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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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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302045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5條序文、第8款、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21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8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17~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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