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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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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
〔S/5575〕

  安全理事會,

  鑒悉賽普勒斯之現有情勢勢將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如不迅速採取其他措施,以維持和平並探求持久解決辦法,可能更爲惡化,

  鑒於當事各方對一九六〇年八月十六日在尼古西亞簽訂之各項條約所採之立場,

  念及聯合國憲章各有關條款,尤其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應避免爲侵略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

  一.請所有會員國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下之義務,避免可能使賽普勒斯主權共和國內情勢惡化或危害國際和平之任何行動或威脅行動;

  二.請負有維持及恢復法律與秩序責任之賽普勒斯政府採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賽普勒斯境內之暴行與流血;

  三.請賽普勒斯境內各社區及其領袖於行動時盡最大之抑制;

  四.建議於賽普勒斯政府同意後成立聯合國駐賽普勒斯維持和平軍。該軍之編制與人數由秘書長諮商賽普勒斯、希臘、土耳其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諸國政府規定之。該軍之司令由秘書長委派,並向秘書長提出報告。秘書長除使提供該軍部隊各國政府隨時充分知悉情況外,並應按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該軍之行動情形;

  五.建議該軍職責爲謀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利益,運用其最大努力,防止戰鬬再度發生,並於必要時,協助維持並恢復治安,囘復正常狀態;

  六.建議該軍應派駐三個月,有關該軍之一切費用,由提供部隊各國政府及賽普勒斯政府依照其所議定之方式供給之。秘書長並得爲此目的接受志願捐助;

  七.復建議秘書長於商得賽普勒斯政府及希臘、土耳其與聯合王國三國政府同意後,指派調解員一人,與各社區代表及上述四國政府,運用其最大努力,俾得依照聯合國憲章,促進賽普勒現有問題之和平解決及協議解決辦法,計及全部賽普勒斯人民之福利及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調解員應按期將其努力情形報告秘書長;

  八.請秘書長自聯合國經費中斟酌情形撥供調解員及其職員之薪給與費用。


第一一〇二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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