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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民国元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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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
1912年3月1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公报 (民国元年3月11日)

《临时公报》民国元年3月11日第3页

临时大总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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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颂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馀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十日即壬子年正月二十二日大总统盖印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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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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