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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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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勞動條4字第1100130405號令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6月4日
2021年6月4日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001304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提升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加強經濟安全,以發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一)本補助之宣導、審查、核發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九條之二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

六、被保險人請領育嬰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按比例計給。

七、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就業保險法請領之育嬰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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