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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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決議案
〔S/1080〕

  安全理事會,

  重申前此有關巴勒斯坦休戰之建立與實施之各決議案,並特別着重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決議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之決斷,謂依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之意義,巴勒斯坦情勢構成和平之威脅,

  鑒於大會循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安全理事會在其決議案四十四(一九四八)中提出之請求,現正繼續討論巴勒斯坦未來政府問題,

  在不妨礙代理調解專員爲實施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決議案六十一(一九四八)所採行動之情形下,

  一.決定:巴勒斯坦各區應即停戰,以消除巴勒斯坦和平之威脅並助成巴勒斯坦自現有之休戰轉進至永久和平;

  二.促請與巴勒斯坦衝突直接有關之各方,作爲依憲章第四十條規定所採取之另一臨時辦法,直接或經由巴勒斯坦代理調解專員進行談判,覓致協議,以期即時建立停戰,包括:

  (甲)劃定永久停戰界線,不准有關各方部隊越界行動;

  (乙)撤退並減少各方部隊,俾在巴勒斯坦達致永久和平前之過渡期間,確保停戰之維持。


第三八一次會議通過。42


42 此決議草案業經分部表決通過。全文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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