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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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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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示[编辑]
大总统咨参议院作战方略并令部急筹财政[编辑]
本日准贵院咨开:“议战议和,关系军国重要,故不宜黩武,以致涂炭生民。亦岂宜老师甘堕敌人奸计。”除原文有案不录外,复开:“兹本院于本日开会,议决办法三条。除推事参议员三员面陈外,抄祈查照办理,并希先行见复施行。”并开办法三条。等因。准此。查此时和局未终,停战期满,敌之一方电求停战,不欲遽与决裂,故未及提出。且讲和一事早经公认,此次展期乃由此一事发生,并非另生一事,似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尚无违反。至议和成否,于数日内解决。现在用兵方略,当以鄂、湘为第一军,由汉京铁道前进;甯、皖为第二军,向河南前进,与第一军会合于开封、郑州之间;淮阳为第三军,烟台为第四军,向山东前进,会于济南;秦皇岛合关外之军为第五军,山、陕为第六军,向北京前进。一、二、三、四军既达第一之目的,复与第五、六军会合,共破虏巢。和议一破,本总统将亲督江、皖之师,此时毋庸另委他员。再:中央财政匮乏已极,各项租税急难整理,饷源一事,业令由财政、陆军两部会同筹画,合并声明。特此咨复。
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编辑]
照得近日南京地方,抢劫之案层见迭出。自是不肖匪徒假冒军人之所为,而军队人数众多,亦难免无一二害群[1]之马,致坏名誉。本总督用是会集各军团队长,议决维持治安办法。兹将部颁军律若干款,胪列于后,抑我军人等一体切实遵奉,毋蹈法纲,是为至要。此告。
计开[编辑]
- 一 遇有抢劫物件或强奸妇女等事,准该事主鸣报卫戍司令部、宪兵司令部、警察总监派兵警捕拿
- 一 人证现获时,即[2]将该犯拿送卫戍总督执法处,讯明正法;如有当场拒捕者,即行格杀
- 一 各军人不准身带枪械在街游行,违者以匪论(但有官长带领及有特别任务者不在此限)
- 一 兵士外出时间以早六时后至晚九时前为限,非此时间而在街巷游行者,以违法论。准巡街兵诘问,报告本管长惩罚(但身带特别外出证有任务时不在此限)
附陆军部颁发军律十二条:
- 一 任意抢掳者枪毙
- 一 焚杀良民者枪毙
- 一 硬搬良民箱笼及银钱者枪毙
- 一 私入良民家宅者罚
- 一 赌博者罚
- 一 强奸妇女者枪毙
- 一 无长官命令,窃取名义,擅对民屋财产者枪毙
- 一 勒索强买者论情抵罪
- 一 行窃者罚
- 一 纵酒行凶者罚
- 一 有类于以上滋扰情形者酌量罚办
- 卫戍总督徐[3]
- 浙军第一师团长朱
- 第三师团长陈
- 铁血军总司令长范
- 沪军先锋队司令官洪
- 沪军第二旅团长田
- 光复军司令长李
- 甯省第三旅团长李
- 江甯警察总监吴
- 南京宪兵司令长茅
- 苏军第一旅团长朱
- 沪军进行队司令官赵
- 要塞总司令长官、海军陆战队指挥官尹
- 甯省第四旅团长刘
- 卫戍北区司令官何
- 卫戍西南区司令官胡
- 卫戍东区司令官陈
- 粤军司令长姚
- 赣省北伐军司令官刘
电报[编辑]
上海来电[编辑]
- 孙大总统、陆军部总长黄、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及北伐联军总司令公鉴:顷接唐代表转叚芝贵来电如下:“阳电悉。瑞与各路统兵大员,于今晨联衔电奏,请定共和政体。都中已有布置,切告各路民军,万勿稍有冲突,以免贻误大局。瑞。齐。”特转电奉闻。廷芳。宥。
- 南京大总统钧鉴:接黄县电内开:沪军政府转南京大总统鉴:“清管带裕震违约,围我黄县,力战始解。初六、七两日,又邀同沪军与裕军血战搀北马,[4]敌大败,杀其统领,获其除宫,夺其枪械,死伤其兵士百馀人。惟敌军扰害我地面,残杀我良民,惨无人理。现虽略退守,然犹未艾。我军为保护地方治安,自不得不以战为守,惟彼满人奚负约。请转知外交部长,可向清廷严加责问。山东军政府连、徐、刘公电。”等因。合亟照转。其美叩。感。
- 至急。南京孙大总统、黄陆军总长、壤[5]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北伐联军总司令公鉴:顷唐君绍仪送来段君祺瑞电文如下:“三电均悉。某国欲渔利,又岂止一某国,尚有怂恿外蒙独立为呑并计者。祸机之发,不知胡底;兄弟䦧墙,分梗御侮。谋国利民福者,似宜远瞻近瞩,审慎出之。瑞夙抱宗旨,不忍地方再有糜烂,涂炭生灵;且公使俱在都门,秩序一乱,是将援以干涉之炳[6]也。联奏昨夜半好到丸,今日未知如何。况两军相持太近,时有冲突,已拟稍退民军,不可再进,致生恶感。孙黄两公,统祈代为致意。瑞。青。”云云。现此电段君询明大义,廷巳屡电黎副总统,请解派员与之接洽。黄陂等处,两军尤为接近,更需妥为处置。并望大总统、陆军总长致电段君,与之联络,以期一致进行,完全达到共和目的,是所切盼。芳廷。俭。
- 孙大总统鉴:袁世凯托名议和,簿我秦晋。今停战期满,万难再忍,祈速宣战,以解北危。如和不顾大局,续行停战,四省人民死不承认。豫晋秦陇协会泣叩。
- 孙大总统鉴:沁电敬悉。停战之期至明日上午八时为满,不再展期,己经决定。惟段祺瑞现与北京四十二将校联名电奏清廷,速行宣布共和。叚现统第一、第二两军,处武汉前敌。如黎副总统与之接洽,则明日武汉方面可联为一,不复致有战争之事。至张勋一军,唐君绍仪屡电,劝其赞同共和,张回电反对。唐君又电袁内阁,嘱[7]其严饬张军,勿得暴动。倘明日停战期满,张果然跳梁,则兵衅非自我开,更可令天下万国知曲直所在。此处得袁内阁来电,据唐见皆系表面文字,其实袁运动清帝退位,未常少辍。廷昨致袁电,谓若停战期满,尚未得清帝退位之意,以致兵衅再开,再行发表。如是清则廷以争一君位之故,不惜流全国之血,必为人道所不客。而我民国政府希望和平之意,更昭著于天下,对外可得友邦之同情,对内可激同胞之义愤,似尤为妥协。特奉复。廷芳。俭二。
