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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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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
〔S/5575〕

  安全理事会,

  鉴悉赛普勒斯之现有情势势将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不迅速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持和平并探求持久解决办法,可能更为恶化,

  鉴于当事各方对一九六〇年八月十六日在尼古西亚签订之各项条约所采之立场,

  念及联合国宪章各有关条款,尤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略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一.请所有会员国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下之义务,避免可能使赛普勒斯主权共和国内情势恶化或危害国际和平之任何行动或威胁行动;

  二.请负有维持及恢复法律与秩序责任之赛普勒斯政府采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赛普勒斯境内之暴行与流血;

  三.请赛普勒斯境内各社区及其领袖于行动时尽最大之抑制;

  四.建议于赛普勒斯政府同意后成立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该军之编制与人数由秘书长谘商赛普勒斯、希腊、土耳其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诸国政府规定之。该军之司令由秘书长委派,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秘书长除使提供该军部队各国政府随时充分知悉情况外,并应按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该军之行动情形;

  五.建议该军职责为谋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利益,运用其最大努力,防止战斗再度发生,并于必要时,协助维持并恢复治安,回复正常状态;

  六.建议该军应派驻三个月,有关该军之一切费用,由提供部队各国政府及赛普勒斯政府依照其所议定之方式供给之。秘书长并得为此目的接受志愿捐助;

  七.复建议秘书长于商得赛普勒斯政府及希腊、土耳其与联合王国三国政府同意后,指派调解员一人,与各社区代表及上述四国政府,运用其最大努力,俾得依照联合国宪章,促进赛普勒现有问题之和平解决及协议解决办法,计及全部赛普勒斯人民之福利及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调解员应按期将其努力情形报告秘书长;

  八.请秘书长自联合国经费中斟酌情形拨供调解员及其职员之薪给与费用。


第一一〇二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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