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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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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借条约
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
1898年3月6日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左(原文竖列,由右至左书写。)

第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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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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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飭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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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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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国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辖,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律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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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馀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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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永远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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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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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省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济南府。其由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造,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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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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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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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十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觔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由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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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问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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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此专条应缮四分,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分,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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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1,页19-23。
  • 本条约签订于北京,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