- 孙总统鉴:竞存出发在即[8],精卫归期无定,执信避地香港,主持无人,粤局岌岌。各同志公推徐桂、冯自由、卢信三公,均堪胜此重寄。乞择委任,以维大局,幸甚。旅沪粤省同志梁慕光、夏重民、谭民三、张元抱、容尚、容卓生、叶竞生、易次干等叩。
- 至急。南京孙大总统、黄陆军总长、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北伐联军总司令公箕:寝电想已达览。段祺瑞现统北洋第一、第二黎[9]驻扎[10]孝感,为武汉前敌。今既[11]联合各路统兵将帅赞同共和,似宜就近由黎副总统派员与之接洽。再,寝电“祺瑞”二字误作“芝桂”,合幷更正。廷芳。感。
金口营来电[编辑]
孙大总统、陆军部总长、上海伍代表、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各总司令钧鉴:敌人不守信约,停战期内,利用交通梗塞,进攻西北各省,意在固守西北,控制东南,狡谋诡计,尽人能知。今太原既巳失陷,陕西又在垂危,呼救电文声嘶力竭。民国政府既已成立,倘不统筹全局,派兵救援,不独黄河以北将非汉有,贻害不堪,设想且何以表示南北联为一气,促人民反正之心。鄙意无论和议如何,停战与否,当既出帅应援,以慰西北人心之望。事机迫切,专望统筹见示。沈秉堃。勘。
大通来电[编辑]
大总统、陆军部总长黄、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各军总司令、上海各报馆公鉴:接议和代表伍廷芳君寝电:“北军统兵大员联衔奠定共和政体,各路民军勿稍冲突。”等语。和议展期,已非一日,共和者为铁血之共和,非哀求之共和。应请伍代表切实质问袁世凯。如力求共和,即与民军一致进行,推倒奄奄待毙之满政府当易如反掌;如反对共和,即定期宣战,不必再以支吾相延宕,各军义愤填胸,总祈早为解决,以全大局而定人心。敝军枕戈以待,毋任焦灼。大通军政分府黎宗岳叩。沁。印。
闽省来电[编辑]
大总统钧鉴、陆军部长黄鉴:全国光复近三月矣。幸赖福威远播,而各界亦极赞成,将士用命,诸事现已颇有头绪。道仁实无建树也。昨将编成军队陆续开进,由沪赴甯,听候调遣。俾得稍进义务,惟查停战期内,袁世凯又纵兵在山西进攻。似此不遵公法,涂炭生民,不胜焦愤。窃愿再选将士,亲率赴甯,请命赴敌。大局一日不定,誓牺牲此身,达我共和目的。如蒙俯允,伏乞颁发电令,仁当即日起程,恭听指挥。临电不胜盼祷。闽都督孙道仁叩。沁。印。
南昌来电[编辑]
孙大总统、陆军部长黄、武昌黎副总统鉴:顷接伍代表寝、感两电,知悉清军段祺瑞联合各路统兵大员于二十六号电京,请定共和政体,未识日内有无发布。惟段祺瑞等既赞成共和政体,则于我军宗旨相合,各路清军应退百里以外;又清廷诸亲贵未必赞成共和,似应彼此联合。阖众兵力进驻北京,始有实行改革之望;若段军不允是约,诚恐又是诈变。钧意以为何如。请即赐覆。赣,毓实。剑。
安庆来电[编辑]
- 大总统、陆军部总长、参谋本部总长、参议院、副总统、各都督、各军总司令及本省各军政分府、各军政长钧鉴:皖省军政部司令部长胡君万太顷即率师北伐,此后司令总长由都督兼任,而添设副司令一人。查有寿州孙君𣘼,晓畅盛事,声望素孚,业由同人推举为全皖副司令,呈请都督委任,以重军政。特闻。皖军界全体公叩。
- 大总统钧鉴:仪征刘光汉,累世传经,髫年𡹉嶷,热血喷溢,鼓吹文明,早从事于爱国学校、警钟报、民报等处。青年学子读其所著书报,多为感动。今之共和事业得已不日观成者,光汉未始无尺寸功。特惜神经过敏,毅力不坚,被诱佥任,隳节末路。今闻留系资州,行将议罚,论其终始,实乖大法。衡其功罪,或可相偿,可否恳请赐予矜全,曲为宽宥。当玄黄再造之日,延读书种子之传。俾光汉得以馀生,著书赎罪。某等不啻身受大法矣,谨此布闻,伏待后命。皖都督府秘书科邓艺孙、洪海闿、汪津本、李德膏、陈仲、卢光诰、冯汝简、吕嘉德、李中一、龙炳等谨叩。
- 南京大总统、各部总长、参议院长、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各总司令、皖省各军政分府均鉴:皖参议员范君光启,现任铁血军司令,不能兼顾他事,来电辞职。所遗参议员一席,已委任王君善达接充,不日即赴甯任事。特闻。皖都督孙毓筠叩。宥。
旧金山来电[编辑]
南京大总统转汪精卫君鉴:君任总理,庆得人。窝州同盟总会伍平一等叩。
法制[编辑]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续前)[编辑]
(第二章)[编辑]
第十三条[编辑]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编辑]
-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呈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
- 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编辑]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编辑]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七条[编辑]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编辑]
第十八条[编辑]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编辑]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条[编辑]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事。
