被夺。然以人之本性。决无一人能免于死。死实为上帝所施于罪人之重罚也。

此外又有可畏之审判。于圣经中最为详明。帖撒罗尼加前书一章十节又罗马二章八节皆言将来审判之时。必依各人所为。施行报应也。

观于上文所论。可明认全世之人。无一不在罪下。更可信除于主得救诸人之外。无一不在上帝之怒下。凡不识上帝。不服我主耶稣基督之福音者。必不能免上帝之刑也。帖撒罗尼加后书一章九节

由此观之。世人皆为有罪。若不急速寻一得救法门。受罚必矣。舍主而外。复有何法可得救乎。

第四章 论无效之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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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上章所云。或以为不然。难道上帝除律法外。无他法以救世乎。独不能加特恩于选民乎。如此玩视律法。岂不见责于上帝乎。异邦人有罪必罚。犹太人亦如是乎。保罗答云。吾非轻视律法。上帝所定。吾深悉有益。特于救人一端。明显为无力。职是之故。多所评论。若要讲明律法之益。可分四节明之。

第一节 论何为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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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称律法为上帝之默示。显诸选民。谓上帝从摩西之手。赐律法于以色列民。加拉太三章十七又四章廿一又哥林多前书十四章廿一

此外保罗又论及一法。即未知律法之异邦人。各有良心。以衡是非。如此可谓异邦人有良心为法。且犹太人自亚当至摩西一代时人。亦未在摩西律下。仍如异邦人之取法良心。保罗之论异邦人以良心为法。正如犹太人以律为法无异。罗马二章十四五节云无律之异邦人。率性而行合律之事。是无律而自为律。表其律铭于人心。彰之以行。其良心同与之证。而其思虑时。互寓褒贬也。

总论律法。为下两端荟萃而成。第一端。合命令与禁止。命令者犹言某事必当遵行。禁止者犹言某事必不可行也。第二端。设赏罚领人服从。于守法者将由义而生。有善必赏。所以劝善也。有恶必罚。所以惩恶也。加拉太三章十节

律法乃为罪而设。待所许者之裔至。由天使订于中保之手。加拉太三章十九实乃上帝所创立。罗马九章四节保罗称律为美备之法。又七章十二节又言律法不属肉而属灵。又十四节保罗之重视律法。有如此者。

然而律法之不足使人得救。其理由不外两端。一。观于人之顽梗诸事。知其不足以治身。一。观于人之狂乱心疾。知其不足以格心。且律法之缺乏。律法不能自补之。罗马八章三节

第二节 论律法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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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命令禁止。虽有赏罚扶助。仍不能挽救世人之苦难。而其缺点。即不能使人称义。以得上帝之喜悦。加拉太二章十六各使徒亦多论之。非惟保罗云然也。

考律法所以无效之故。可举四端以明之。

第一端。所定之律法书。不能令人实行。 旷观吾世之人。虽知律法之完善。然不能实力奉行。殆何故欤。明见律法效力无几。如保罗告罗马人曰。我虽极力行善。终不能达其目的。七章十八可知无论何人。仅凭一己之力。终不能遵法而行也。

或谓能力乃由知识之高下。是说也。用之于他。皆无疑义。用于德育之一方面。则未敢视为定论。盖世之明知故犯者。比比然矣。故如吾人具有智慧。能辨是非。能明各事之关联。则当善恶交战之时。藉以得其助力。操券必矣。然而人心中别有一种性质。其权力较大。能令其向偏。恶念倏起以取胜。虽有智慧。亦末如之何矣。

第二端。由律法之禁令。常动人心叛逆。 察人性中具有反动之力。以故律法所载不宜行之事。反为人之所乐行。罗马七章八所以律法不能悉令人服从。若遇善消恶长之时。反使罪恶益增。又五章廿节又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六节

第三端。由赏罚亦不足令人遵行。 律法书不能得人之顺服。前已言之。兹乃加以应许之赏。恐吓之罚。其效果亦未之见。旧约书中。尝以祝福诅咒。代表上帝之赏罚。以分施于善恶之人。保罗亦认祝福诅咒。能化人心。哥林多后书五章十一依保罗之言。赏罚足以劝惩。非能助人行义。使合于上帝所求之程度也。观于祝福诅咒之赏罚。伊等仍无力遵行。罗马三章九又一章末节

第四端。由森严之律法。有时隳人之志意。 律法之要旨。无非求人之完全服从而已。因除完全服从。或完全悖逆之外。无中立之地位也。加拉太三章十节

所以虔心人之一生。常恐于一次违法。即将前功尽弃。是以战兢畏慎。无时或失。偶一违犯。遂大为失望。几于无法可脱。终乃复其善性。或望见义于上帝之目中矣。

第三节 论律法之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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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所讲律法无效之实验。使犹太人见之必为诧异失望。自基督之福音播出。而向视为圣洁之律法。不第无效。且足以增人罪恶。何怪犹太人之生嗔不服耶。

照保罗之训词。律法本自上帝。其设立也固属美善。惟律法之功效几于无用。保罗之意。实以为律法不足供人急需。虽然。亦不可视律法为具文。兹分两段论之如下。

第一段 论律法为预备之训练。 律法之设。本非谓行律即可得救。乃谓律法能备人接受得救之要道。预备训练之功。试分二法明之。

一。律法能纵恶使臻其极。直至担任不起。迫而求救。是即律法造罪之说。上文已详论之。律法何以能造罪。由于人之知有律法也。试观林中之禽。山中之兽。从不知所谓罪。亦由其全不知有律法也。罗马四章十五又七章七节此可知律法之招恶。常指责人之恶念。启其反对之心也。

二。律法能使人知痛苦以求救。罗马七章廿四加拉太三章十罗马四章十五加拉太四章三为律法之束缚。皆由律法之启其知也。

律法能领人知己之弱。知所痛苦。始则引动其悔心。继则启发其倚赖心。终乃生求救心。此律法所以备使罪人呼吁于上帝之前也。

上帝亦用此法。预备使异邦人领受福音。异邦人本无律法。然有良心。可为律法之代表。罗马二章十四苟无良心可凭。不能自定其罪。故异邦人亦自有律。以为定罪之用。使之预备求救也。

此可见保罗之论犹太人。因有律法而罪益深。语意较重。其论异邦人。则以为嗜欲之放纵。乃上帝听其陷于罪中。罗马首章二十四节尝言之矣。

总而言之。犹太人与异邦人之受报。莫不相同。身受报应之诸苦。皆不能自成其救法。惟呻吟于律法之下。栗栗危惧。遂迫而求救于上帝。此所谓预备之救法也。

第二段 论律法为暂时之训练。 除上段所言律法之用外。保罗又云。律法乃为暂时训练人之法则。于主前所用之法。实无出其右者。然而以后必更全备之救法。譬如人之一生。当幼稚之时。必使受律法之管辖。加拉太三章廿四节。又四章三节

又如夫妇之伦。妻不得自主其身。乃夫主之。夫亦不得自主其身。乃妻主之。迨夫死。则其妻复得自由之权矣。罗马七章一至四律法之于世人。亦犹是耳。上帝之意。即望人脱于律法之束缚。使得新律以自由也。

律法为暂时之教训。保罗亦尝取证于旧约中矣。谓律法不能称为结局之法。因其本非为得救之原法也。古之会牧。本不在律法之下。律法授自摩西。其去亚伯拉罕。𠪱有年矣。会牧之得与上帝相通。非在于谨守律法。惟出于恩宠和谐之友谊而已。故律法之设。可称为上帝与选民相通之枢纽。得间接发生之力焉。

保罗谓上帝预定之约。非四百三十年后之律所能废。致所许者为虚。加拉太三章十七照保罗之论律法。似与上帝不贰之道相悖。究之律法乃为暂时之训练。非此不足动人以知罪矣。

第四节 论善行不足以全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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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所讲之道。不独谓专恃摩西之律法。不能得救。即专恃善行。亦不能得救。因宗教非可以善行赅之也。保罗论律法之无效。一则曰。无人由律而得称义。再则曰。律法不由信。惟行之者以之而生。加拉太三章十一二所以然者。由于但知义务之当尽。不足以应吾人之所求。吾人虽有善行。决不能藉是以得救也。

基督之道。非从律法改良扩充之。特以信为得生之机缘。苟有盛德而无信心。匪特不能得救。苦更甚于前矣。

总之基督要道。原非律法所可比。殆有超乎律法以上之新法。此法入世。而世人之苦难方脱。诚堪为救世之要法也。

第五章 论恩王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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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言。可知世人之深受苦难。而律法又从而加重其罪。以速其灭亡。盖得此无效之救法。而人乃苦上加苦。永不得有生活之望矣。

然此非出于上帝之本意也。上帝宽容恒忍。望人悔改。不即降罚于不义之人。如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节云。往者冒昧。上帝不咎之。今乃命随在之众人悔改。

迨后上帝于罪中特立一法。俾人于死里逃生。其法为何。上帝之恩是也。如昔人称律法为旧约之口号。今人亦尝称恩为新约之口号。保罗之论恩。恒视为基督道之本原。罗马六章十四节又以弗所二章五节皆明证也。

本意所论恩王于人之注解。当分两节如下。

第一节 论福音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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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字。保罗恒乐用之。其意不一。试分论之。

其一。显于人之方面则为宽宥。于上帝则为恩赐。凡从恩而得之利益。与循分守法而得之赏赐。适相反也。罗马四章四节盖一为分所应得。一为非分之恩也。罗马五章二十一节加拉太一章十五节言之尤详。

其二。恩亦指一二种之福。由宽厚之上帝。赐于罪人者也。或亦指信福音者之止境。罗马五章二节提多二章十一节

其三。恩亦用表圣灵之赐。即所谓上帝在人心也。哥林多后十二章九

其四。恩亦指上帝供给信徒作工之能力。哥林多前书三章十节又加拉太二章九节又可参观哥林多后书。八章七节

论福音为恩之道。其总意以为吾人所享之诸福。皆非分所当得。无一不出于上帝之恩。论及恩律之迥殊。试为比较于左。

一 于律法。上帝讨人行义。 于福音。上帝施恩于人。

二 于律法。人多要索于上帝。 于福音。人求上帝配受恩宠。

三 于律法。人各得其应当之报。 于福音。人皆受无限之厚福。过于所应得者。

详表律与恩之分别。可设主仆之喻以明之。如主仆二人。曾约定作工若干。酬资若干。工完则如数给之。工不完则按日数之多寡而酌给之。此定理也。按律法理应如是。若恩则不然。恩不施于主仆之间。而推于一家之人。试观父之与子。岂因有功而爱之乎。子悖逆父。父恒赦之。且施其宽大之恩。仍认为子。与未犯罪时等。虽犯二次三次。甚至七十七次。而仍赦之如初。何尝责其将功抵罪乎。此即恩之表样也。

照保罗之训词。明言上帝废除律法之喻主仆。嗣是以后。以父子之爱情。推及世人矣。以弗所二章八节且为门徒谢恩曰。此道已及尔曹。以之遍于天下。结果而益增。与于尔中无异。自尔闻之之日。诚知上帝之恩矣。哥罗西一章六

由此可知福音之原理。悉根于上帝之恩。其证据当于下文详述之。兹不过指明上帝救赎之功。皆本于其爱世之恩已也。以弗所一章四节又罗马五章八至十节

此外福音中所云之诸福。皆由于恩。论基督赐福之恩。哥林多后九章十五论得称为义之恩。罗马三章廿四论得永生之恩。又六章廿三

第二节 论恩之本原及其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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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恩之本原及其发现之端。当分二段明之如下。

