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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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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要点
劳动条4字第1100130405号令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6月4日
2021年6月4日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10013040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国家跟你一起养”政策,提升就业保险法之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之生活,加强经济安全,以发给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以下简称本补助)予以协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主办机关为本部,其任务如下:

  (一)本要点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二)本要点之协调、督导及经费预算调控。

  (三)其他依本要点应办理事项。

三、本要点执行机关为本部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其任务如下:

  (一)本补助之宣导、审查、核发及申诉处理等事项。

  (二)资讯作业系统之规划、建置。

  (三)本补助相关统计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点应办理事项。

四、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依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及第十九条之二等规定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以下简称育婴津贴)之被保险人。

五、本补助由劳保局按育婴津贴所依据之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二十计算后,与育婴津贴合并发给。

六、被保险人请领育婴津贴期间跨越本要点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后之日数依前点规定,按比例计给。

七、劳保局为办理本补助需要,得派员查对相关资料,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八、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保局不予发给本补助;已发给者,经撤销或废止后,应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限期返还:

  (一)依就业保险法请领之育婴津贴被撤销或废止。

  (二)规避、妨碍或拒绝查对。

  (三)其他违反本要点之规定。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公务预算支应。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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