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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八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三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决议案
〔S/651〕

  安全理事会,

  业已聆悉印度及巴基斯坦政府代表关于喀什米尔情势之声明,

  承认情势之紧急性,

  并悉一九四八年一月六日本理事会主席致各当事国电1及各该当事国之覆文,2均称愿意遵守联合国宪章。

  一.兹促请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立即采取一切可以改善情势之可能步骤(包括对双方人民之公开吁请),同时不发表任何可使情势恶化之声明,不采取、引起或准许住何此种行动;

  二.并要求各该政府于安全理事会审议此事期中,对于已发生或任一政府认为即将发生之情势重大变化,立即报告安全理事会,并与安全理事会磋商。


第二二九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1 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第一号至第十五号,第二二六次会议,第四页至第五页(文件S/636)。

2 同上,第三年,一九四八年一月、二月及三月份补编,文件S/639及S/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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