第一段 论恩出于上帝之旨。 犹太人之辩驳者。谓律法既出于上帝。上帝之旨不能变而废之矣。或更以为上帝之智。初时言念不及。迨律法失其效用。乃藉福音以补救之。

保罗答云。律法虽暂时有训练之益。却非领人得救之本法。且福音亦非上帝后设补救之法。于诸世之先。上帝已为预定。哥林多前二章七节

第二段 论旧约预定之恩。 上帝施恩之意。于旧约时虽未明示于人。亦未尝不流露于先知之预言。至主时殆显然矣。

其见于预言者。如论基督之死而复活。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三四节

不惟基督之荣。基督之辱亦预言之。罗马十五章三节

其言靠恩得救。与以信称义之道。亦尝于旧约中指明之。罗马一章十七节又四章六七八至上帝之慈悲乃普遍天下。广招异邦人归主得救。旧约中亦言之矣。罗马九章廿五节岂非主召异邦人之预言乎。

其见于𠪱史者。旧约中屡言恩之王于人矣。罗马五章十四节此所言后至者。即指基督。盖自亚当至摩西。死王于人。虽未如亚当之罪状。而获罪者亦死也。出埃及之希伯来人。深蒙上帝厚恩。深畏将来之审判。亦尝预料后人所得之优恩。哥林多前书十章一至六

创世记自十五章以下。所纪亚伯拉罕之家事。多有暗合福音者。如亚伯拉罕之二子。一名以实玛利。一名以撒。前后二人。可视为新旧二约之影子。以实玛利。为婢夏甲所生。即旧约律法之表样。以撒为主母所生。即新约福音之表样。如加拉太书云。盖录有云。亚伯拉罕有二子。一由婢妾。一由自主之妇。由婢者依血肉而生。由自主之妇者。乃为所应许焉。斯可为二约譬。

即旧约中之礼仪。亦足以证明福音要道。如献祭即为救主牺牲之预表。罗马三章廿五节又哥林多前书五章七又如所罗门之殿。亦隐寓基督所造之灵殿。以居上帝者也。哥林多前书三章十六节

第六章 论救主本有之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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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已言救人之法。非赖律法。乃靠恩典。然而此恩。并非无故加诸世人。保罗明言若无救主。恩典之福音无由而得。迨救主临世。完成救赎之功。而后恩乃临及世人。或有人云。上帝不乐恩人乎。需夫中保耶稣。无乃牵强乎。答曰。非然。上帝于基督俾世人与己复和。不将其罪归及其身。见哥林多后书五章十九节可见救人之福音。非由中保之催逼。实乃上帝之慈爱。罗马五章八节云。吾侪适为罪人时。基督为之受死。上帝之爱即以之而显。亦可谓福音出于上帝之智。智与爱互合而成。哥林多前书一章二十四节云。第于蒙召之人。无分犹太希利尼。则基督为上帝之能上帝之智。智爱所成之救法。究竟若何。曰。必有上帝与人间所立之中保。提摩太前书二章五节云。上帝惟一。于上帝人间中保亦惟一。即成为人之基督耶稣。圣经明云。除基督外。再无得恩救道。哥林多前书三章十一节云。已立好之根基。即主基督。外则无之。由是以观。于保罗宝训。实以基督耶稣为根本。故此吾侪宜详细核察。保罗与基督之尊荣若何。上帝施恩。藉夫基督以成救世大功。基督为谁。诚堪为紧要问题。试略论之。

第一节 论临世之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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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之异于他使徒者惟一。即未与主接洽而晤对也。故其被召之时。主音莫辨。恐一见亦未之得。其所领受者。仅为他人之馀唾。故欲详知基督之事实。不必取证保罗书信。读四福音则可。保罗所引主言仅有二处。一、使徒行传二十章三十五节一、哥林多前书。七章十节

观察保罗书信。推思保罗全知福音中所载耶稣之言行与否。未敢拟定。仅据所提。最有关于宗教者。申论如下。

一。即基督死而复生。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三四节云。吾以所受授尔。首即基督。按经所预定者。为我侪罪死。且葬。而复生焉。

一。证明基督之生平。虽多患难。然而无罪。帖撒罗尼加前一章六又云。上帝曾以弗识罪者。缘我侪而成为罪。致我侪于彼。而成为上帝之义矣。哥林多后五章廿一

一。证明基督舍富为贫之奇行。如云。尔知吾主耶稣基督之恩。彼原富厚。乃缘尔而成穷乏。致尔由其穷乏而为富厚。哥林多后八章九节

一。证明吾人所需之一切救法榜样。皆在于基督。

以上皆为基督临世之事。内关紧要者。可分为三段论之。

第一段 论耶稣为上帝所许之弥赛亚

保罗于讲道之时。所以坚门徒之信心者。惟常称耶稣为弥赛亚。即旧约诸先知所预言者也。此等教训。恒不离于保罗之口。而其诫犹太人。则尤多用之。保罗本旧约证明耶稣。为预言之弥赛亚。如云。基督乃上帝之子。使徒行传九章二十又云。上帝依己所许者。由此人之裔。而为以色列民。立一救主。即耶稣。又十三章廿三又言基督之死而复活。先知早已预言之矣。见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三四节。

保罗又将弥赛亚之尊荣。归于耶稣。而称其系出于大辟。罗马首章三节

先知预言之弥赛亚。至我主耶稣基督降世。而其言始验。哥林多后一章二十节

第二段 论耶稣基督实乃为人

主之成为肉躯。降世为人。与平常之人身。毫无异致。不独先知预言之。世人亦亲见之。故保罗一生之讲论。莫不明认耶稣之实为人。从未尝有怀疑之心思也。耶稣亦为血肉之躯。与吾人无殊。以圣德之灵言之。则自死复生。以大能证为上帝之子。罗马首章三四节

耶稣于生时。习于软弱。多𠪱困乏苦难。皆为肉体所不能免之遭际也。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四节详言之。

耶稣一生之所遇。艰苦备尝。忧烦时至。皆与其门徒日后所遇之苦如出一辙。哥林多后书一章五节云。犹基督之苦。充盈于我。如是。我由基督所获之慰亦充盈矣。欲知基督与其复生之能。并与于其苦而效其死。腓立比三章十我今乐于为尔受苦。且为基督之体即教会。以我身补基督患难之不足。哥罗西首章廿四节耶稣遇大难时。亦顺受而不辞。腓立比二章八节凡此皆言耶稣身受苦难。实堪表明其为人也。

第三段 论耶稣为独一无比之人

论耶稣无异于人。特以其肉体言之耳。若论耶稣有异于人。则当称为独一无比之人。盖有数端。足以证述于下。

一由于基督之完全无罪。 基督在世为人之时。所以异于他人者。惟以此耳。经云。吾侪皆有罪。惟基督无之。保罗告哥林多人。称基督为弗识罪者。后书五章廿一其称基督之死为献祭者。亦本于基督无罪之意。依按律须用完全无疵之牺牲也。

第以无罪。非足以表基督之全功。罗马五章十九节云。由一人之逆。众人以之为罪。由一人之顺。众人以之为义。又如以弗所四章十三节云。迨我众所信之道归一。识上帝子。得为成人。充有基督生成之量。

二由于基督之神体。 基督既为完全独一无对之人。亦必有独一无对之性质。试思人之本性。原乃虚灵不昧。后为物欲所蔽。权力尽失。故保罗于罗马书七章十三四五节略云。人性具有二理。于善事无力营作。徒自悲叹为奴而已。然而基督非第是也。所具乃神灵之力。故能恒久不易。弗受物欲蒙蔽。无染丝毫罪孽。且有权力而多能也。

如谓人原具之体。自不能免于罪戾。益可信神体之基督。能胜过万般诱惑。成为完全无罪之人。哥林多后书五章二十一节

第二节 论未临世之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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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以上所论。基督实乃为人。亦实乃为神。如欲讨论此等问题。可分三段明之。

第一段 论基督预有之形体。 保罗所论预有之基督。于创世之先已有基督在焉。如告提摩太云。大哉敬虔之密秘也。无人不以为然。于神圣称义为天使所见。宣于异邦。见信于世。被举于荣光焉。前书三章十六

又如加拉太四章四节云。上帝遣其子由女而生。服于法下。此亦可表基督为预有矣。

其论基督在地为人之情形。则云彼原富厚。乃缘尔而成贫乏。哥林多后书八章九其论基督之先辱而后荣。则云。虚己。取仆之状。成人之形。腓立比二章七

统观基督预有之证据。可知保罗所崇拜者。乃三一神之一也。上帝之功全藉基督以彰表之。

第二段 论基督预有之荣耀。 此意大抵发明于保罗初作之各书中。如加拉太书云。上帝遣其子。所谓子者。非特指为弥赛亚。实指基督为上帝灵体之一分。得有上帝之性与其权也。吾人于此。可明真道之原理。以上帝为父。乃万有之源。以基督为子。乃成功上帝之旨意。哥林多前书八章六节

于保罗被囚时所作之各书中。其论基督预有之荣耀。尤为完备。如云。基督乃不可见之上帝像。为万物中之首出者。哥罗西一章十五节

又云。基督具上帝之体。即配上帝亦不以为僭。腓立比二章六此可表明基督实具有上帝之一体矣。

论基督之大荣。在于其为上帝之代表。有裁成万物之特权。保罗于哥罗西书详分三端表明之。

第一端。 万物由彼而有。一章十六

第二端。 万物以彼而立。一章十七

第三端。 万物为荣己而造。一章十六

第三段 论基督预有之质难。 今观保罗所论基督预有之格式究有若干思想。试𠪱述如下。

第一端。保罗视基督为属天之人。或称为降自天之第二人。如哥林多书云。始之亚当。成为生灵。终之亚当。成为致生之灵。然属灵者后出。属血气者居先。先者本于地而属尘。后者乃本乎天。前书十五章四十五至四十七然此为颂扬基督之词也。

又况此等见解。与以上所论基督之尊荣职任不同。甚至称基督为创造之代表。如云。有一上帝。又有一主。即耶稣基督是也。于拘囚时所作之书中。谓基督可配上帝。由其具有上帝之一体。能成上帝之工也。如云。基督具上帝之体。即配上帝亦非僭也。腓立比二章六节

故论预有之基督。决不止于为人。亦决非早成人之形体。待时至而后降世也。

第二端。则以为预有之基督。与上帝之灵相同。是说也。根于主乃灵之经训也。如云。此灵主也。哥林多后三章十七参看腓立比四章十三节罗马八章二节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四十五节上之所云。基督与圣灵。似乎未分。但保罗明认得救之恩。显明三位一体之能力。即圣父圣子圣灵名位攸殊。如云。愿主耶稣基督之恩。上帝之爱。圣灵之相通。常偕尔众。亚孟。哥林多后十三章十四节

第三端。保罗称基督为三位一体之第二位。显与圣父圣灵有别。保罗视基督如上帝。于圣子圣灵之间。亦认为有别。惟于众祝福之时。则仍称三位一体。权柄荣耀莫不相等而已。

第七章 论基督救赎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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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以上所论。知上帝所遣者。乃降世为人之基督。今则益当考察主为拯救罪人。所作何工。必如何能救赎人罪。如何能使人脱离苦难。略分五节明之。

第一节 论十字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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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于世所作诸事。皆于世人有益。惟代人受死。保罗以为超乎一切之效力。保罗视基督为先知者。以其深明奥妙。并能体察上帝之旨意也。又称基督为王。谓其于复活之后。得有极大之权势能力。罗马一章四节上帝曾高之无上。锡以超越万名。腓立比二章九然而此等道理。按保罗所论。于基督之死。无甚紧要。故死可谓福音之关键。且为十字架之要道。哥林多前书一章十八节云。此道于灭亡人。视为愚拙。于吾侪得救者。显为上帝之大能也。

第二节 论信心长进之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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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督之死。为成功上帝所定之救法。使徒信此等道理。乃由渐而深。兹分三步以明之。

第一步。视主之死为大祸。几致门徒希望有失。如云。此人乃我侪素望为赎以色列民者。然事之成。今已三日矣。路加廿四章廿一

第二步。主于复活后。门徒之信益坚。前以基督为弥赛亚。敌人辩云。弥赛亚为何受死。然自基督复活。使徒易为回答。曰。基督死乃为上帝所预定。且验旧约弥赛亚死之预言。使徒行传二章二十四节

