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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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〇二 |
安全理事会,
鉴悉秘书长报告书建议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创立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再行续驻赛普勒斯,为期三个月,
鉴悉赛普勒斯政府已表明其愿望云联合国军在赛普勒斯应继续驻至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后,
阅悉秘书长报告书云在所检讨期间军事情势大体上虽仍属平静,且联合国军在场对于此事大有贡献,惟有几处情况仍然不安,故有战事复发引起一切不幸后果之危险,
对于秘书长努力实施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及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重新表示深为感谢,
对于各国为实施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提供军队、警察、供应品及财务支援,重新表示深为感谢,
一.重申其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八七(一九六四)、一九二(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八月九日之一九三(一九六四)、一九四(一九六四)及一九八(一九六四)与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所表示之公意;
二.促请联合国所有各会员国遵行上述决议案;
三.促请当事各方极度约束行事并与联合国军充分合作;
四.备悉秘书长报告书;
五.延长依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赛普勒斯期间三个月,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为止。
第一一九三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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