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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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元年元月三十日
第二號
臨時政府公報第二期
目次
- ●令示
- ●電報
上海來電七則 金口營來電一則 大通來電一則 閩省來電一則 南昌來電一則 安慶來電三則 舊金山來電一則
- ●法制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續第一期)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權限
內務部咨行各部及通令所屬公文程式
本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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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冊徵費銅元三枚
▲購閱全年 本埠五元外埠七元 (郵費在內)
▲各官署具印文請領五折徵費
公報暫定門類 (無則姑闕)
一 令示 敎令 部令 各部指示訓令各官署告示 南京府令 警察廳令
二 電報
三 法制 國家法制及草案 各官署編製法及辦事規則 各局所章程 其他各項訂定章程
四 紀事 職員任免遷轉 中央雜紀 各地雜紀
五 抄譯外報
六 雜報 總統府謁見名人單 海陸軍行動統計報告 氣象報告 各官署廣告 祝詞 頌詞
令示
[編輯]大總統咨參議院作戰方略並令部急籌財政
[編輯]本日准
貴院咨開:「議戰議和,關係軍國重要,故不宜黷武,以致塗炭生民。亦豈宜老師甘墮敵人奸計。」除原文有案不錄外,復開:「茲本院於本日開會,議決辦法三條。除推事參議員三員面陳外,抄祈查照辦理,並希先行見復施行。」並開辦法三條。等因。准此。查此時和局未終,停戰期滿,敵之一方電求停戰,不欲遽與決裂,故未及提出。且講和一事早經公認,此次展期乃由此一事發生,並非另生一事,似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尚無違反。至議和成否,於數日內解決。現在用兵方略,當以鄂、湘為第一軍,由漢京鐵道前進;甯、皖為第二軍,向河南前進,與第一軍會合於開封、鄭州之間;淮陽為第三軍,煙臺為第四軍,向山東前進,會於濟南;秦皇島合關外之軍為第五軍,山、陝為第六軍,向北京前進。一、二、三、四軍既達第一之目的,復與第五、六軍會合,共破虜巢。和議一破,本總統將親督江、皖之師,此時毋庸另委他員。再:中央財政匱乏已極,各項租稅急難整理,餉源一事,業令由財政、陸軍兩部會同籌畫,合併聲明。特此咨復。
衛戍總督及各軍警告示
[編輯]照得近日南京地方,搶刧之案層見迭出。自是不肖匪徒假冒軍人之所為,而軍隊人數衆多,亦難免無一二害羣[1]之馬,致壞名譽。本總督用是會集各軍團隊長,議決維持治安辦法。茲將部頒軍律若干欵,臚列於後,抑我軍人等一體切實遵奉,毋蹈法綱,是爲至要。此告。
計開
[編輯]- 一、遇有搶刧物件或強姦婦女等事,准該事主鳴報衛戍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警察總監派兵警捕拿
- 一、人證現獲時,卽[2]將該犯拿送衛戍總督執法處,訊明正法;如有當場拒捕者,卽行格殺
- 一、各軍人不准身帶槍械在街遊行,違者以匪論(但有官長帶領及有特別任務者不在此限)
- 一、兵士外出時間以早六時後至晚九時前為限,非此時間而在街巷遊行者,以違法論。准巡街兵詰問,報告本管長懲罰(但身帶特別外出證有任務時不在此限)
附陸軍部頒發軍律十二條:
- 一、任意搶擄者槍斃
- 一、焚殺良民者槍斃
- 一、硬搬良民箱籠及銀錢者槍斃
- 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罰
- 一、賭博者罰
- 一、強姦婦女者槍斃
- 一、無長官命令,竊取名義,擅對民屋財產者槍斃
- 一、勒索強買者論情抵罪
- 一、行竊者罰
- 一、縱酒行兇者罰
- 一、有類於以上滋擾情形者酌量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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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