第三步。曩昔使徒与敌人辩论十字架之道。多以为耻。保罗反以为荣。如云。尔特恐为基督之十字架受迫害耳。然我无可夸。惟夸我主耶稣基督之十字架。我以之向世而受钉于十字架。世之向我亦然。加拉太六章十四以此观之。保罗非第为荣。且为福音最贵之理想矣。

夫以基督之福音。又见称为十字架之道。其命名亦云奇矣。按基督死时。所受之痛苦耻辱。何一非失败之情景。然而信徒之心中。不视为失败。而视为得胜之确据。不视为痛苦耻辱。而反视为主之尊荣。

此可见上帝之智慧。决非人之思想所能窥测于万一也。以常理论之。凡钉死十字架者。或出于冤祸。或定为罪所应得。然而基督非如是也。耶稣既为完全无罪之身。故不能视为罪有应得。其死为上帝所预定。亦不能称为意外之祸灾。

究之耶稣于十字架而死。其命意果安在哉。此等问题。可援保罗之答词。有二精义寓其中焉。

第一。谓基督之死。为献一次赎罪之祭。第二。谓基督之钉死十字架。实倾覆罪恶之权势也。

第三节 论基督之死为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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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旧教人之心中。无论其为犹太人。或异邦人。皆视献祭为敬神之大典。古人所用之祭物。名类繁杂。礼仪众多。且其用意亦各不同。各国献祭之礼节虽异。要皆以所宝贵者献之于神。旧约时代最要之祭品为生物。即流血之祭。凡公私等祭。必藉以伸敬意。约分二种。火焚祭。与赎罪祭。而其所用之牺牲。献于上帝。举火而全焚之。使其无馀。平安祭。与盟约祭。则其所用之祭物。半归于上帝。半归散于人。

兹论基督之死。照保罗之见解。亦视为献祭之一。以弗所五章二节此可见基督以身献祭。求之于旧约中。似与赎罪之流血祭物相同矣。可分三端于下明之。

第一端。古传献祭之礼。于基督之死再见之。祭之牲必流血。故救主亦于十字架流血受死。如云。我侪既赖其血称义。复赖以免上帝之忿怒。罗马五章九又云。我侪所祝福之杯。岂非基督血之交际乎。哥林多前十章十六上所言基督受死十字架。实为赎罪之祭物也。

更有一层意义。亦与之相同。则谓祭台上之牺牲。值焚烧之时。其香烟上升。可达于帝座。基督之死亦然。适于十字架流血之时。其馨香已达于上帝前矣。以弗所五章二节

第二端。质诸古人祭祀所用之牺牲。必求其完全无疵。兹以弗识罪之基督当之。岂非无疵之祭品乎。哥林多后书五章廿一节

第三端。基督之死。较之各祭。诚为无上上品。舍此无他。考之旧约。基督舍身。可谓完全预有之诸祭。

若照基督之意。则自认为立约之祭。宛如摩西在西乃山洒血证约之时。于上帝之前。以血向以色列众洒之。以订上帝与民之约。基督之立新约。亦仿效之。马太廿六章廿八节

于保罗书信中。常称基督之死。为赎罪之祭。谓此祭物。乃全献于上帝者。且此祭物。乃用以盖尽世人之愆者也。罗马八章三节质言之。即上帝为罪。遣其子降生。状如罪人之身。作献祭品。又三章廿五节

其言由基督之血。可得称义。详罗马书五章九节。又言我侪以其血而得赎。即罪之赦循其洪恩也。详以弗所书一章七节。以基督比诸逾越节筵之羔。哥林多前五章七节

如是则指明基督之献祭。实与各种祭法。相似而不同。兹分三段以申论之。

第一段 论基督献祭之功效。 谓基督之祭。专指为赎罪之祭。内括二意。一。由基督之祭。罪人可得赦免。一。由基督之祭。众人得蒙上帝之恩赐。

照保罗之意。基督之一次献祭。能使救赎与复和。而成无限之救恩。人心之恶。实为受苦难之祸根。惟基督之祭。诚堪为除恶之良法。查基督之献祭。所成有二功。一。可得救赎之恩。救人免于罪之刑罚。一。可得复和之恩。使罪人得与上帝相通。试为申论如下。

一。论救赎之恩。 福音中之诸福。无逾于赎罪之救恩。圣经中言之屡矣。加拉太四章五节此实谓吾人生有奴仆之性质。应受束缚。幸赖基督之死。而得赎于罪。但照保罗之训词。则谓基督已赎我侪。免于律法之诅。以其为我侪服诅。加拉太三章十三节盖言吾人皆为罪人。在律法咒诅之下。应受死罚。万不能自免之。且无他法。可使吾人自为脱于已往之罪恶。得免于律法所定之罚也。

惟靠基督之献祭。独能使严罚罪人之律法。从此而废弛矣。即凡律法中所定之诉告诸条。亦从此而毁灭矣。哥罗西二章十三四节

二。论复和之恩。 吾人因有罪而在律法咒诅之下。亦即在上帝之怒下。罗马四章十五节律法悉由上帝之旨而定。故凡律法定其罪者。上帝亦必定之。既有可怕之律法在前。即有可畏之帝旨随其后矣。

夫所谓可畏之帝旨者何。上帝之怒是也。究之乃吾人仇视上帝。非上帝之仇视吾人也。细察上帝之怒。非恩义尽绝。实于盛怒之下。具有爱心。且预备一拯救之良法。原夫上帝之怒。实因其怒罪人。故特定死为罪之偿报。但自基督献祭之后。不但废除束缚控告吾人之律法。且使吾人与上帝之关念。亦因之改变矣。罗马五章十一节此即所谓复和之恩也。

复和二字。内括二意。一。为上帝之复和于人。一。为人之复和于上帝。保罗之教训。注重人之复和于上帝。罗马五章十节上帝于基督使世与己复和。不以其咎归之。且以复和之道托我侪。哥林多后五章十九皆言人得和于上帝。实为上帝复和于人也。

观夫上帝所定之律切忌人罪。可知上帝如何恨恶罪人。故可谓人非第复和于上帝。上帝亦复和于人。诚如是也。无论其为人之复和于上帝。上帝之复和于人。保罗皆以和于上帝一语赅之。而置于福音诸福之首。罗马五章首节

第二段 论效验之明证。 由是观之。基督之祭献。实救人免于祸世之两大恶。即因罪而受之咒诅。及见绝于上帝是也。然而当思基督之死。如何能得此两大效果。

答云。旧约之献祭。著新约之人。常指表耶稣所献之祭。然于新约未详明旧约之祭。所表何理。以此分为二说。

一。保罗所论基督献祭之功效。不过能使吾人心恨罪恶。爱慕上帝。以致吾人能脱离罪恶。归向上帝。因基督之死。能改变吾人之心。使成为新人。遂得上帝之恩宠。而蒙上帝之赦罪也。

二。保罗之原意。乃谓基督以其血造成吾人之新地位。举凡责罚吾人之律法。与上帝恨罪之怒气。皆于其死改变之矣。是则基督死而罪人生。果何为其然乎。因世人犯罪当死。基督独以完全无罪之身。于十字架上代罪人死。哥林多后五章廿一又罗马三章廿六节

由此可知。基督之献祭。乃以己身担荷律法所定之罚。以彰上帝之义。上帝之义既尽。并使罪人得赦。复和于上帝。致凡信耶稣者。莫不得称为义也。

第三段 论献祭之必需。 基督之如此献祭者。所以彰上帝之义也。故谓基督临世。非废除律法。乃成全律法也。今试问上帝之义。何以非基督之死不为功。罗马三章二十五节又一章末节罪人所以免于死者。盖以救主代之也。

诚如上帝必践其言。而以死罚罪人。罪人应靡有孑遗矣。然而上帝不忍泄其怒。以尽灭罪人。故立一法。以明上帝之厚待罪人。非仅为仁之至。亦可为义之尽矣。其法维何。即以基督之一死。代替蒸民之罪。而使罪人皆得藉其血。以免应受之死。详见哥林多后书五章二十一节。

第四节 论基督之死乃亡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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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之死。微特供献祭之羔。以馨香于上帝。得沐其赎罪复和之诸恩。亦足以倾覆罪之大权。俨若于十字架上。高悬得胜之赤帜矣。罗马六章六节我于十字架外无夸。我之向世受钉于十字架。世之向我亦有然。加拉太六章十四若尔偕基督以死。绝于世之小学。胡为仍遵礼仪耶。哥罗西二章廿论夫销罪之权。试申明之。

第一层 基督之死。立定灭罪之大功。 保罗告罗马人云。盖其死也。为罪而死。亦惟一次而已。六章十节又言同钉十字架者。为旧人。详罗马书六章六节。又言同钉十字架者为世。详加拉太书六章十四节。此可表明基督代死之精意矣。

第二层 基督之死于罪。乃代表世人。 以基督之死。而使信者成为新造之人。此亦奥妙之道也。正如吾人因亚当之获罪。与之同罪。亦即因基督之死于罪。与之同死矣。

第五节 论人如何能得基督所赐之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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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保罗所论。使吾人得知基督之死。实为受福之根源。亦即消除世人牢不可破之故态。赦免律法以罪而定之咒诅也。至如何能得诸福。保罗已言因信而得。若要详知。可观下章。

第八章 论福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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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种宗教之人。其心中皆必存有一念。即是我用何法可以见神。我当行何事可得神恩。此二问题。足供吾人之考究矣。

伊古以来。世人多谓求悦于上帝者。可用外著之行为以悦之。或用崇拜之仪文以悦之。然而其说甚属荒谬。于旧约之世。吾人非听从上帝之律法。不能讨其喜悦。论及礼仪。恶人行之。非第不能得福。反干上帝之怒。如先知弥迦曰。世人欤。主曾谕尔。何为善。主向尔所欲无他。惟欲尔行公义。好施矜恤。虔诚以奉事尔之上帝六章八节是即为犹太人所奉之金科玉律也。

照保罗之训。则以为得救之道。不在于礼仪。亦不在于德行。惟在于信。因敬拜上帝之仪文。与遵守帝训之善行。固为求救者所当尽。然而得救与否。全以信为准衡。以弗所二章八节此可知人之得救。不在己功。乃出于上帝之特恩。即以信而得救也。

前言上帝既责人以义。何又于义之外更责以信也。此等问题。当如是解。盖谓凡信上帝者。皆以义赐之也。罗马五章十八九节义由于上帝之恩赐。故信之者无功而得称为义。一语尽之矣。

此下三节皆论信与义之性质。及得称为义之情形。

第一节 论信之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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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所讲之信心。为下三端所合而成。

第一端 或有人谓门徒只当相信耶稣足矣。保罗曰否。盖上帝与人之交往。固当深为探讨。如云上帝怜爱世人。预定救法。俾罪人死里逃生。免受沈沦。此等根本要道。必当深信不疑。所最要者。当信四福音所记耶稣之言行。如基督为我侪之罪舍身。信其死而复活。见罗马书。四章二十四节十章九节云若口认耶稣为主。心信上帝令其复活。即必得救。并信耶稣已经升上。得有权柄荣耀。常施恩与其子民。且时一至主必再临。审判世人。谨案保罗见解。以信得救之人。自必相信诸凡要理。以上所谓。仅凭己之心灵。相信犹恐未足。故必合下二端始为真信。

第二端 信上帝之恩显现于基督。保罗所云之信心。非与信靠相同。而其区别。可取朋友之交喻之。如云信。不过知其为友已也。如云信靠。非特知为友。且有亲经靠托之至意。证明其为友谊。显于信靠之内。有信从之意在焉。罗马首章五节惜此福音。人未肯从。以实亚云。主欤。我所传闻。信之者谁。又十章十六节非皆以信从为断论乎。

凡与上帝相通者。必以信为机缘。亚伯拉罕为众信者之祖。其信服上帝之心最坚。罗马四章二十廿一节其事实详创世记二十五章。

新约时代亦以信为靠托上帝之证据。与亚伯拉罕同。惟于相信之人。较之前代益见其恩惠慈爱。如信上帝为吾人之罪。舍其爱子。并为吾人之成义。复生其子。三章廿二至廿六节耶稣为我侪之罪而被解。且为我侪之称义而复生也。四章廿五

