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九十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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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91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92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46年12月7日
联合国大会93号决议

九十二(一)联合国之正式钤印及徽记

  大会,

  一、以为宜核定联合国之徽记,以资识别,并准许用之为本组织之正式钤印;

  爰决议以下列样式为联合国徽记及特殊图号,并应用之为本组织之正式钤印。

  二、复认为,本组织之名称、其特殊徽记及其正式钤印应受保护;

  爰建议:

  (甲)由联合国各会员国采取必要之立法程序或其他妥适办法,以杜绝未经联合国秘书长许可,妄用联合国徽记、正式钤印、名称、及以联合国名称每一字起首字母编成之简称之情事,尤应防止为营业目的妄用联合国徽记、正式钤印、名称或简称为商标或商业符号之行为;

  (乙)此种禁例当尽早施行,无论无何,应于大会通过本决议案后两年内施行之;

  (丙)联合国各会员国于未将此种禁例在其领土内施行以前,应尽力防止未经联合国秘书长许可妄用联合国徽记、名称或简称之情事,尤应防止为营业目的妄用联合国徽记、名称或简称为商标或商业符号之行为。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五十次全体会议

联合国之正式钤印及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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