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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元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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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令
臨時大總統 袁世凱
1912年3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公報 (民國元年3月11日)

《臨時公報》民國元年3月11日第3頁

臨時大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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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頌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此令。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初十日即壬子年正月二十二日大總統蓋印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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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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