观于以上所言。可知信徒靠托上帝之故矣。盖彼知其一生所受之益。从基督之死而得。所有之盼望。亦从基督之复活而来也。

第三端 论信为爱主之尽境。 盖人有信莫不爱主。如加拉太书云。我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然我尚生。非我也。乃基督在我而生。且今我在身而生者。乃由上帝之子而生。即爱我而为我舍己者也。二章二十

由是观之。信中所包括者。不止有靠托之心。更有感谢主恩之意。我爱主因主先爱我也。如云人若不爱吾主耶稣基督。迨主临时必服诅矣。哥林多前十六章廿二

又有恭敬之心。与爱心同时发现。成为崇拜之心。如以弗所书云。愿凡诚爱我主耶稣基督者获恩焉。六章廿四

凡诚信之人。自必降服基督。生死共之。我于基督有秘密之关连焉。加拉太书二章二十节又腓立比三章十节。

第二节 论福为信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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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之死。使信之者。可得救赎复和之恩。上文已详言之。此可明于信之真诠。上帝锡此二福于凡信之者矣。上帝赐救赎之恩。由于赦其罪而称之为义。上帝锡复和之恩。由于释其奴仆之缚。而置于嗣子之地位。基督之救赎。其结果在于使人称义。基督所购得与基督复和。其结果在于成为义子。试分论如下。

一。论使人称义之恩。 上帝以人之信称之为义。已详于罗马书中。五章一节又八章三十节皆无使之为义之意。惟言上帝称之为义而已。

且亦非言上帝训之为义。若父师之教育使之成德然也。不过谓上帝之称为义。正如按察之判断。声明被告之人为无罪。实与被控二字相反。罗马八章三十三节更与定罪二字迥殊。又五章十八节

况乎上帝称义之说。又与人事不同。因论其外貌。固与讼庭声明无辜相似。但论其内容。则上帝之恩施格外。决非按察秉公判罪之比矣。有罪则犯之。无罪则释之。此为按察应尽之职。非可任意宽纵也。若上帝之称义。则称有罪之人为义。虽实犯不可赦之罪。亦称之为义。罗马四章四五节

上帝所施称义之恩。似亦与皇家施恩之特权相近。凡已经定罪之犯人。皆可由皇恩赦免之。然而皇恩虽大。远不及上帝之恩为尤大也。因皇恩大赦。极其量。但能释放罪人。称为无罪而止。若沐上帝称义之恩者。则罪人自觉其地位。较前全然改变。且见称为义矣。

故论上帝之称义。实非如世间按察释放。皇恩赦免之例。乃由上帝以义赐于凡信之者。罪人因信称义。实由上帝之恩义兼尽。功归于基督耶稣也。

二。论义为上帝之恩赐。 保罗称论上帝之义。书信中言之屡矣。罗马首章十七节又五章十七节即上帝之意。由于信耶稣基督。临夫凡信之者。又三章廿二节上帝曾以弗识罪者。缘我侪而成为罪。致我侪在彼。而成为上帝之义。哥林多后五章廿一节又腓立比三章九节

上帝所赐之义。与吾人自有之义。相去甚远。故称此义之源。非出于己。乃由上帝之恩也。

但上帝所赐之义。不能与己立之德行相提并论。上帝之称义。亦与使人圣不同。由其以信而得。从上帝之审定。称之为义也。此所以称此义为推及之义欤。

试观罗马书五章十五节至二十一节。可知人之有罪。始自亚当。由一人之愆。至定罪受死。乃推及之罪也。即可知人之得恩。由于基督。由一人之义。致称义获生。乃推及之义也。

然而尚有一说。以罪人所本无之义。上帝安能归与之乎。此可援人类团结之例以解之。比如亚当为人之始祖。其身获罪。致万世子孙。莫不有罪。基督为教会元首。俾凡信者成为新人亦若是也。详罗马书五章十八节。

三。论立为义子之恩。 上帝既称罪人为义。即已除去一切阻隔。而使罪人得与上帝相通矣。故凡得称为义之信徒。不啻已得为子之优利。加拉太四章五六七节所谓为子之优利者何也。即凡父母爱子之心。皆包括于其中矣。但论罪人与上帝之重新相通。实有三端。足以表明上帝慈爱罪人之心矣。

第一端。上帝感动信徒。使其靠托之心。得与子之靠父相同。加拉太四章六节凡信徒既知上帝有若父之爱心。乃信靠上帝以求一切属灵之福。其所急欲求得者。则为圣灵。罗马八章十四节我侪知凡事共行。致加益于爱上帝者。犹循其旨而蒙召者也。又廿八节

第二端。上帝使信徒得自由之权利。与儿子之命分实为相称。加拉太四章七节因基督已赎尔于律法之中矣。

第三端。上帝立称义者为后嗣。加拉太四章七节又云既为子则为嗣。即上帝之嗣。与基督同嗣者。罗马八章十七节且凡得嗣者必承业。上帝既立信徒为嗣。决无不令承业之心。信徒既在基督而获嗣业。并见印以所许之圣灵。为获益之质也。以弗所一章十四节

第三节 论以信称义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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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既传以信称义之道。即援下三端以为之证。试逐端申论如下。

第一证。由于保罗之阅𠪱。 保罗之精通福音。大半从阅𠪱而得之。试观其初时。亦守以功得救之说。欲以生平完全服从。冀邀上帝之恩。迨后得睹异象。始信上帝赐以不能得之义。及不当得之优利。以致大获平安。大有权能。五章一二节

更观其达加拉太人书。愈可知保罗之所谓以信称义。实谓其全出于圣灵之赐。三章五节当时加拉太门徒。舍信恃律。恃己之义。冀以顺从律法之功。得邀上帝之救恩。与保罗所讲之道。全然相反。又三章二节

第二证。出于圣经。 论旧约之救法。固不同于新约。加拉太三章十二节岂非律法与信相反之明证乎。然而旧约中亦有预言。证明新约所载之救法。加拉太三章八九节亚伯拉罕之若何有信。保罗亦尝引用旧约。以告加拉太人。详加拉太书四章二十一至末节。

若究其实。上帝于初时。亦未尝许人以功得救。加拉太三章六节亚伯拉罕靠托上帝之仁慈。应许。与基督门徒原无异义。加拉太三章十六节

是故保罗所讲以信称义之道。与夫旧约之道。互相印证。成为基督福音之大根原也。

第三证。由于上帝之荣耀。 以信称义之道。原为归荣于上帝。保罗谓人不能仗恃己义为有功。故特赖圣灵之能力。明乎此而谦卑之心于以生矣。以弗所二章八九节又罗马三章廿七节

保罗之告哥林多人。亦皆归功于上帝。而谦不自居。如云我得如此。乃由上帝之恩而得之。且上帝所赐于我之恩。非徒然也。夫我较众尤劳。非我也。偕我之上帝之恩也。十五章十

第九章 论复生之基督荣耀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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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表证保罗之论基督受死。吾等罪人得蒙救赎之恩。并福音中之诸福。皆由基督之死而发生也。

然观保罗在后所作之书信中。其论基督之死为数少。论基督复生之荣耀。与所赐之诸福为数多也。试分两节申论如下。

第一节 论复生之主所得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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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之论基督。称为荣耀之主。理所当然。谓基督一生之言行。虽非目睹。然亦闻知其梗槪。且能逆料基督生前之尊荣。然乐意称颂者。乃基督复活之荣。显于路际。使之顿改前非。荣耀主名。兹分三段申明如下。

第一段。论基督复活之紧要。 保罗尝告哥林多人云。我以所受授尔。其首先者即基督。为我等之罪死而葬。于第三日复生。如书所录。且为矶法所见。又为十二门徒所见。此后为五百弟兄所共见。今其中大半尚存。然有数人已寝。此后为雅各所见。又为众使徒所见。卒为如未及期而产之我所见。前书十五章三至八节论复活之紧要。分为四端明之。

其一。基督之复活。适以表上帝认之为子。基督之功。诚为上帝所悦纳。故谓基督之复活。乃上帝使之也。罗马四章廿四节我弟兄乎。如是尔由基督之身已死于法律。致尔可适他人。即于死中复生者。俾我侪结果归上帝焉。七章四节

其二。基督之复活。门徒之信心以之弥坚。如以复活为伪。则其所讲之道。即如幻景之不可捉摸矣。故保罗之论复活。一言以蔽之曰。为我侪之称义而使然也。罗马四章廿五节。盖非信基督。义无由称。非上帝使基督从死复生。亦无由致人之信也。

其三。吾人永生之盼望。全赖基督之复活。如保罗告提摩太云。今藉我侪救主基督之显。而表示焉。盖彼已废死。而以福音彰表永不可坏之生命也。后书一章十节

其四。基督之复活。亦所以表上帝子之权能。如云。以圣善之灵言之。则由死复生。以大能明显为上帝之子。罗马一章四节

第二段 论耶稣之降而升

或谓救主钉死。先降至地狱。或作阴间、然后复活升天。保罗之书信中。类是说者。如以弗所四章九节彼得前三章十九节提摩太前三章十六节此等理想。多为人所臆度。然而基督已经复活升天。坐于上帝之右。以弗所一章廿节即谓上帝以圣灵之能赐于基督。又授以皇位之尊荣也。

第三段 论受荣之基督。合神人为一体。以其为神为人。又分两条论之。

第一条。论称基督为神。各处信徒咸称基督为主。而呼吁之。哥林多前一章二节且出于上帝之旨。使闻其名者咸拜之。腓立比二章十节此称耶稣基督为神之明证也。

第二条。论基督仍为人。复生之主。虽具肉血之躯。实已变为虚灵荣光之体。然其人身则仍未脱也。此与腓立比书三章二十一节可以参观。因基督真有人身。故见称为众弟兄中之首生者。罗马八章廿九节

第四段 论基督德括宇宙。 保罗于后所作之书信中。格外多讲基督上升之荣。如告哥罗西人云。凡充满于上帝之体者。悉形居于基督。二章九节

基督之为主。在天在地诸有权者。莫不认之。哥罗西一章十六七节足以彰其荣矣。且基督又为上帝所特立。用以压服违阻上帝之旨者。哥林多前十五章廿五节

基督救赎之功。亦充塞于宇宙间矣。哥罗西一章廿四诸凡受造之物。共沐其恩。罗马八章廿一节

或谓保罗之论基督。有与上文相反者。盖言上帝子之权能。有时被弃。哥林多前十五章廿八节

第二节 论复生基督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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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主于十字架死。罪人得蒙救赎之恩。上已言明。今之所论。乃救主升天之后。用其权能将诸般恩赐。加诸凡信之人。兹分两段论之如下。

第一段 论基督为新人之模型。保罗称基督为第二人者。即本段之意义也。哥林多前十五章四十七节或称之为第二亚当。又四十五节

考之人类。可分为二时代。每一时代。皆有一首先之人为起始。第一时代之首。即始祖亚当。第二时代之首。即复生之基督。故凡第一时代之人。皆具有亚当之态状。即保罗所谓本于地而属于尘也。第二时代之人。谓信基督者。俱有基督之态状。即保罗所谓由天而降者也。属血气者在先。属灵者在后。故凡于主基督成为新人者。皆属灵也。

第二段 论居于基督即生命之源。 基督之胜于亚当。不但为新人之模式。且为生命之根源。属尘之人既出于尘。而固结其根于亚当。属灵之人亦然。既在基督成为新人。亦必因之得生命焉。

然而第二亚当之势力。其入人之深。较第一亚当之传嗣为尤甚。亚当之在吾人。有如死力之重压。基督之在吾人。则成为永活之契友。可以终身靠之也。

信徒于永生之主所仰求者。欲得其帮助保护安慰己也。保罗之心中则更有进焉者。彼以为我之身心全归基督。故觉今日之我。已非我有。乃基督在我而生也。

保罗之与基督。乃二而一。一而二者也。试想保罗心中之情景。宛如已死。寂然立于在天之主前而仰望之。主则显示活泼属灵之生命。使之心中安乐。而管辖其心意焉。加拉太二章廿节欲究其能力如何。详阅下章。

