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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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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借條約
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
1898年3月6日

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願將兩國睦誼益增篤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於左(原文豎列,由右至左書寫。)

第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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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界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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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大皇帝欲將中、德兩國邦交聯絡,並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內,准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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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爲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將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爲限。德國於所租之地應蓋礮臺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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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茲將所租各段之地開列於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爲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爲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內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羣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里界址,將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擬一律優待;因膠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卽中國之船,亦應一律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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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號,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爲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餘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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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將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將較此相宜之處,讓於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別國。租地界內華民,如能安分並不犯法,仍可隨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並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內,此事德國卽擬將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於中國之法辦結。

第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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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鑛務等事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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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允准德國在山東省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於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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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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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爲治理商務起見,並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佔山東地土。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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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里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准德商開挖煤觔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由德商、華商合股開採,其鑛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云,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係專爲治理商務起見,並無他意。

第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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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全省辦事之法 在山東省內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爲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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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准,中國批准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准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爲互換之據。此專條應繕四分,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分,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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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1,頁19-23。
  • 本條約簽訂於北京,於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