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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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決議案
〔S/651〕

  安全理事會,

  業已聆悉印度及巴基斯坦政府代表關於喀什米爾情勢之聲明,

  承認情勢之緊急性,

  並悉一九四八年一月六日本理事會主席致各當事國電1及各該當事國之覆文,2均稱願意遵守聯合國憲章。

  一.茲促請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立即採取一切可以改善情勢之可能步驟(包括對雙方人民之公開籲請),同時不發表任何可使情勢惡化之聲明,不採取、引起或准許住何此種行動;

  二.並要求各該政府於安全理事會審議此事期中,對於已發生或任一政府認爲即將發生之情勢重大變化,立卽報告安全理事會,並與安全理事會磋商。


第二二九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1 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三年,第一號至第十五號,第二二六次會議,第四頁至第五頁(文件S/636)。

2 同上,第三年,一九四八年一月、二月及三月份補編,文件S/639及S/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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