[編輯]上海來電
[編輯]- 孫大總統、陸軍部總長黃、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及北伐聯軍總司令公鑒:頃接唐代表轉叚芝貴來電如下:「陽電悉。瑞與各路統兵大員,於今晨聯銜電奏,請定共和政體。都中已有布置,切告各路民軍,萬勿稍有衝突,以免貽誤大局。瑞。齊。」特轉電奉聞。廷芳。宥。
- 南京大總統鈞鑒:接黃縣電內開:滬軍政府轉南京大總統鑒:「淸管帶裕震違約,圍我黃縣,力戰始解。初六、七兩日,又邀同滬軍與裕軍血戰攙北馬,[3]敵大敗,殺其統領,獲其除宮,奪其槍械,死傷其兵士百餘人。惟敵軍擾害我地面,殘殺我良民,慘無人理。現雖略退守,然猶未艾。我軍為保護地方治安,自不得不以戰為守,惟彼滿人奚負約。請轉知外交部長,可向淸廷嚴加責問。山東軍政府連、徐、劉公電。」等因。合亟照轉。其美叩。感。
- 至急。南京孫大總統、黃陸軍總長、壤[4]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北伐聯軍總司令公鑒:頃唐君紹儀送來段君祺瑞電文如下:「三電均悉。某國欲漁利,又豈止一某國,尚有慫慂外蒙獨立爲呑併計者。禍機之發,不知胡底;兄弟䦧牆,分梗禦侮。謀國利民福者,似宜遠瞻近矚,審愼出之。瑞夙抱宗旨,不忍地方再有糜爛,塗炭生靈;且公使俱在都門,秩序一亂,是將援以干涉之炳[5]也。聯奏昨夜半好到丸,今日未知如何。況兩軍相持太近,時有衝突,已擬稍退民軍,不可再進,致生惡感。孫、黃兩公,統祈代為致意。瑞。青。」云云。現此電段君詢明大義,廷巳屢電黎副總統,請解派員與之接洽。黃陂等處,兩軍尤爲接近,更需妥爲處置。並望大總統、陸軍總長致電段君,與之聯絡,以期一致進行,完全達到共和目的,是所切盼。芳廷。儉。
- 孫大總統鑒:袁世凱託名議和,簿我秦晉。今停戰期滿,萬難再忍,祈速宣戰,以解北危。如和不顧大局,續行停戰,四省人民死不承認。豫晉秦隴協會泣叩。
- 孫大總統鑒:沁電敬悉。停戰之期至明日上午八時為滿,不再展期,己經決定。惟段祺瑞現與北京四十二將校聯名電奏淸廷,速行宣佈共和。叚現統第一、第二兩軍,處武漢前敵。如黎副總統與之接洽,則明日武漢方面可聯為一,不復致有戰爭之事。至張勳一軍,唐君紹儀屢電,勸其讚同共和,張回電反對。唐君又電袁內閣,囑[6]其嚴飭張軍,勿得暴動。倘明日停戰期滿,張果然跳梁,則兵釁非自我開,更可令天下萬國知曲直所在。此處得袁內閣來電,據唐見皆系表面文字,其實袁運動清帝退位,未常少輟。廷昨致袁電,謂若停戰期滿,尚未得清帝退位之意,以致兵釁再開,再行發表。如是清則廷以爭一君位之故,不惜流全國之血,必為人道所不客。而我民國政府希望和平之意,更昭著於天下,對外可得友邦之同情,對內可激同胞之義憤,似尤爲妥協。特奉復。廷芳。儉二。
- 孫總統鑒:競存出發在卽[7],精衛歸期無定,執信避地香港,主持無人,粵局岌岌。各同志公推徐桂、馮自由、盧信三公,均堪勝此重寄。乞擇委任,以維大局,幸甚。旅滬粵省同志梁慕光、夏重民、譚民三、張元抱、容尚、容卓生、葉競生、易次乾等叩。
- 至急。南京孫大總統、黃陸軍總長、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北伐聯軍總司令公箕:寢電想已達覽。段祺瑞現統北洋第一、第二黎[8]駐紮孝感,為武漢前敵。今旣[9]聯合各路統兵將帥贊同共和,似宜就近由黎副總統派員與之接洽。再,寢電「祺瑞」二字誤作「芝桂」,合幷更正。廷芳。感。
金口營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陸軍部總長、上海伍代表、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各總司令鈞鑒:敵人不守信約,停戰期內,利用交通梗塞,進攻西北各省,意在固守西北,控制東南,狡謀詭計,盡人能知。今太原旣巳失陷,陝西又在垂危,呼救電文聲嘶力竭。民國政府旣已成立,倘不統籌全局,派兵救援,不獨黃河以北將非漢有,貽害不堪,設想且何以表示南北聯為一氣,促人民反正之心。鄙意無論和議如何,停戰與否,當旣出帥應援,以慰西北人心之望。事機迫切,專望統籌見示。沈秉堃。勘。
大通來電
[編輯]大總統、陸軍部總長黃、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各軍總司令、{{專|上海}}各報館公鑒:接議和代表伍廷芳君寢電:「北軍統兵大員聯銜奠定共和政體,各路民軍勿稍衝突。」等語。和議展期,已非一日,共和者為鐵血之共和,非哀求之共和。應請伍代表切實質問袁世凱。如力求共和,卽與民軍一致進行,推倒奄奄待斃之滿政府當易如反掌;如反對共和,即定期宣戰,不必再以支吾相延宕,各軍義憤填胸,總祈早爲解決,以全大局而定人心。敝軍枕戈以待,毋任焦灼。大通軍政分府黎宗嶽叩。沁。印。