第十章 论圣灵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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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书信中之特别。即乐颂信徒之得胜。其言得胜之能力。在于第二次受造为新人也。加拉太六章十五节且包括一重新之心。即所谓去旧更新也。哥罗西三章十节如云道不在古仪。而在维新。加拉太六章十五节此即言新造之人。皆具有赋畀之灵力焉。

既以旧人之软弱为可耻。必以新人之能力为可荣。故保罗告以弗所人曰。上帝运行我侪心中之能力。充足超过我等之所求思。三章二十节更归荣于基督曰。基督坚我力。无事不能为。腓立比四章十三节

能力之效证。凡福音经行之处。莫不见之。或显于救人脱苦离难。哥林多前一章廿四节或显于灭恶之能力。又后书十章四节

且尝为门徒祈祷。求主加厚恩于门徒。俾各得能力之赐。哥罗西一章十一节

故此新约中每以新得之能力为可赞。保罗于兹。特考其性质来源有二趋向。有时人注重于上帝之一面。盖谓上帝于基督所作之工。所赐之恩。能使信徒成为新人。亦有时注意于人之一面。谓人必重立新志。听从福音。而生特大之新力。使之由义成为圣洁。此即两节所由分也。

第一节 论上帝赐人之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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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论之新力。可分四端解之。

第一端。为新力。信徒得胜。全赖乎上帝所赋人心之新力。以弗所三章二十节

观于人之本性所具有二。一为肉体乃占强权者。一为内心。乃与肉体为敌而馁慊者。若信徒则反是。信徒之中。有一新力。即圣灵是也。灵能壮人之心力。而使之复新。且能战胜肉体。见罗马书七章二十二节。

循新人之式。知心与肉外。更有圣灵掌握全身。加拉太五章廿四五节

此等属灵之人。皆与圣灵同居。哥林多前三章十六节亦从圣灵得释放。罗马八章二节。更受圣灵之管辖而服从之。又八章五节考其从出之源。及所赐于人者。则称为上帝之圣灵。或称为基督之圣灵。凭其迹效。则常称为圣灵。罗马五章五节又九章一节或亦称为圣德之灵。一章四节

第二端。论圣灵所作之工。 保罗所论行于我侪之能。以弗所三章廿节不但有奇异之能。实于圣洁之心思。完备之德行。皆可从此发生。惟于教会初立之际。门徒常望圣灵之奇效。

保罗亦尝讲论圣灵为信望爱诸恩之源。哥林多前十三章十三节且为虔德之源。罗马五章五节又言此灵感动我心。使自证其信服。称上帝为父。又八章十六此可知凡受圣灵之导者。皆为上帝之子矣。

圣灵又能使人默想。感悟真理。以弗所一章十七节又言凡人若不得圣灵之助。莫之知能。哥林多前二章十至十三节

圣灵所结之果。见加拉太五章廿二三节信徒之得生。亦惟循圣灵以行也。又五章廿五教会赖此圣灵。得有无限之安慰。因福音中所得之助力。非仅见诸奇迹。亦使人能尽己之义务。并能胜其凡俗之诱惑焉。

第三端。论上帝与圣灵之关系。 保罗之论灵。注重于我侪所显之功效。至论灵之所以为灵。与夫圣父圣子之关系。则未尝剀实论定之。

其合三位为一体者。如云恩赐有殊。惟灵为一。职事有殊。惟主为一。运事有殊。上帝亦一。即于众中运行诸事者。哥林多前十二章四至六节又以弗所四章四至六节又二章十八节保罗之意间。合圣灵与基督为一。哥林多后三章十七节

圣灵之功化。诚可见矣。罗马八章九节所谓居者。岂非视若人之寓所乎。且谓圣灵亦有其旨。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一节更言圣灵有若人之唤呼。加拉太四章六节并言圣灵有若人之哀求。罗马八章廿六节此等情形。非谓圣灵真如人呼。发声以求也。不过谓圣灵能感动人心。使之自呼自求耳。

保罗之视圣灵若人。见于为人祝福之词。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四保罗向非深知圣灵之能爱助人。安得以圣父圣子圣灵并称之乎。

第四端。接受圣灵。 圣灵虽为上帝所赐。实亦信徒旦夕之所求也。凡人得救。莫不赖乎圣灵。此等理由。分两条申论如下。

其一。为使人称义。立为义子之名号。上帝既称罪人为义。自必得知所处之新地位。以弗所一章十四节

其二。为信之结果。保罗称基督为灵。似与基督相通。哥林多后三章十七节此等相通。不啻以主之灵。与人之灵。互合为一。凡人取信于友人之灵而敬服者。己之性质。每随以变化。况与救主之灵相通。有不贯澈全身者乎。加拉太二章廿节以灵之常充吾身。故当尽心祈祷。吁恳。称谢。陈诸事于所求之上帝前。详腓立比四章六节。

第二节 论福音所生之新志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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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信徒具有特别之品行。与得胜之气槪。莫不由于超凡之能力。此等行为。皆本于福音所生之新志而成。可分两端明之。

第一端。福音能领人感谢。谓上帝施完全之恩。使吾人得赎于罪。复和于己。此等厚恩。终身难忘。感谢之心。油然生矣。罗马十二章一节

又尝告哥林多人云。基督之爱策我。后书五章十四节循是说也。亦无间于爱。保罗之爱主。无时或释矣。今之信徒。凡事以爱耶稣为本。亦即此意。故凡人知有上帝之恩者。尝激发其心。推恩以及人。以弗所四章三十二节此言推恩即所以谢恩也。

第二端。福音有基督完全之榜样。以供吾人之取法。如论耶稣之舍身。谦逊立行。腓立比二章五节又如耶稣之弃富就贫。信徒尤当效法。哥林多后八章九节

又言上帝之旨意。恒欲人完全。得成基督之状。加拉太四章十九节

即于吾人希望主时。每多为其化变。哥林多后三章十八节

保罗非特劝门徒效法基督。亦尝劝门徒效法己身。谓其为受恩之人也。哥林多前四章十六节

第十一章 论以圣灵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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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之行为。皆经圣灵之引导。并皆受圣灵之管束。加拉太五章二十五节犹言吾人之所行。不自主之。乃圣灵主之。不自行之。乃圣灵行之也。

本章专论圣灵所作之要工。为世所见闻者。兹分五节如下。

第一节 论新人之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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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在于基督。则为新造之人。旧者已逝。诸事新矣。哥林多后五章十七节兹论新人之景象。可分两端论之。

第一端。为释放自由之景象。 新人确可称为自由之人。哥林多后三章十七节又加拉太五章十三节更勉之曰。尔宜坚立于基督所赐我侪之自由。又五章一节既得自由。即当坚守勿失。保罗之训也。

照保罗所论信徒之自由。有特别之二意。分解如下。

其一。凡得释放者。律法不再束缚之。此实为得救之大端也。尔时之加拉太人。恒视割礼为得救之法门。保罗特切实规劝之。加拉太五章二节此言割礼之不自由也。借此以知自由之要道矣。可知吾人之得救。不在礼仪。亦不在善行。惟在于信。见服我主耶稣基督可也。

其二。按信徒之自由。凡法律所定明者。要皆以圣灵所居之良心断定。如人禁食。或当食何物。或谨守何节。此等问题。全恃各人之良心而定。保罗特恐信徒误此。特举真理以训之。并附两戒以使慎防焉。

所谓真理者何。则谓万物皆属于尔曹。哥林多前三章廿一节出于上帝之意。作为恩赐。藉以益于个人。或益于会众。上帝以其所赐之万物。不望之于儿女。将谁属乎。提摩太前四章四节即万物皆归于我之说也。

其第一切戒之词。则谓吾人既得自由。凡于事理之可疑者。切勿妄为。罗马十四章二十三节又十四章二十二节故当以圣经所训之良心为则。哥林多前十章六节更宜效法基督所树之范旗。又前书十一章首节

其第二切戒之词。则谓吾人用己之自由。应当慎防。不可损害他人。哥林多前书八章九节又罗马十四章十三又廿一节

第二端。为使人成圣之景象。 凡信徒得称为圣徒者。保罗各书信中言之详矣。论夫上帝施恩。救赎罪人。其目的即使之成为圣洁。帖撒罗尼加前四章三节圣洁之义。分为二条解之。

其一。信徒之圣洁。由于上帝之分派。得列于帝子之位也。凡属上帝者皆为圣。如谓上帝之言。称为圣言。罗马三章二节上帝之律法称为圣律。又七章十二节上帝之召称为圣召。提摩太后一章九节上帝所用传道之人。亦称为圣使徒。以弗所三章五节职是之故。信徒之称为圣徒。其义一也。

其二。信徒之称圣。亦因其脱离罪恶。成为圣洁之人也。以弗所一章四节又哥罗西一章二十二节此可表明使人成圣。乃上帝之旨意。非第使人无罪。且有诚中发外之美德。当于下文详解之。

第二节 论德行之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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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哲学。常以自制。公义。智慧。勇敢。为四大德。保罗特于其间藉以垂训。而于自制一端。最为注意。提摩太后三章十二节又加拉太五章十九至二十一节又哥林多前书九章廿七节

其论公义。内括廉节诚实诸德。以弗所四章廿八九节反乎义者为欺诈。保罗亦尝𠪱指之。罗马三章十至十八节

智慧亦大德之一也。保罗之论智。异于平常。盖谓信徒之所求。非斯世之智。乃上帝之智也。哥林多前书二章一节又一章廿节此言上帝以福音之道。废世人之智。惟于奉召者。以基督为上帝之智。藉得属灵之智也。

勇敢之德。亦其要也。提摩太后书一章七节斯语也。盖以壮提摩太之心志。以尽厥职。故凡信徒赖有圣灵。何患乎事之失败也。

除此四德而外。保罗更乐意讲求十条诫命。藉表人之德行。与其罪孽。罗马二章廿一至廿四节可见德行之足重。律法之见称。皆为人生所当尽也。至论福音原括诸种德行于爱心之内。故爱为福音所生。亦即福音之大荣耀。且为万善之根本。罗马十三章八至十节

爱心非仅包括诸德。且超越诸德之上。以爱能行善勿怠。加拉太六章十节爱能供人仰求。博施济众。凡所有者。莫不乐施于人。哥林多前十三章四至七节统其爱之所至。无日不为万人吁恳祈求。冀望众人得救。罗马十章一节如此以行。与罗马十二章大旨略同。

第三节 论敬虔之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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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节所论之德行。皆为保罗所对讲于人者。凡属信徒。必当责己以尽者也。信徒所对于上帝者。即敬虔是也。无论何事。凡有关于宗教者。无不处以敬虔。故本节特论列之。

保罗于敬虔一端。视为尤要。故虔心祈祷。虔心许愿。虔心瞻拜圣地。凡读其书者。皆知其于敬拜上帝之规要。莫不详细指陈。为后人所法。然而保罗之敬虔。悉寓于爱上帝基督中矣。罗马八章廿七节又以弗所六章二十四节

迹其爱之所在。必以上帝为可尊荣。即处逆境。亦无失于忍耐顺服。祷告之顷。显有信依之热忱。故凡崇拜上帝之美德。要皆爱之所由生也。

第四节 论属新灵之人之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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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所谓之德行。圣灵之果。兼赅欢乐安慰特别之福。有为前章已经提及者。如论安慰。因其已知复和于上帝。罗马五章一节更知上帝有为父之慈爱。又八章十六节

论欢乐之福。则由于得救之实效。永荣之盼望。皆足以激发其欢心也。帖撒罗尼加前五章十六节又腓立比四章四节

保罗于受困难时。亦自证其得有非常之安慰。以其不视为祸。而常视为乐也。罗马五章三节又哥林多后四章十七节况于祸患之中。益增吾人之德行。罗马八章二十八节又罗马五章三四节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亦此义也。

