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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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二七四(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安全理事会,

  鉴悉秘书长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日报吿书(S/9521)称在目前情况之下,如欲维持塞浦路斯和平,联合国驻该岛维持和平军,仍属需要,

  复悉塞浦路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该岛现有情势,必须于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续设该军,

  备悉塞浦路斯情势之改进,据该报吿书之意见,仍在所检讨之期间赓续未断,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一九四(一九六四)及十二月十八日决议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二〇七(一九六五)及十二月十七日决议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决议二二〇(一九六六)、六月十六日决议二二二(一九六六)及十二月十五日决议二三一(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决议二三八(一九六七)及十二月二十二日决议二四四(一九六七)及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决议二四七(一九六八)、六月十八日决议二五四(一九六八)、十二月十日决议二六一(一九六八)及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决议二六六(一九六九)、以及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及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之共同意见;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继绩坚决合作,积极利用目前之有利环境与机会,以求实现安全理事会之各项目标;

  三.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塞浦路斯之期限再度延长至一九七〇年六月十五日为止,期望届时问题之最后解决已有充分进展,得以撤退或大量裁减该军。


第一五二一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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