閩省來電
[編輯]大總統鈞鑒、陸軍部長黃鑒:全國光復近三月矣。幸賴福威遠播,而各界亦極贊成,將士用命,諸事現已頗有頭緒。道仁實無建樹也。昨將編成軍隊陸續開進,由滬赴甯,聽候調遣,俾得稍進義務。惟查停戰期內,袁世凱又縱兵在山西進攻。似此不遵公法,塗炭生民,不勝焦憤。竊願再選將士,親率赴甯,請命赴敵。大局一日不定,誓犧牲此身,達我共和目的。如蒙俯允,伏乞頒發電令,仁當卽日起程,恭聽指揮。臨電不勝盼禱。閩都督孫道仁叩。沁。印。
南昌來電
[編輯]孫大總統、陸軍部長黃、武昌黎副總統鑒:頃接伍代表寢、感兩電,知悉淸軍段祺瑞聯合各路統兵大員於二十六號電京,請定共和政體,未識日內有無發布。惟段祺瑞等旣贊成共和政體,則於我軍宗旨相合,各路淸軍應退百里以外;又淸廷諸親貴未必贊成共和,似應彼此聯合。闔衆兵力進駐北京,始有實行改革之望;若段軍不允是約,誠恐又是詐變。鈞意以為何如。請卽賜覆。贛,毓寶。劍。
安慶來電
[編輯]- 大總統、陸軍部總長、參謀本部總長、參議院、副總統、各都督、各軍總司令及本省各軍政分府、各軍政長鈞鑒:皖省軍政府司令部長胡君萬太頃卽率師北伐,此後司令總長由都督兼任,而添設副司令一人。查有壽州孫君𣘼,曉暢盛事,聲望素孚,業由同人推舉為全皖副司令,呈請都督委任,以重軍政。特聞。皖軍界全體公叩。
- 大總統鈞鑒:儀徵劉光漢,累世傳經,髫年𡹉嶷,熱血噴溢,鼓吹文明,早從事於愛國學校、警鐘報、民報等處。青年學子讀其所著書報,多為感動。今之共和事業得已不日觀成者,光漢未始無尺寸功。特惜神經過敏,毅力不堅,被誘僉任,隳節末路。今聞留繫資州,行將議罰,論其終始,實乖大法。衡其功罪,或可相償,可否懇請賜予矜全,曲爲寬宥。當玄黃再造之日,延讀書種子之傳。俾光漢得以餘生,著書贖罪。某等不啻身受大法矣,謹此佈聞,伏待後命。皖都督府秘書科鄧藝孫、洪海闓、汪津本、李德膏、陳仲、盧光誥、馮汝簡、呂嘉德、李中一、龍炳等謹叩。
- 南京大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長、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各總司令、皖省各軍政分府均鑒:皖參議員范君光啓,現任鐵血軍司令,不能兼顧他事,來電辭職。所遺參議員一席,已委任王君善達接充,不日卽赴甯任事。特聞。皖都督孫毓筠叩。宥。
舊金山來電
[編輯]南京大總統轉汪精衛君鑒:君任總理,慶得人。窩州同盟總會伍平一等叩。
法制
[編輯]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續前
[編輯]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
參議院對於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以一票爲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編輯]第十八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爲止。
第一條
[編輯]中央行政各部如左:
陸軍部 | 海軍部 | 外交部 | 司法部 | 財政部 |
內務部 | 教育部 | 實業部 | 交通部 |
第二條
[編輯]各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
次長由大總統簡任,次長以下各員由各部長按事之繁簡,酌定人數。
第三條
[編輯]各部局長以下各員,均由各部總長分別薦任、委任。
第四條
[編輯]各部部長管理事務如下:
陸軍部長
[編輯]管理陸軍,經理軍事、教育、衛生、警察、司法並編制軍隊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海軍部長
[編輯]管理海軍一切軍政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外交部長
[編輯]管理外國交涉及關於外人事務,並在外僑民事,保護在外商業,監督外交官及領事。
司法部長
[編輯]關於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戶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