保罗为教会造福。虽受迫仍以为可乐。观其在缧绁中。告哥罗西人曰。我今乐于为尔受苦。且以我身为基督之礼。即教会补所缺于基督之苦。一章廿四节其为此言。实由于心中深得主之安慰也。哥林多后一章五节

第五节 论信徒之职事论教会见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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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之诸德。皆显于行事。凡万端人事。皆有各种道德以绳之也。照保罗所讲信徒之本分。所当注意者。要分四节论之。

第一节 论家人之义务。 保罗所论家人当尽之义务。但指一家之人而言。大槪分为三端。即夫妇父子主仆三伦是也。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次序不紊

其论夫妇之伦。各有其当尽之分。以弗所五章廿二节又廿八节又三十三节又哥罗西三章八九节

其言父子之伦。亦皆各有当尽之道。以弗所六章一二三节父勿激子女之怒。惟以主之惩劝而抚育之。又四节

又如告哥罗西人云。子女凡事宜听顺父母。此为主所悦纳。三章廿节父勿激子之怒。恐其气馁。又廿一节

一家之人。仅括夫妇儿女在内。婚嫁之后。即已别立门墙。不复视为本家之人。惟仆婢则为家中服役之人。故保罗特立主仆之伦以训之。以弗所六章五至六节

主之于仆亦当如是。勿恐吓之。盖彼与尔主在天。不以貌视人也。又九节

又如告哥罗西人云。凡尔所为。宜由心行之。如向主非向人也。既知由主而得嗣业之赏。尔所事者乃主基督。行非义者。必受非义之报。而无所偏视也。三章廿三至廿五节主宜以公平施于仆。知在天尔亦有主也。又四章一

此可见为人夫。止于爱。为人妇。止于顺。为父母。止于慈。为子女。止于孝。为人仆。止于忠。为人主。止于公。家人之义务。于是乎备矣。

论妇人之道。以顺为正。试观旧约书申命记。第二十四章。所论休妻之例。即可知妇之从夫。由来久矣。除耶稣基督所论休妻之例外。保罗尝云不信者。欲去则听之。恐于兄弟姊妹。有所系碍也。哥林多前七章十五节

至于信徒之守贞。终身不嫁娶之问题。照保罗所论。可随各人之意见。或于基督所得之自由。或依各个之性质断定之。哥林多前书七章二十六节此言不嫁不娶之事。合于布道者艰苦之情状也。又三十四节此言守童贞者。合于成圣之道也。然而保罗亦尝谓不嫁不娶者。人若不能绝欲。嫁娶为得计也。哥林多前书七章九节保罗之为此言。似以嫁娶为遏欲之一端。但亦尝论及婚嫁之原理。实为至善至合之人事。以弗所五章三十二节

第二节 论世事之攸关。 按保罗之教训。信徒弗论所执何业。俱有上帝之旨在。与教会之职事。荣归一致。故保罗常示信徒当勤于工作。帖撒罗尼加前书四章十一二节又禁戒门徒勿求非分之事。哥林多前书七章廿节保罗尝借手工度生。但以教会常例无论何人。凡作教会之职事。应当受教会之俸廉。哥林多前九章十四节又如传道之人。兼操他业。有益于教会。无损于道德。照保罗之教训。亦未尝以为有碍于教务也。

然而保罗谨按旧业度生。亦恐人误解而生诽谤。哥林多前书九章十五节保罗又告提摩太云。好利为万恶之根。前书六章十故其视贫乏之境况。谓可使人更易于受福音。又可使人更易于脱离诱惑也。士穷见节。亦此意也。

保罗在各处宣道之时。从未尝劝人尽舍其财。以供教会之需。以及济助贫乏。此等难题。随各人之良心裁处。非可强力以求也。

第三节 论政务。 保罗于国家之政事。及国民之义务。不多讲论。缘保罗所属之国。为罗马大朝。尝以顺服启示罗马之门徒。十三章一至五节

保罗又谓不法之行为。不过暂时而已。终必显露。帖撒罗尼加后书二章七节其论国民之义务。不但在于服上之权。且当尽纳税之责。罗马十三章六七节保罗之论如此。皆按当时之情形言之也。

第四节 论文明进化之工夫。 高等之教化。包括哲学。艺业。文学等类。保罗似未尝论及。但读其书。知其生平。实于格物制造之学。未尝深为研究。所以然者。缘保罗之一生。正值新旧过渡。凡关于宗教之问题。日与真道竞争。举毕生之力以辩之。务使门徒不为世俗所淆。实无馀力分心以攻他学。虽无馀力以究他学。心中未尝轻视之。吾人必当引经据典。以为明证。庶免读书者之误会也。

如告腓立比人云。究之兄弟乎。凡真实。端庄。公义。清洁。可爱。可称者。若有何德。何誉。尔宜念兹。尔所学。所受。所闻。所见于我者。皆宜行之。则赐平康之上帝。必偕尔焉。四章八九节所谓真实而可爱可称者。皆指一切科学。哲学。而言。谁谓保罗之不讲乎。总之无论何事。亦无论何项学业。凡有益于人类。有关于治事者。皆为信徒所不可轻视也。哥林多前书三章廿一至廿三节

此可知基督之福音。视上帝所创之万物。皆归于一己之掌握。由其在于基督得嗣上帝之业。俾能用万物以益于世。尽人之职。使万物皆得繁生利用。不负上帝之创造。不负上帝之付托。人与万物之价值。岂同然乎。世之拜万物者。当知所返矣。

第十二章 论教会及其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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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于道德。固为深究。然其于教会应办之事。亦未尝因循委靡。故保罗之生平。不但为宣讲福音之大使徒。训人以复和之道。圣洁之行。且为立会选举职人。凡于教会一切。无不励精图治。如欲详论教会若何。可分八节论之。

第一节 何为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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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之义。有时用以称教会全体之人。有时用以称教会中之一部分。如有少数之人。聚于一室。同拜上帝者。皆得称之。或初为少数人私祷之所。迨后信之者众。亦得称之为教会。罗马十六章四节故不但指一家之人。亦指在其家同会之人矣。

其较大之教会。则包括属于一城之信徒。如达罗马人书。即致罗马教会之公函也。达哥林多人书。即致哥林多教会之公函也。

第二节 论教会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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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会之标志。综计不外四端。兹分论之。

第一端 论教会必传福音。 教会之峙立。乃以信为基本。故凡信徒。莫不具有宣道之职。照保罗之意。谓传福音之责。实当属于使徒。故教会之家。实立基于使徒。及先知也。以弗所二章廿节又加拉太二章九节此可见保罗之意。以使徒有一脉相通之义。俱有宣传福音之责也。

第二端 论教会乃圣洁。 圣洁之意。上已言之。兹以教会为圣洁者。命意简分二则。

其一。照上帝之旨意。教会终必成为完全圣洁。以弗所五章廿七节

其二。目今教会果能离恶入圣。上帝之灵必乐居之。哥林多前三章十六节并成为圣洁之教会焉。

第三端 教会惟一。 教会合一之理由。保罗言之最详。如云。主一。信一。洗礼一。于万有为上帝为父者一。知此可明教会之惟一矣。外有喻言各种。若宫殿。若身体。若新妇。用以指表各种道理。其义亦同。

教会惟一。由其圣洁。半属于上帝之旨。半属于成功上帝之旨者。所谓上帝之旨。即凡教会。皆当完全合一。不分教派。不分徒党。亦无异心异见。哥林多前书一章十节

保罗论当时之教会。亦为一。由其所信之道相同。所奉之上帝相同。一切交相为理之工。亦莫不同。但于当时。实有分争之端。如哥林多会是。然自保罗视之。则以为此会之分争。不过为浅近之事耳。哥林多前一章十三节

且于当时。又有违抗福音之伪兄弟出焉。自保罗视之。则以为此乃教外之恶人耳。加拉太二章四节观于此言。可知当时之教会。亦有薰莸殊致之教徒。令人喟叹不置已。

迨后教会又现一变象。分裂为无数教会。吾人祇能从其行为。知其同出于一源。而表教会之合一也。观于各会所作之工。所祷之词。亦可见其同心之思想矣。语详哥林多前书首章十节。故论教会之合一。并非谓其全然一致。不过于格式规制上。视若同耳。譬诸房屋。合众质料而成。其用虽有不同。要皆互相联属。以成其功。教会亦犹是也。以弗所四章十六节保罗之训哥林多人。亦尝以身体喻之。前书十二章二十至二十二节此言肢体虽有强弱。互相维系。无一可离。犹教会中之职人虽多。亦无一可轻之人也。

此可知教会合一之说。所赅甚广。凡各信徒之行为。足以证明真道者。不一其职。各教会所作之工。悉供传道之用者。亦不一其方。要皆无损于教会合一之理也。

第四端 教会通于天下。 是说为保罗所独创。谓犹太异邦无别。故其传道之工。较优于众使徒者。惟此而已。因照新约奥妙之旨。上帝所称为异邦人者。亦与犹太人同。皆有分于天国之恩与荣也。加拉太三章二十八节此可见主之设立教会。非专为犹太人也。

异邦所得。为犹太所失。主之暂弃犹太。殆有深意。保罗希望异邦人得救之心。无异于希望犹太人之得救。罗马十一章二十五至二十七节

保罗所谓教会通于天下。非为空谈。终保罗之一生。传道于异邦。故凡名邑大都。信道归主者。实繁有徒。尔时谓传于天下。亦无愧焉。况如今日之景象乎。

第三节 论教会为上帝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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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凡人数多寡。聚于一室。崇拜上帝。自成一会。讲其所信之道。收其所结之果。皆为教会之常度也。保罗称教会为上帝之会。加拉太一章十三节既称教会为上帝之会。自当信靠上帝以成立。兼有两种意旨如下。

其一。教会为上帝所立。凡有教会之职权者。槪称为工仆。以所作者。皆为上帝之工。故当自命为仆。哥林多前书三章九节此言传教者。乃与上帝同工也。

其二。教会必当靠上帝扶持。保罗称教会为上帝之田。教会中之信徒。皆当称为上帝之工人。彼种此灌。各循其工。而冀其赏。至论生长之功。全由造物主之特权矣。

第四节 论教会与基督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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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会既属于上帝。必当观与基督有何关系。然后得尽其蕴。综其所关。厥有四端。𠪱述如下。

第一端 上帝之设立教会。全用耶稣基督赎罪之工。哥林多前书三章十一节又以弗所二章二十节此可见教会之基为基督。即使徒所立教会之基。亦必以基督为所立之首石也。

第二端 教会既为基督所爱。必以基督之命是听。观于保罗夫妇之喻。即可明其故矣。以弗所五章二十三至末节

第三端 教会之生命。全赖基督之保养。以弗所五章二十九节教会与基督有秘密之关系。故基督可称为教会之生命。此更可以身体喻之。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二节其论教会之成立。赖有基督在。以弗所一章二十三节其论教会之发达。又四章十五节统观所云。槪称基督为会之首。首者首出也。元首也。或译作基督管辖教会之权势解。哥罗西一章十八节

第四端 教会为基督作工之利器。夫人身为五官百体所成。皆用之以行其事者。基督之用教会亦然。因基督在世所作之工。尚多未竟。固可用有形之器官以成之。于是立教会。招百工。以获寰宇之稼穑焉。

基督未竟之工。赖夫教会以成者。不外三端。一为宣讲福音。二为规劝信徒。勿留白璧之污。三为施仁行善。即基督一生之言行。诚堪为后人法。永远遵行之。以彰教会之要义焉。

第五节 论进化之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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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之礼法。关乎洗礼之事者。分为三段论之。如下。

第一段 论受洗之义。 凡保罗所达各书之门徒。无一非受洗之人。罗马六章三节查保罗一生所施之洗礼。不多数觏。但其对于全会。明认受洗为要礼。进教之初步。舍此莫由也。哥林多前一章十四至十七节

保罗曾施洗礼于小孩与否。未有明证。惟尝称信徒之子女为洁。详哥林多前书七章十四节。称洁之本意。重其父母之有信德。非重其子女之受洗礼。保罗如或施洗。当于士提反家施洗时也。哥林多前一章十六节

