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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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决议案
〔S/1080〕

  安全理事会,

  重申前此有关巴勒斯坦休战之建立与实施之各决议案,并特别着重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之决断,谓依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之意义,巴勒斯坦情势构成和平之威胁,

  鉴于大会循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安全理事会在其决议案四十四(一九四八)中提出之请求,现正继续讨论巴勒斯坦未来政府问题,

  在不妨碍代理调解专员为实施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决议案六十一(一九四八)所采行动之情形下,

  一.决定:巴勒斯坦各区应即停战,以消除巴勒斯坦和平之威胁并助成巴勒斯坦自现有之休战转进至永久和平;

  二.促请与巴勒斯坦冲突直接有关之各方,作为依宪章第四十条规定所采取之另一临时办法,直接或经由巴勒斯坦代理调解专员进行谈判,觅致协议,以期即时建立停战,包括:

  (甲)划定永久停战界线,不准有关各方部队越界行动;

  (乙)撤退并减少各方部队,俾在巴勒斯坦达致永久和平前之过渡期间,确保停战之维持。


第三八一次会议通过。42


42 此决议草案业经分部表决通过。全文未举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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