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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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二三 |
决议案二二二(一九六六)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
安全理事会,
备悉秘书长一九六六年六月十日报告书曾谓在目前情况下,如欲维持赛普勒斯岛上和平,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仍属需要,
获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岛上现行情形,必须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后续设该军,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案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案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案二〇七(一九六五)、十二月十七日决议案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〇(一九六六)及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主席表示之共同意见;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并坚决努力,以期达到安全理事会目的;
三.兹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设置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赛普勒斯之期限延长六个月,至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止,深望届时已有长足进展可以达成解决,使该军得以撤退或大量裁减。
第一二八六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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