財政部長
[編輯]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府縣與公共之會之財產。
內務部長
[編輯]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若舉公益及行政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長
[編輯]管理教育、學藝及厯[10]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學校,統轄學士、教員。
實業部長
[編輯]管理農、工、商、鑛[11]、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交通部長
[編輯]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航舶幷運輸造船事務,統轄船員。
第五條
[編輯]次長輔佐部長整理部務,監督各局職員。
內務部咨行各部及通令所屬公文程式
[編輯]爲咨行事案奉
大總統令開:現今臨時政府業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亟應規定程式,以期劃一而立推行。茲據法制院呈擬公文程式五條,詳加查閱,尚屬可行,合就令行。貴總長希即分�。則[12]令京內外一體遵照辦理,並發公文程式等,因奉此相應備文咨行京內各部及通令所屬,以後行用公文,其程式均應一體遵照辦理。此咨。
公文程式
[編輯]第一條
[編輯]凡自大總統以下各公署職員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辦理。
第二條
[編輯]行用公文分爲左五種:
- 甲 上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下級工程職員曰令,公署職員行用於人民者曰令或諭;
- 乙 同級公署職員互相行用者曰咨;
- 丙 下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上級公署職員及人民於行用公署職員者曰呈;
- 丁 公署職員公告一般人民者曰示,但經叅[13]議院議決之法規應由大總統宣布者曰公布;
- 戊 任用職員及授賞徽章之證書曰狀。
第三條
[編輯]凡公文皆需蓋印、簽名並署年月日,但人民行用於公署職員之呈文得免其蓋印。
第四條
[編輯]各公署行用於外國之公文仍照向例辦理。
第五條
[編輯]凡大總統及各部所發之公文有通行性質者,皆須登於公報。各公文除特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京城以登載臨時政府公報之第五日爲施行期;其餘各處以公告到達公署之第五日爲施行期。
本報暫定則例
[編輯]一 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 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 本報暫定門類六:曰令示、曰電報、曰法制、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 本報日出一冊,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 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 凡各官署皆有購閱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叧詳前價目表。
維基文庫註
[編輯]- ↑ 同「群」。
- ↑ 同「即」。
- ↑ 黃縣有北馬鎮,「攙」字疑應爲「於」字。詳見[1]
- ↑ 疑為「武昌」之誤
- ↑ 同「柄」。
- ↑ 據意辨認如此。
- ↑ 通「即」
- ↑ 疑為「軍」字之誤
- ↑ 通「既」,下同。
- ↑ 古同「歷」。
- ↑ 古同「礦」。
- ↑ 影印件不清,據意辨認如此。
- ↑ 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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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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