第二段 论受洗之益。 以保罗所讲福音中之诸福。非受洗礼者不能得之。诸福之尤要者。即重生。立为义子。圣灵之恩赐是也。

论重生之福。得于受洗之时。与基督有密切之联合。致罪之身见灭。得享复活之新生命。罗马六章三至五节

论立为义子之恩。凡信徒之得配为上帝儿女者。皆因其于受洗之时。得衣基督之义袍也。加拉太三章二十六七节此可见洗礼之最关重要矣。

论圣灵之赐。亦由于受洗之后。哥林多前十二章十三节即得救之恩。亦出于更生之洗礼。提多三章五节此可表明上帝之恩。俾信徒得于受洗时。更生而为后嗣。由圣灵之重新。而得永生之福也。

第三段 论洗礼与得救之关系。 上文所纪诸福。皆由洗礼而得。其故果安在哉。保罗一言以蔽之曰。吾人由上帝之恩而得救。由信耶稣基督。至论得救之诸福。全在于受洗。则因洗礼与信相合无相离也。凡有信心者。自然发现于外为人所见。故洗礼为信心之印证。从主之标志也。尚有二意。以释洗礼之关念。

其一。门徒于受洗之时。常受特大之激动。以之信心愈坚。当众献身于主。虔心祷告。得与圣灵相通。以致受洗之期。成为终身之纪念矣。

其二。凡人受洗。具有信徒之品格。成为新人。自当轻世离俗。得享教会应有之权利。凡受洗之信徒。心中志气洋洋。以为吾今而后。堪列于上帝之恩下矣。

第六节 论教会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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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有分职。特于其间以统其权。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然而教会之权。非有定例。不过为基督委托而已。教会诸职。皆有办事之权。所奉之敕命。乃证明基督所传之真道。维持以保护之。且奉行基督之旨意。以致成功而已。

第一端 论教会掌权者之职任。 上帝所立于会者。首为使徒。上文已详言之。保罗明认凡为使徒者。皆有其权。故认彼得雅各为犹太教会之首。认己为异邦人中传道之使徒。加拉太二章八九节

以天主教所论。彼得独擅教权。他人无与。此与保罗之意相反。试观加拉太书即可知之。二章十一至十六节

教会之掌权者。时或称为长老。如保罗在米利都。招集以弗所诸长老是也。使徒行传廿章十七亦有时称为监督。如云尔当自慎。亦慎全群。乃圣灵立尔监督于其中。牧夫上帝以血所购之教会也。又廿章廿八节

保罗于后所作之书中。论监督之职位。极为尊重。提摩太前三章一至七此可知为监督者当有若何之品行矣。

惟其告帖撒罗尼加人。则以为教会有权者。人当敬重。前书五章十二节

第二端 论教会掌权者之司事。兹分三种明之。

第一种。为管理之事。 教会应有监察管理之人。故教会中之监督。所尽之本分。与家长无异。苟不能齐家。万难理教会事。保罗尝论及之。提摩太前三章五节此外又有关于世务。与他教会协为处理。益增监督之势力也。

第二种。为惩治之事。 善恶殊途。薰莸异气。自古皆然。倘教会中有不法者。凡诸职任之人。急宜惩戒。勿使妄行。哥林多前书五章十一节

又有听从异端之人。亦为教会所禁。提多三章十节此可知保罗明训门徒。凡有违背福音。听从异端之人。必在斥逐之例。万不当宽容之也。然信徒之过失。不无轻重之差。故其惩罚。自有宽严之别。如遇小过。则当以忠厚宽仁处之。加拉太六章一节苟犯大规。一再劝戒。不知悔改。则必声罪以逐之。逐之云者。不但不与之交。不与之偕食。哥林多前五章十一节且集众于会。赖主耶稣基督之名。交此人于撒但。灭其形躯。又四五节此乃诅咒之词。以听上帝判罚之也。

第三种为保护真道之事。 保护真道者。对于黜绝异端言之也。保罗劝提摩太。谨守正道。以身作真理之柱与基。前书三章十五节然而保罗之意。不过劝人证明真道。而尽其保护之责而已。非谓别有他端以护之也。又后书一章十三节

第七节 论教会为作主工之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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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十章。尝言信徒对于国家之义务。本节所论。则为信徒对于教会之义务。实较为国民之义务为尤重也。

信徒作为。无一不由于圣灵之赐。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八至十一节

至论信徒之职位。皆为主所设立。要各守其分。哥林多前十二章二十八至卅节

且凡信徒所任之职。莫不由于主恩。罗马十二章六至八节皆由于圣灵之赐也。

保罗所论圣灵之赐。有二意焉。一。为根本之论。凡各信徒。皆有应尽之义务。罗马十二章五节又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十二节此言教会。如人之身。信徒如人之肢体。各体皆当尽力。保护其身。且互相资助扶持也。

二。谓信徒所求圣灵之恩赐。要注定于教会之最有益者。哥林多前书十四章一节以预言深能动人。劝奖安慰寓焉。并能警醒罪人。使之悔改。能阐扬古圣之教训。而使人感化者。亦惟此预言也。

外有加于各种恩赐之上者。则为信爱望等是也。其中以爱为最大。详哥林多前书十三章十三节。

第八节 论教会为拜神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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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为崇拜上帝之所。亦可称为信徒之家。兹分三段论之如下。

第一段 论崇拜之理原。 照保罗之意见。教会公众崇拜上帝。为第一要意。盖如是礼拜。更足以表明其信心。兼足以激发其热心也。保罗未尝指正礼拜之模范。不过取哥林多教会礼拜之成规。酌量更正。以示大略耳。哥林多人于礼拜之时。赞美祈祷讲解圣经视为大同。惟有两端。证明与今时之礼拜不同。

其一。凡堂中礼拜之人。无一不有其责。哥林多前十四章二十六节保罗于此等礼拜。实无辩驳思想。惟劝其整肃以免淆乱。又四十节

其二。则于礼拜之时。集众共食。此为特别之景象。彼得后书二章十三节如是而食。或称之为相爱之席。如犹大书十二节云。彼与尔同餐。则与尔之爱筵有玷无畏惧焉。

此等习俗。保罗尝痛责之。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二节又三十四节此可知保罗之教训。谓凡领圣餐之人。皆当绝其醉饱之念。并当自察清洁。而后受之。

第二段 论主之晚餐。 主之晚餐。即圣餐。乃主耶稣基督所特立者。保罗尝述其事。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三至末节是说与路加廿二章十七至二十相符。较之马太二十六章廿六至廿八马可十四章廿二至廿四所纪。主设圣餐之事。尤详。试分两节论之。

其一。论圣餐之用。 照保罗所论。一。圣餐用以记念基督之死。一。用以记念基督之流血。乃新约所由立。详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五节。

然而保罗之诲哥林多人。其最重要之义。在于领主圣餐。实与复活之主有秘密之相通。前书十章十六节今之行圣餐礼者。大率由之。

其二。论圣餐相通之义。 然而基督之肉与血。相通于信徒者。果安在哉。凡信徒以信得与基督相通。保罗明认之。且屡举以训人。圣餐之义。毋乃类是。夫复有特异之恩。由基督来也。总而言之。领圣餐者。分得基督之肉血。不过记念其死。特表此样而已。照保罗之感念。所谓分得基督之肉与血者。亦惟因其有信。故能得享其福泽。即由其代死而得者也。

更有一说。保罗之论圣餐。非仅视为记念。当深信夫领圣餐者。无不与复活升天之基督相通。以领圣餐之时。歌颂祝祷显有复活之主居于其间。令人言念之不置也。

第三段 论领圣餐者合否。 圣餐不可轻亵。凡属信徒。皆当领受。但照保罗之意。非谓一槪享受。实有合有不合也。不合而受者。非惟不福。致反定罪。哥林多前十一章廿七至廿九节

其合受者。惟赖以能辨主体。如云。但人宜自省。则可食此饼饮此杯。又廿八节

凡食圣餐者。决不当视若常餐。或至纷争酣饮。惟当循其圣洁。切望属灵之益。不当食而食之。是为亵渎主餐。保罗尝𠪱述其罚。以告哥林多人。前书十一章三十节

第十三章 论拣选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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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数章已将救赎诸福。及教会诸益。论之详矣。然于得救之人。何有何亡。此为上帝判定乎。抑吾人以信福音而自召乎。对此问题。有三种可信之道。一曰。上帝自创世以来。已定得救之人。二曰。上帝赐恩于被拣之人。无可阻拒。三曰。上帝保所拣者恒心不已。其有反对者。则曰。凡信福音者。上帝莫不拣选之。又曰。上帝之恩。常可阻拒。又曰。信主之人。恒心难保。惟拣选之人。保罗确认为上帝所预定。试引圣经证之如下。

其告罗马人云。我侪知万事同工。以益夫爱上帝者。即循其旨而蒙召者也。上帝所预知者。预定效其子状。致使为兄弟中之冢子。况上帝所预定者召之。召者义之。义者荣之。八章廿八至三十节

又读九章六至十一节始知犹太人不尽为天国之民。惟主所选者始得入焉。

其告以弗所人。曰于创世之先。拣我侪于基督。致我以爱而成圣。无疵于其前。依厥善旨。预定我侪由耶稣基督而得为子。一章四五节又九至十二节此言创世前。上帝因耶稣选人。至末日万物悉归耶稣。以彰其大荣也。

观于以上诸书。可知人类生死之关头。悉随上帝之旨而定。兹将其理由。分三节论之如下。

第一节 预定人得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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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得救。心中之平安快乐。莫名其极。然而仅凭一己之感念。恒心惟恐有失。是以战竞守信。免罹于罪。以致不能得救。以此推之。似于得救一端。未敢保定。故信徒以新约之世。得救非为恒心。乃由上帝之旨。上帝既依其子救人。何患乎其旨不成。凡百信徒。自有无穷之安慰系于心中。罗马八章廿八至三十节

第二节 以𠪱史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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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谓犹太人为选民。可惜伊等厌弃耶稣。见绝于上帝。异邦人反得相信。保罗因此心常抑郁。罗马九章二节至其见绝之故。于罗马书九章已详总。意谓上帝绝犹太人。拣异邦人。乃随己意。上帝于昔怜悯犹太人。今则怜悯异邦人。谁谓上帝为不公。此可知非由志意。非由驱驰。乃由上帝之矜恤。罗马九章十六节此可援以色列人之𠪱史以为证。亚伯拉罕子以撒。独蒙上帝拣选之恩。以撒生二子。长名以扫。为上帝所憎。次名雅各。为上帝所爱。故以扫被弃。而雅各成为应许之子。一弃一取。悉由于上帝之旨。初未尝见其行为之优劣。而后论定之也。如云二子未生。善恶未著。致存上帝之旨。循其所选。非由夫行。乃由夫召之者。谕利百加云。长子必服幼子。如所录云。吾曾爱雅各而恨以扫。又十一二节详创世记二十五章。是故有蒙矜恤而得救者。亦有任其刚愎而沉沦者。无他。一予一靳。皆出于上帝之旨。又十八节

或谓上帝之旨。既任所选。似于自由之道反对。何可归咎于不信。此等问题。保罗亦难详解。只云人为受造之物。宜如所命云尔。又九章十九至廿一节

总而论之。或被选。或见绝。皆足彰上帝威严与矜恤。见绝者。乃上帝欲彰其怒。示其能。以恒忍容赫怒之器。备以毁败。被选者。乃上帝示其丰荣于矜恤之器。备以获荣焉。又廿二三节

照保罗之见解。上帝之弃犹太人。召异邦人。皆可循旨而行。又九章十五节然是说也。尝有人辩驳之。谓上帝祝福以色列人。岂不允许亚伯拉罕之苗裔皆得救乎。今行若此。非食言乎。保罗答有二意。一、亚伯拉罕之真苗裔。即为信福音者。二、上帝绝犹太人。不过暂世。究竟以色列全族。终必得救。罗马十一章二十五六节