第二十一条[编辑]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编辑]
第一条[编辑]
中央行政各部如左[12]:
- 陆军部
- 海军部
- 外交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内务部
- 教育部
- 实业部
- 交通部
第二条[编辑]
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 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
第三条[编辑]
各部局长以下各员,均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
第四条[编辑]
各部部长管理事务如下:
陆军部长[编辑]
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并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海军部长[编辑]
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外交部长[编辑]
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
司法部长[编辑]
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财政部长[编辑]
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内务部长[编辑]
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若举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长[编辑]
管理教育、学艺及历[13]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
实业部长[编辑]
管理农、工、商、矿[14]、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交通部长[编辑]
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航舶并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
第五条[编辑]
次长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
内务部资行各部及通令所属公文程式[编辑]
为咨行事案奉
大总统令开:现今临时政府业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亟应规定程式,以期划一而立推行。兹据法制院呈拟公文程式五条,详加查阅,尚属可行,合就令行。贵总长希即分。 则[15]令京内外一体遵照办理,并发公文程式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咨行京内各部及通令所属,以后行用公文,其程式均应一体遵照办理。此咨。
公文程式[编辑]
第一条[编辑]
凡自大总统以下各公署职员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办理。
第二条[编辑]
行用公文分为左[16]五种:
- 甲 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工程职员曰令,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者曰令或谕;
- 乙 同级公署职员互相行用者曰咨;
- 丙 下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上级公署职员及人民于行用公署职员者曰呈;
- 丁 公署职员公告一般人民者曰示,但经参[17]议院议决之法规应由大总统宣布者曰公布;
- 戊 任用职员及授赏徽章之证书曰状。
第三条[编辑]
凡公文皆需盖印、签名并署年月日,但人民行用于公署职员之呈文得免其盖印。
第四条[编辑]
各公署行用于外国之公文仍照向例办理。
第五条[编辑]
凡大总统及各部所发之公文有通行性质者,皆须登于公报。各公文除特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京城以登载临时政府公报之第五日为施行期;其馀各处以公告到达公署之第五日为施行期。
本报暂定则例[编辑]
- 一 本报为临时政府刊行,故定名为临时政府公报
- 二 本报以宣布法令、发表中央及各地政事为主旨
- 三 本报暂定门类六,曰令示、曰法制、曰纪事、曰电报、曰抄译外报、曰杂报,其子目见前
- 四 本报日出一册,如遇国家纪念日,政府停止办公时,本报亦休刊一日
- 五 政府对于各地所发告示或宣布法律,凡载登本报者公文未到,以本报到后为有效
- 六 凡各官署皆有阅购本报之义务。唯具印文请领者,定价五折征纳,馀另详前价日表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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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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