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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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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93年10月20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特字第093020456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15条序文、第8款、第1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17条第1项、第18条、第21条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103年7月14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84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17~22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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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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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93年订定命令
职业灾害劳工职业重建补助办法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