第三节 以福音大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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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各书中。所论上帝之爱世。几无以加。罗马五章十节其论与上帝复和。非由人功。乃以独生子之赐。哥林多后五章十九节且上帝称罪人为义。非因罪人有功可赎。惟出于上帝宽厚之恩。罗马三章廿四节若云信徒成圣。亦非由吾人自有之能力。乃由于心中所得之灵力也。

统观以上所论。无一不出于上帝之旨意。详罗马书八章二十八至三十诸节。凡死于罪之人。惟上帝能复生。以弗所二章一节凡由上帝之恩得复生者。皆有新生命。罗马六章四节非由上帝。安能定复生者。各谁属耶。

第十四章 论结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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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所训之终竟。内赅死亡。审判。永生。三端。皆为难解之问题。保罗则于世界未来之情形。教会将来之结局。恒自认为知识之未全。哥林多前十三章九节但于此等事端。不关于教会紧要利益。则姑存之而不论也。今撮其要。分六节以明之。

第一节 论基督之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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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督之再来。分为两端。一为基督降临之标式。一为基督显现之时期。分论如下。

论基督降临之标式。 保罗于初作之书中。恒言基督再一临世。显其荣能。使人共见。于诸圣者而受荣。于诸信者而见异。帖撒罗尼加后一章十节前书四章十六七节

保罗于狱所作之书中。曾言基督今已回来。居于教会中。哥罗西三章四节此等思想。虽视教会如基督之身。但当显现之时。仍信其必复人身以再临也。

论基督显现之时期。 保罗书中屡谓基督再来。其论得救在迩。人当急宜悔改。罗马十三章十一二节

其论末日在世之门徒。将若何改变。则见于哥林多书。前书十五章十一二节

其论信徒之共同希望。注意于主之再来。如告帖撒罗尼加人云。俟其子由天而临。即由死而起之耶稣。拯我侪以脱将来之震怒也。前书一章十节

然保罗于初时亦尝论及他种希望。颇与得救在迩之意反对。盖言主之再来。为期尚远也。是则出于上帝之旨。须待异邦人盈数已进。然后使以色列人悉得救。罗马十一章廿五如以斯语为预定基督再来之期。岂非远甚。何解于平日所讲天国已迩之道乎。

是说也。保罗尝于帖撒罗尼加人书。详为解明。以免人心之动摇。缘基督未临。必先有背道之人。后书二章一至三节所谓罪恶必将肆其凶悍。作种种不法之隐慝。但诸恶未及显露。必先有阻之者。即吾人所知之罗马皇朝是已。盖阻遏其已著不法之行为。不使蔓延至于其极。又二章七节

第二节 论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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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主再临之时。令死者复活。此为死人之大安慰。亦为生人一大希望。帖撒罗尼加前四章十六节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二节此所论之复活。皆于基督而死之人也。

当辩士帖士罗在方伯腓力斯前。控保罗时。保罗尝云。赖上帝得望死者之复生。无论义与不义也。使徒行传二十四章十五节但此复生或于基督再来之时乎。抑他时乎。保罗亦未详言。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廿三四节此则明耶稣复活。众人亦将复活也。

基督再临。使宗基督而死者。皆得复活。即宗基督而生存者。皆得变化。此保罗之经训也。复活与变化。即得蒙救赎之形状。凡得救者。其身虽属血肉。其复活也。非全然更变。惟从其本身发为新体而已。

其新体发生之现象。若禾麦然。皆从其籽种。萌芽抽茎。所异者人身为血肉之躯耳。故照保罗所论复活之身。亦与基督之复活相同。皆从血肉之体。变为灵体矣。属灵之体。永不朽坏。且有荣耀能力。皆与其薄弱屈辱之体相反矣。

论死者之复活。异邦信徒。恒不信之。然自命为基督信徒。不信有来生。此必无之事也。或念及死人之灵魂。未必能与其本体再合。以之不信有永生。亦未可知。试观保罗之训哥林多人。即可了如指掌矣。前书十五章十二至十八

亦有信复活之事已过者。提摩太后二章十八节保罗之辩不信复活。与不信永生意同。盖由复活而永生。照基督至荣之形状。不过变其肉躯。成为属灵之体耳。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三至八节如无复活。则基督宗教之全体堕矣。如信徒于基督。第有今生之希望。则将见普世人众。惟基督为最苦矣。若死者无复生。则我昔于以弗所与兽斗。有何益哉。毋甯式饮式食。盖明日死矣。又见前书十五章三十二节

然而保罗之信心最坚。故又继之曰。然基督诚由死见起。为诸寝者先。又二十节况于生之信徒。既与基督相通。当基督再临之时。有不携之使与上帝偕乎。且基督居于彼等心中。乃为上帝所保全者。哥罗西一章廿七节

第三节 论死与复生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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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至复生。躯壳与魂已分。或问尔时魂寓何所。保罗于初作诸书中。皆谓之寝。帖撒罗尼加前四章十三四节其论末日居世之门徒若何。则曰。我以奥义语尔。我侪非尽寝乃尽化也。哥林多前十五章五十一节保罗于后所作之书中。则不称之为寝。而直曰死。且谓一死之后。即与主偕。又后书八章五节且其视死所得之福。较世之福更美。腓立比一章廿三节

至于信徒死后之情形。或纯全无疵。或渐进完全。未尝论及。惟语一端。则谓宗主而死者。逍遥自得。决无羁绊。哥林多后五章一节盖其死也。乃脱离血肉之体。而入上帝所造之体。永远属灵而在天矣。

第四节 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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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督再降之时。即审判之时也。审判云者。乃定恶人之罪。而罚之也。帖撒罗尼加后书一章八节主之威严如是。故保罗于讲道之时。常援以警众人之悔改。

或问主之审判。专为在世之恶人设乎。抑起死于罪之人。而定其罪乎。保罗于此等问题。常使信徒自省。一存敬畏。一得安慰。此所谓审判。与问官之判案类似。主之若何审判。备详哥林多书。前书四章五节其自省之法。即按其在身之行为。哥林多后五章十节又以弗所六章八节

保罗常谓人得救。必本乎信。论及审判。无分于信不信。祇以行为论断。此何以故。答有二端。一、人若诚信。自必有善行可凭。二、保罗于所论之审判。专指信徒而言。故按行为判断。必定人所领受。系何等恩赐。以其所领不同。哥林多前书四章五节末亦有时先受损失。而后得救者。又前三章十二至十五节

第五节 论世界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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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于再降之时。使众复活。咸受审判。似人事毕矣。然而世界之末日。尚未至也。依保罗之训。主于其间。必将为王于世。废诸政诸权诸能。付其国于父上帝。末期则至。且置诸敌于足下。其终所灭之敌即死也。哥林多前十五章廿四至廿六节此言审判之期。去末日尚远。迨时已至。一切窒碍。尽形销灭。基督中保之功。有以完成之耶。世界之末日。乃万事之结局。万事归宿之极期也。争端尽息。阻力全销。凡与上帝之旨抗逆者。悉亦降服。此即末日之景象也。

至此而创造之功能。已告终矣。世界以之变化。举凡世之所有者。莫不合于上帝子不坏之荣耀。罗马八章十九至二十二节此可见基督教道。永生之盼望。自有真矣。

第六节 论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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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亦称为命运。即善恶之结果。皆属于前定者也。兹分两端论之。

第一端。为善人所得之永生。 凡得嗣业而称为上帝义子者。皆得入其国与其荣也。帖撒罗尼加前二章十二节又告提摩太云。主又拯我离于诸恶。救我入其天国。愿荣归之。爰及世世。阿们。后书四章十八节所论天堂之福。即于基督有密切之相通。帖撒罗尼加前四章十七节

其论见主。则曰我侪乃由信而行。非凭目睹。哥林多后五章七节其论知主。则曰今我知识未全。时至则全知。如主知我然。又前书十三章十二其论与基督同王。则曰我侪若与之同死。亦将同活。诚哉是言。若恒耐苦亦将同王。若不识彼。彼亦不我识矣。提摩太后二章十一二

又有一端。所谓之天堂。乃清洁无污之所也。今世之信徒。皆欲求全无疵。惜乎力有未逮。故必渐积以进。腓立比三章十三四节

迨至天堂而后。不再受旧敌之侵迫。旧敌者何。血肉之本体也。既不受肉躯之累。自必变为新体。与基督之荣体无殊。腓立比三章廿一节此可见化为灵体。尘污不再染矣。

保罗终论永生之诸福。皆上帝为其信徒所特备者。非人所能窥测于万一也。哥林多前二章九以我侪暂微之苦。成为隆重永久之荣。施于我侪。缘我侪非顾所见之事。乃不见之事。盖所见者暂。不见者久也。又后书四章十七八此遭迫之信徒。所由甘领暂苦以享久荣也。

第二端。为恶人所遭之结局。 保罗罕论此等题目。偶或论之。殆亦未详。惟学堂中之讲师。值异说群兴之时。恒妄加揣测。以附和之。则其说尚散见于各书也。

保罗于初作之书。谓得救不得救之界限。甚为分明。迨后方针渐移。对于众同得救之盼望。当分为三段论之。

第一段。论保罗所讲生死之两端。 保罗初时于人之生死两端。恒详论之。𠪱观保罗诸书。可知其生平劝人悔改之功夫。全在所讲将来之审判。使人畏信福音。以求救法。帖撒罗尼加前书一章十节又论恶人定罪之情形。见后书一章九节其告罗马人曰。任尔刚愎。罔有悛心。已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显诸义鞫之日。各循其行而报之。凡恒忍行善。求尊荣不朽者。则以永生报之。然争斗不顺真理。顺于不义者。则以忿怒报之。患难窘苦。施诸作恶之人。先犹太。次希利尼。尊荣平康。施诸善人。先犹太。次希利尼。二章五至十节

其视作恶为灭亡之途。伊古以来。趋者甚夥。其止境即死。哥林多前一章十八节又后书二章十五六节又云蔽于福音者。沦亡之人也。又后书四章三

第二段。论保罗所讲之永死。 吾人既明生死大道。当更研究永死之问题。所谓永死者。殆消灭无存乎。抑死之灵尚能知痛耐苦乎。以浅近之言。惟谓不信不洁之人。死则灭亡。此外不能证之于他。彼等论死为罪之偿报。罗马六章二十三节乃死之正解也。又谓种于肉者。必由肉而获败坏。加拉太六章八节乃败坏之正解也。又谓罪人受罚。至于永死。则为最确之论。帖撒罗尼加后一章九节

或谓保罗独不云群众悉得复活乎。如其不然。则恶人之定罪。必至永死无疑矣。然而尚有他说。可表明罪人受罚。罗马二章八九节此可知生而有知之罚。较死而无知者为更痛矣。

第三段。论保罗所望之普救。 照保罗所讲。及初作之书信。明言审判罚罪人时。或永死。或永苦。然而晚年之意见。较前愈深。遂生发一普救之希望。哥林多前十五章廿二节又言基督将还国于上帝即父。至此上帝之旨意。将不再见阻矣。

又言上帝将举万物归于基督。如以弗所书云。迨至期满。万有悉统于基督。一章十又腓立比二章十节又哥罗西一章二十节

统观以上诸论。虽有疑难之处。然亦足供人之考证。藉知保罗之心。深信刚愎之恶。自必加以死罪。上帝则以胜恶灭死之能力。改变其罚法也。总而论之。恶人之结局。本属幽隐难明。保罗亦未尝剀切示陈。但有一端。则言之最详。盖谓恶人若不悔改信福音。则今生来生将永干上帝之怒矣。罪人所趋之路。将陷入黑暗之深渊。满盛主之怒气。或使之灭亡。或使之痛责。皆未可知。惟知上帝之旨。终能胜人心之怙恶。此为保罗所深信也。但其所讲之道。要以信基督与上帝复活。始免于死。故告提摩太曰。彼曾废死。以福音彰显不朽之生命。后书一章十节可惜世人日趋于死。无从违避。所赖以得救者。全由耶稣基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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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9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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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1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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