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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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决议案
〔S/525,Ⅲ〕
安全理事会,
鉴于军事行动现仍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进行。
一.爰请荷兰政府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注意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会关于停火命令及和平解决其争端之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
二.促请荷兰政府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严格遵守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安全理事会之建议。
第一九五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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