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九十二(一)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聯合國大會91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92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46年12月7日
聯合國大會93號決議

九十二(一)聯合國之正式鈐印及徽記

  大會,

  一、以為宜核定聯合國之徽記,以資識別,並准許用之為本組織之正式鈐印;

  爰決議以下列樣式為聯合國徽記及特殊圖號,並應用之為本組織之正式鈐印。

  二、復認為,本組織之名稱、其特殊徽記及其正式鈐印應受保護;

  爰建議:

  (甲)由聯合國各會員國採取必要之立法程序或其他妥適辦法,以杜絕未經聯合國秘書長許可,妄用聯合國徽記、正式鈐印、名稱、及以聯合國名稱每一字起首字母編成之簡稱之情事,尤應防止為營業目的妄用聯合國徽記、正式鈐印、名稱或簡稱為商標或商業符號之行為;

  (乙)此種禁例當儘早施行,無論無何,應於大會通過本決議案後兩年內施行之;

  (丙)聯合國各會員國於未將此種禁例在其領土內施行以前,應盡力防止未經聯合國秘書長許可妄用聯合國徽記、名稱或簡稱之情事,尤應防止為營業目的妄用聯合國徽記、名稱或簡稱為商標或商業符號之行為。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五十次全體會議

聯合國之正式鈐印及徽記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